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31號
KSDM,103,易,31,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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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池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
第1924、1357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建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貳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給付對象支付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損害賠償。
事 實
一、林建池受僱玖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玖樺保全公司,並 有玖鏵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玖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之關係企業),自民國97年11月間起派駐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 號之鄉詩湖泮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 擔任管理組長職務,負責按月收受住戶管理費及感應扣等收 入款項、製作財務報表初稿、保管管委會設於玉山銀行大昌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管委會銀行帳戶)之 存摺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林建池知悉鄉詩湖泮大廈 管委會委員審核每月份財務報表初稿,均未實際核對管委會 銀行帳戶存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 犯意,自99年9 月間起至101 年5 月間止(100 年3 月、5 月除外),對於其前開業務上所持有管委會所有,每月應存 入管委會銀行帳戶之住戶管理費、感應扣等收入款項,以及 已向管委會支領而未付之支出項目費用等金錢,而侵占入己 ,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8 、10至21所示。又林建池為隱 藏上開侵占款項之事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 意,自99年9 月起至101 年3 月間,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 至 6 、8 、10至19所示款項,並未存入管委會銀行帳戶,且因 入不敷出,於99年11月起管委會銀行帳戶因透支而有借款利 息,以及管委會存於玉山銀行之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定 期存款已於100 年8 月8 日到期轉入該帳戶,故管委會自10 0 年8 月起已無該筆定期存款,而自100 年9 月起無存單利 息,竟於其業務上所製作各該月份財務報表初稿之文書內登 載業已收妥各該月份款項之不實事項,在「本月結存」、「 上月累計結存餘額」、「本月基金總結餘額」欄位,登載與 管委會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實際餘額不符之數字,並在100 年8 月至101 年3 月份之財務報表初稿上「定期存款」欄位 ,登載150 萬元之不實事項,且在100 年9 月至101 年3 月



份之財務報表初稿上仍記載存單利息1,256 元之不實事項, 亦未將99年11月至100 年8 月所生之借款利息登載於財務報 表初稿,即按月將不實登載之財務報表初稿呈報玖樺保全公 司,交由不知情之玖樺保全公司人員製成財務報表後,再交 由管委會委員核章而行使之,使管委會誤認林建池已將其所 收取或保管之費用存入管委會銀行帳戶或支用,足生損害於 玖樺保全公司、鄉詩湖泮大廈全體住戶。
二、案經鄉詩湖泮大廈管委會現任主委童小芸、玖樺保全公司告 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建池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易字卷第10 9 頁反面、第199 頁),核與證人即鄉詩湖泮大廈管委會第 6 屆主委蔡衛倫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證人即鄉詩湖泮大廈 管委會第6 屆財委翁敏桂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童 小芸於警詢時之指述大致相符(見警卷第5 至7 、9 至11頁 ,101 年度他字第5391號卷【下稱他一卷】第78至79頁,10 2 年度偵字第1924號卷【下稱偵一卷】第14至15頁),並有 玉山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鄉詩 湖泮大廈管理委員會王俞茗)存摺封面及其內頁資料、玉山 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鄉詩湖泮 大廈管理委員會蔡衛倫)存摺封面及其內頁資料、玉山銀行 大昌分行101 年9 月26日玉山大昌字第0000000000號函、玉 山銀行大昌分行101 年10月19日玉山大昌字第0000000000號 函暨存戶交易明細表、鄉詩湖泮大廈99年9 月至101 年3 月 份財務報表、鄉詩湖泮大廈管理費收費日報明細表、被告應 徵「玖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玖鏵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玖鏵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履歷表、勞動契約書、員工保 證書、高雄市政府103 年4 月22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暨公司設立及最近變更登記表等件在卷可稽(見 警卷第13至20,他一卷第28、30至51頁,101 年度他字第84 03號卷【下稱他二卷】第15至33、39、41至46、52至61頁, 易字卷第53至66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8 、10至21所示各次將管委會 款項據為己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 ;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19所示各次在其製作當月份財務報 表初稿之業務上文書內登載不實事項呈報玖樺保全公司,交 由不知情之玖樺保全公司人員製成財務報表後,再交由管委 會委員核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各次在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登載不 實後進而行使,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均不另論罪。
