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712號
KSDM,103,易,712,2015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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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7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律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律伶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劉律伶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認其所犯竊盜罪之 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 避免其再犯,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3年10月16 日,裁定被告 應予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審 理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4 次竊盜犯行(然另爭執所竊得 財物內容),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證據方法在卷可佐, ,認為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竊盜罪事證明確,業於103 年12月19日以103年度易字第712號判決,就被告前揭犯行分 別量處有期徒刑6月(共3罪)、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上開判決書1 份可參。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係因缺錢購買毒品而為 本案4 次竊盜犯行等語,有審判筆錄在卷可稽,參以被告於 102年10月15 日間甫因施用毒品案件執畢出監,且被告前已 有多次竊盜及毒品前案紀錄,自95年間起即因竊盜案件,迭 經法院判處拘役40日、有期徒刑3月(嗣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 15日)、4月、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憑,詎仍未思悔悟,除再犯本案4 次竊盜犯行外,尚有 多起竊盜案件偵查中或已起訴待審判,亦有前揭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佐,依其自承係為施用毒品而為本件竊盜犯行,被告 顯具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且未予羈押,顯難避免其再 犯,本院乃認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屬存在,應自104年1月 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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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