㈡雖被告按月業務侵占之時地與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時 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 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 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與人民法律 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 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業務 侵占罪處斷。是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8 、10至19 所示各次侵占管委會金錢後,即於當月月底製作登載不實之 財務報表初稿呈報玖樺保全公司製成財務報表交由管委會委 員核章行使,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業務侵占罪及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
㈢按犯罪曾否起訴,雖應以起訴書狀所記載之被告及犯罪事實 為準,但法院在起訴事實同一範圍內,得依職權認定被告犯 罪事實(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38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為隱藏99年9 月間起侵占款項之事實,應係自99 年9 月底起即製作登載不實之財務報表初稿呈報玖樺保全公 司製成財務報表交由管委會委員核章行使,起訴書漏論附表 一編號1 所示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然此部分核 與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業務侵占範疇,既有前述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原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 理。至起訴書認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 至6 、8 、10至19所示 之業務侵占行為,與附表一編號2 至6 、8 、10至19所示之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應分論併罰,此部分所指, 容有未洽,併予指明。
㈣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8 、10至21所示各次業務侵占犯 行,係按月所為,時間有別,應分論併罰。被告如附表一編 號7 、9 所示各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犯行,時間不 同,顯係個別起意,亦應分論併罰。
㈤按起訴書原記載之內容,第一審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於審理中



發現有誤載,若該誤載部分並不影響犯罪事實之同一性,基 於檢察一體,檢察官自得予更正其誤載之部分,第一審法院 則應依法予以審理(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382號判決 意旨參照)。起訴書固認被告自99年9 月間起至101 年5 月 間止涉犯21次業務侵占行為;然被告於100 年3 月、5 月間 存入管委會銀行帳戶之金額,均超過該月份被告收取管理費 及感應扣收入之加總,並無業務侵占行為,業經檢察官蒞庭 表示更正部分犯罪事實(100 年3 月、5 月除外),改論以 19次業務侵占行為,本院自無庸另為無罪諭知。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鄉詩湖泮大廈管委 會之管理組長,對於業務上持有管委會之金錢,本應善盡保 管及按月存入管委會帳戶之職責,並使帳目清楚,理應為深 受眾人信賴之職務,卻無法把持操守,而侵占管委會之金錢 ,總金額達200 多萬元,並於業務上登載不實財務報表而行 使之,以掩飾其業務侵占犯行,危害非淺;惟念及被告終能 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且被告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素行尚可。又被告受雇之玖 樺保全公司發現被告上開犯行,即向當時鄉詩湖泮大廈管委 會之法定代理人即第6 屆主委蔡衛倫核算被告所侵占金額, 協商還款事宜,並於101 年7 月31日前代被告清償完畢乙節 ,乃據證人蔡衛倫、被害人玖鏵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之受任人 李松蕓陳述在卷(見警卷第7 頁,他一卷第79頁,易字卷第 73頁),並有高雄市三民區公所103 年11月5 日高市○區○ ○○00000000000 號函暨鄉詩湖泮大樓101 年度第2 次區分 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告訴人玖樺保全公司提出之刑事陳 報狀暨所附之匯款憑證及鄉詩湖泮大廈管委會於101 年7 月 30日出具之確認書等件存卷足憑(見易字卷第126 、128 、 135 至162 頁),是鄉詩湖泮大廈管委會所受損害已獲得填 補,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另被告已獲被害人玖鏵物業 管理有限公司應允分期償還代墊賠付之款項及諒解,並於10 1 年5 月31日、同年6 月29日償還告訴人玖樺保全公司共計 40萬元各節,亦據被害人玖鏵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之受任人李 松蕓陳述在卷(見易字卷第73頁),並有被告與被害人玖鏵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於102 年7 月24日簽立之和解書、告訴人 玖樺保全公司於101 年5 月31日、同年6 月29日出具之還款 收據等件存卷可參(見易字卷第30、33、34頁)。末斟以被 告所侵占之金額,按月多寡有別,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 度、從事保全、每月收入約2 萬元、離婚、尚需照顧3 歲女 兒及5 歲兒子之經濟暨生活狀況,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另按,刑



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 亦即非以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如 附表一所示各罪,犯罪時間集中在99年9 月間起至101 年5 月間止,且犯罪手法相近,如以實質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 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 責原則,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 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 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 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以資警惕 。
五、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 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被告犯後願意以金錢賠償告 訴人玖樺保全公司及其關係企業玖鏵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玖 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墊款賠付之款項,並於102 年 7 月24日與被害人玖鏵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同意以 附表二所示方式給付賠償,並獲得告訴人玖樺保全公司及其 關係企業玖鏵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玖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 限公司之諒解,且被害人玖鏵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已陸續從被 告每月賺取薪資扣款三分之一作為清償,業據被害人玖鏵物 業管理有限公司之受任人李松蕓陳述在卷(見易字卷第73頁 ),並有上開和解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存卷可佐。茲 考量被告為其犯行已付出相當代價並獲得教訓,諒經此偵審 程序及刑之宣告,果有誠意並完成前開賠償之承諾,客觀上 即當認已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則前開經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5 年,又為免被告存有僥倖心 理,以使被告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 第3 款之規定,並命被告應於附表二所示之期間內,向附表 二所示之給付對象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另若被告未能 履行義務,或未遵期給付而情節已達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 本院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時間 │ 業務侵占明細 │ 侵占金額 │ 業務登載不實部分 │主文諭知之各該罪名│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與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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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9月 │①管理費收入:13萬 │13萬3,298 元│侵占款項未入帳,本│林建池犯業務侵占罪│
│ │ │ 2,778 元 │ │月結存數額不實,又│,處有期徒刑玖月。│
│ │ │②感應扣收入:520元 │ │上月累計結存餘額應│ │
│ │ │ │ │為75萬8,259 元,被│ │
│ │ │ │ │告記載為89萬3,734 │ │
│ │ │ │ │元,致本月基金總結│ │
│ │ │ │ │餘額亦不實。 │ │
├──┼─────┼──────────┼──────┼─────────┼─────────┤
│ 2 │99年10月 │①管理費收入:12 萬 │6萬4,260 元 │侵占部分款項未入帳│林建池犯業務侵占罪│
│ │ │ 4,140 元 │ │,本月結存數額不實│,處有期徒刑捌月。│
│ │ │②感應扣收入:120 元│ │,又上月累計結存餘│ │
│ │ │(扣除被告於99年10月│ │額應為66萬1,011 元│ │
│ │ │7 日存入6萬元) │ │,被告記載為93萬1,│ │
│ │ │ │ │369 元,致本月基金│ │
│ │ │ │ │總結餘額亦不實。 │ │
├──┼─────┼──────────┼──────┼─────────┼─────────┤
│ 3 │99年11月 │①管理費收入:13 萬 │7 萬9,104元 │侵占部分款項未入帳│林建池犯業務侵占罪│
│ │ │ 864 元 │ │,本月結存數額不實│,處有期徒刑捌月。│




│ │ │②感應扣收入:240元 │ │,又上月累計結存餘│ │
│ │ │(扣除被告於99年11月│ │額應為38萬5,348 元│ │
│ │ │9 、11日分別存入3 萬│ │,被告記載為96萬2,│ │
│ │ │1,000 元、2 萬1,000 │ │386 元,致本月基金│ │
│ │ │元) │ │總結餘額亦不實。且│ │
│ │ │ │ │99年11月30日有借款│ │
│ │ │ │ │利息73元而未登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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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12月 │①管理費收入:16 萬 │16萬5,671 元│侵占款項未入帳,本│林建池犯業務侵占罪│
│ │ │ 5,431 元 │ │月結存數額不實,又│,處有期徒刑拾月。│
│ │ │②感應扣收入:240元 │ │上月累計結存餘額應│ │
│ │ │ │ │為-5萬5,968 元,被│ │
│ │ │ │ │告記載為35萬7,522 │ │
│ │ │ │ │元,致本月基金總結│ │
│ │ │ │ │餘額亦不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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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 年1 月│①管理費收入:19 萬 │20萬827元 │侵占款項未入帳,本│林建池犯業務侵占罪│
│ │ │ 7,309 元 │ │月結存數額不實,又│,處有期徒刑拾月。│
│ │ │②感應扣收入:720元 │ │上月累計結存餘額應│ │
│ │ │③網際寬頻網路半年回│ │為-15 萬1,649 元,│ │
│ │ │ 饋金:1,800元 │ │被告記載為41萬4,09│ │
│ │ │④電話投幣機收入: │ │4 元,致本月基金總│ │
│ │ │ 998元 │ │結餘額亦不實。且10│ │
│ │ │ │ │0 年1 月1 、31日分│ │
│ │ │ │ │別有借款利息264 元│ │
│ │ │ │ │、275 元而未登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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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 年2 月│①管理費收入:11 萬 │11萬661元 │侵占款項未入帳,本│林建池犯業務侵占罪│
│ │ │ 301 元 │ │月結存數額不實,又│,處有期徒刑玖月。│
│ │ │②感應扣收入:360 元│ │上月累計結存餘額應│ │
│ │ │ │ │為-12 萬6,829 元,│ │
│ │ │ │ │被告記載為52萬2,75│ │
│ │ │ │ │2 元,致本月基金總│ │
│ │ │ │ │結餘額亦不實。且10│ │
│ │ │ │ │0 年2 月26日有借款│ │
│ │ │ │ │利息242 元而未登載│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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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 年3月 │無(被告於100 年3 月10、29日分別存│上月累計結存餘額應│林建池犯行使業務上│
│ │ │入3 萬5,000 元、10萬9,000 元,超過│為-12 萬5,815 元,│登載不實文書罪,處│




│ │ │管理費收入12萬6,845 元及感應扣收入│被告記載為54萬7,09│有期徒刑參月。 │
│ │ │240 元之加總,故檢察官蒞庭更正此部│5 元,致本月基金總│ │
│ │ │分犯罪事實) │結餘額亦不實。且10│ │
│ │ │ │0 年3 月31日有借款│ │
│ │ │ │利息330 元而未登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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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 年4月 │①管理費收入:13 萬 │13萬3,709 元│侵占款項未入帳,本│林建池犯業務侵占罪│
│ │ │ 3,349 元 │ │月結存數額不實,又│,處有期徒刑玖月。│
│ │ │②感應扣收入:360 元│ │上月累計結存餘額應│ │
│ │ │ │ │為-6萬8,463 元,被│ │
│ │ │ │ │告記載為59萬2,934 │ │
│ │ │ │ │元,致本月基金總結│ │
│ │ │ │ │餘額亦不實。且100 │ │
│ │ │ │ │年4 月29日有借款利│ │
│ │ │ │ │息283 元而未登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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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 年5月 │無(被告於100 年5 月10日存入13萬 │上月累計結存餘額應│林建池犯行使業務上│
│ │ │5,000 元,超過管理費收入12萬1,448 │為-15 萬8,450 元,│登載不實文書罪,處│
│ │ │元及感應扣收入120 元之加總,故檢察│被告記載為63萬8,53│有期徒刑參月。 │
│ │ │官蒞庭更正此部分犯罪事實) │0 元,致本月基金總│ │
│ │ │ │結餘額亦不實。且10│ │
│ │ │ │0 年5 月31日有借款│ │
│ │ │ │利息269 元而未登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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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0 年6月 │①管理費收入:15 萬 │13萬8,925 元│侵占部分款項未入帳│林建池犯業務侵占罪│
│ │ │ 8,805 元 │ │,本月結存數額不實│,處有期徒刑玖月。│
│ │ │②感應扣收入:120 元│ │,又上月累計結存餘│ │
│ │ │(扣除被告於100 年6 │ │額應為-11 萬1,460 │ │
│ │ │月10日存入2 萬元) │ │元,被告記載為67萬│ │
│ │ │ │ │2,211 元,致本月基│ │
│ │ │ │ │金總結餘額亦不實。│ │
│ │ │ │ │且100 年6 月30日有│ │
│ │ │ │ │借款利息318 元而未│ │
│ │ │ │ │登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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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0 年7月 │①管理費收入:16 萬 │13萬2,792元 │侵占部分款項未入帳│林建池犯業務侵占罪│
│ │ │ 2,992 元 │ │,本月結存數額不實│,處有期徒刑玖月。│
│ │ │②網際寬頻網路回饋金│ │,又上月累計結存餘│ │




│ │ │ 下半年:1,800 元 │ │額應為-17 萬3,422 │ │
│ │ │(扣除被告於100 年7 │ │元,被告記載為74萬│ │
│ │ │月8 日存入3 萬2,000 │ │1,645 元,致本月基│ │
│ │ │元) │ │金總結餘額亦不實。│ │
│ │ │ │ │且100 年7 月29日有│ │
│ │ │ │ │借款利息451 元而未│ │
│ │ │ │ │登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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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0 年8月 │①管理費收入:12 萬 │12萬575 元 │侵占款項未入帳,本│林建池犯業務侵占罪│
│ │ │ 455 元 │ │月結存數額不實,又│,處有期徒刑玖月。│
│ │ │②感應扣收入:120 元│ │上月累計結存餘額應│ │
│ │ │ │ │為-22 萬3,517 元,│ │
│ │ │ │ │被告記載為79萬3,48│ │
│ │ │ │ │4 元,且100 年8 月│ │
│ │ │ │ │8 日定存150 萬元已│ │
│ │ │ │ │解約,仍記載定期存│ │
│ │ │ │ │款150 萬元,致本月│ │
│ │ │ │ │基金總結餘額亦不實│ │
│ │ │ │ │。另100 年8 月8 日│ │
│ │ │ │ │有借款利息123 元而│ │
│ │ │ │ │未登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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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0 年9月 │①管理費收入:13 萬 │13萬9,655元 │侵占款項未入帳,本│林建池犯業務侵占罪│
│ │ │ 9,535 元 │ │月結存數額不實,又│,處有期徒刑玖月。│
│ │ │②感應扣收入:120 元│ │上月累計結存餘額應│ │
│ │ │ │ │為114 萬4,300 元,│ │
│ │ │ │ │被告記載為82萬3,44│ │
│ │ │ │ │6 元,且100 年8 月│ │
│ │ │ │ │8 日定存150 萬元已│ │
│ │ │ │ │解約,仍記載定期存│ │
│ │ │ │ │款150 萬元、存單利│ │
│ │ │ │ │息1,256 元,致本月│ │
│ │ │ │ │基金總結餘額亦不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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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0 年10月│①管理費收入:10 萬 │10萬8,022 元│侵占款項未入帳,本│林建池犯業務侵占罪│
│ │ │ 7,782 元 │ │月結存數額不實,又│,處有期徒刑玖月。│
│ │ │②感應扣收入:240元 │ │上月累計結存餘額應│ │
│ │ │ │ │為105 萬2,431 元,│ │
│ │ │ │ │被告記載為83萬4,96│ │




│ │ │ │ │0 元,且100 年8 月│ │
│ │ │ │ │8 日定存150 萬元已│ │
│ │ │ │ │解約,仍記載定期存│ │
│ │ │ │ │款150 萬元、存單利│ │
│ │ │ │ │息1,256 元,致本月│ │
│ │ │ │ │基金總結餘額亦不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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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0 年11月│①管理費收入:10 萬 │10萬6,269 元│侵占款項未入帳,本│林建池犯業務侵占罪│
│ │ │ 5,909 元 │ │月結存數額不實,又│,處有期徒刑玖月。│
│ │ │②感應扣收入:360 元│ │上月累計結存餘額應│ │
│ │ │ │ │為92萬3,034 元,被│ │
│ │ │ │ │告記載為83萬9,827 │ │
│ │ │ │ │元,且100 年8 月8 │ │
│ │ │ │ │日定存150 萬元已解│ │
│ │ │ │ │約,仍記載定期存款│ │
│ │ │ │ │150 萬元、存單利息│ │
│ │ │ │ │1,256 元,致本月基│ │
│ │ │ │ │金總結餘額亦不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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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0年12月 │①管理費收入:13 萬 │13萬1,031 元│侵占款項未入帳,本│林建池犯業務侵占罪│
│ │ │ 911 元 │ │月結存數額不實,又│,處有期徒刑玖月。│
│ │ │②感應扣收入:120 元│ │上月累計結存餘額應│ │
│ │ │ │ │為84萬134 元,被告│ │
│ │ │ │ │記載為85萬8,391 元│ │
│ │ │ │ │,且100 年8 月8 日│ │
│ │ │ │ │定存150 萬元已解約│ │
│ │ │ │ │,仍記載定期存款15│ │
│ │ │ │ │0 萬元、存單利息1,│ │
│ │ │ │ │256 元,致本月基金│ │
│ │ │ │ │總結餘額亦不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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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1 年1月 │①管理費收入:18 萬 │20萬760元 │侵占款項未入帳、亦│林建池犯業務侵占罪│
│ │ │ 5,960 元 │ │未支付,本月結存數│,處有期徒刑拾月。│
│ │ │②感應扣收入:600 元│ │額不實,又上月累計│ │
│ │ │③網際寬頻網路回饋金│ │結存餘額應為75萬7,│ │
│ │ │ 上半年:1,800 元 │ │848 元,被告記載為│ │
│ │ │④已支領未付年度消防│ │88萬9,031 元,且10│ │
│ │ │ 安檢申報費用: │ │0 年8 月8 日定存15│ │
│ │ │ 6,000元 │ │0 萬元已解約,仍記│ │




│ │ │⑤已支領未付佳生電梯│ │載定期存款150 萬元│ │
│ │ │ 保養費:4,000元 │ │、存單利息1,256元 │ │
│ │ │⑥已支領未付機械停車│ │,致本月基金總結餘│ │
│ │ │ 位保養費:2,400元 │ │額亦不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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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1 年2月 │①管理費收入:16 萬 │17萬2,838 元│侵占款項未入帳、亦│林建池犯業務侵占罪│
│ │ │ 1,328 元 │ │未支付,本月結存數│,處有期徒刑拾月。│
│ │ │②感應扣收入:240 元│ │額不實,又上月累計│ │
│ │ │③電話費收入:870元 │ │結存餘額應為73萬3,│ │
│ │ │④已支領未付消防系統│ │374 元,被告記載為│ │
│ │ │ 偵煙探測器故障更新│ │97萬6,599 元,且10│ │
│ │ │ 5 組(含稅)費用:│ │0 年8 月8 日定存15│ │
│ │ │ 3,000元 │ │0 萬元已解約,仍記│ │
│ │ │⑤已支領未付污水池異│ │載定期存款150 萬元│ │
│ │ │ 位開關故障更新1 式│ │、存單利息1,256元 │ │
│ │ │ (含稅)費用: │ │,致本月基金總結餘│ │
│ │ │ 3,400 元 │ │額亦不實。 │ │
│ │ │⑥已支領未付佳生電梯│ │ │ │
│ │ │ 保養費:4,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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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1 年3月 │①管理費收入:16 萬 │26萬6,681元 │侵占款項未入帳、亦│林建池犯業務侵占罪│
│ │ │ 881 元 │ │未支付,本月結存數│,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②已支領未付玖樺保全│ │額不實,又上月累計│。 │
│ │ │ 服務費(含機電保養│ │結存餘額應為73萬6,│ │
│ │ │ 費2,400 元):8 萬│ │374 元,被告記載為│ │
│ │ │ 500 元 │ │104 萬6,383 元,且│ │
│ │ │③已支領未付佳生電梯│ │100 年8 月8 日定存│ │
│ │ │ 保養費:4,000元 │ │150 萬元已解約,仍│ │
│ │ │④已支領未付更新化糞│ │記載定期存款150萬 │ │
│ │ │ 池第一組污泥沈水式│ │元、存單利息1,256 │ │
│ │ │ 泵浦一組2hp費用: │ │元,致本月基金總結│ │
│ │ │ 8,800 元 │ │餘額亦不實。 │ │
│ │ │⑤已支領未付更新污水│ │ │ │
│ │ │ 池第一組沈水式泵浦│ │ │ │
│ │ │ 一組3hp 費用:1 萬│ │ │ │
│ │ │ 2,500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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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1 年4月 │管理費收入:14萬2,61│14萬2,617 元│無 │林建池犯業務侵占罪│
│ │ │7 元 │ │ │,處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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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1 年5 月│管理費收入:5 萬4,06│5萬4,065元 │無 │林建池犯業務侵占罪│
│ │ │5元 │ │ │,處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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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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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對象│ 給付總額 │ 執行內容及執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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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鏵物業│新臺幣壹佰柒拾│林建池玖鏵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所代墊款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貳│
│管理有限│柒萬貳仟貳佰陸│仟貳佰陸拾陸元,願以每月賺取薪資所得三分之一作為償還金額│
│公司 │拾陸元 │,直至清償完畢為止。(此為被告與玖鏵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於10│
│ │ │2 年7 月24日和解書之內容【見易字卷第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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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鏵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