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2208號
KSDM,103,審訴,2208,20150108,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2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元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
字第2018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之
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
行,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振元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各罪,共參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如附表一「偽造署名」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共叁拾壹枚,均沒收之。又犯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各罪,共捌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偽造署名」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共叁拾壹枚,均沒收之。緩刑貳年。 事 實
一、陳振元陳吉祥之胞弟,因缺錢花用,竟利用陳吉祥長年旅 居越南工作之機會,先竊取由發卡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以掛號寄送 至陳吉祥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19樓之3住所地、 持卡人為陳吉祥之樂活玉璽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 00)(親屬間竊盜部分未據告訴)後,明知其未得陳吉祥之 同意或授權,竟於自行開通卡片後,持上開信用卡為下列犯 行:
(一)各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 一編號1至31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信用卡假冒陳吉 祥之名義,向各該特約商店之職員佯稱為該信用卡之有權 使用者而欲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至31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 之商品,並在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簽帳單持卡人簽名 欄內偽簽「陳吉祥」之署名各1枚,表示係陳吉祥確認交 易標的、金額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為特約商 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而偽造各該信用卡 消費簽帳單,並將偽造完成之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交付予各 該特約商店職員而行使之,致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 特約商店職員均誤認係該信用卡正當持卡人持卡消費,因 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價值如附表一編號1至31刷卡金額欄所 示金額之商品予陳振元,足生損害於陳吉祥、如附表一編 號1至31所示之特約商店及聯邦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



之正確性。
(二)各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二 編號1、2、3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電腦設備連 線至網際網路之信用卡特約業者「富邦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富邦MOMO購物網」(下稱「富邦MOMO購物公司」),以輸 入陳吉祥上開聯邦信用卡持卡人姓名、卡號、有效期限及 檢核碼等資料之方式,偽造陳吉祥本人或授權使用上開聯 邦銀行信用卡支付購買商品,使富邦MOMO購物公司得據以 先向聯邦銀行請款,再由聯邦銀行轉向陳吉祥請款用意之 電磁紀錄,並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而行使之,致富邦MOMO購 物公司陷於錯誤,誤認陳振元係有權使用該信用卡,而同 意其以刷卡付款方式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2、3刷卡金額 欄所示金額之商品,足以生損害於陳吉祥、特約業者富邦 MOMO購物公司及聯邦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三)各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4至89所示 之時間、地點,持上開信用卡假冒陳吉祥之名義,前往如 附表二編號4至89所示之特約商店,以感應式消費無需簽 名之方式,刷卡購買如附表二編號4至89刷卡金額欄所示 金額之商品,使如附表二編號4至89所示特約商店人員均 陷於錯誤,誤認陳振元係該信用卡之合法使用人,而同意 其刷卡消費,並交付如附表二編號4至89刷卡金額欄所示 金額之商品予陳振元
(四)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時間、 地點,持上開信用卡假冒陳吉祥之名義,前往如附表三編 號1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假裝係該信用卡正當持卡人欲 購買如附表三編號1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物品,惟因刷 卡失敗、尚未偽簽簽帳單而未得逞。嗣因陳吉祥發覺名下 信用卡自動扣繳金額異常增加,經向聯邦銀行查詢,始悉 上情。
二、案經聯邦銀行委由翁祥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 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振元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檢察官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 之規定,本件並無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合先 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見本院卷



第56頁、第7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翁祥宙、證人即 被害人陳吉祥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一卷第 1至6頁、偵一卷第13頁、偵二卷第31頁、第55頁、第73至74 頁);並有爭議交易聲明書、信用卡郵件查詢資料、簽帳單 影本、信用卡盜刷明細、被告及證人陳吉祥之入出境查詢結 果資料、授權交易查詢資料等附卷可稽(見警一卷第9至61 頁、偵一卷第9至10頁、偵二卷第36至40頁)。從而,因被 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 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0日施行,修正前該 條法定刑係:「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刑則修正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之結果, 以行為時法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應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處斷。四、論罪科刑:
(一)按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署名,除表示已收受 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外,並為確認該筆消費之憑 證,亦即,簽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復為信用卡發 卡銀行執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而為特定法律上權利義務 關係之表彰,自應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次按所謂電 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 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又電磁紀錄 乃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 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10條第6項、 第2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就事實一(二)如附 表二編號1、2、3所示部分犯行,係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 際網路,於網路購買商品時,以電腦輸入填載陳吉祥之姓 名、卡號、信用卡有效期限及信用卡檢核碼等資料,以電 腦處理之符號以表示為陳吉祥同意依據該聯邦銀行信用卡 使用約定,依照其在網路上取得相關服務消費所填載之金 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自應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 書。
(二)是核被告就事實一(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部分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一(二)如附 表二編號1、2、3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一(三)如附表二編 號4至89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一(四)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部分所 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 遂罪。又被告就事實一(四)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犯行 ,被告於同一特約商店2次盜刷消費,係於同一地點及密 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之一行為,應 論以一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被告於事實一(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簽帳單持卡 人簽名欄各次偽造署名之行為,為各次偽造私文書之階段 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復為其後各次行使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復其於事實一(二)如附表一編號1 至3所示之各次犯行,均係冒用「陳吉祥」名義,透過網 際網路在信用卡特約業者網站上輸入持卡人姓名、卡號、 信用卡有效期限及檢核碼等資料之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 書後,進而以網路傳輸予特約商店以行使,其各次偽造準 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各次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另被告就事實一(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 之犯行,各係以一盜刷信用卡之行為,觸犯上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就事實一(二)如附表 二編號1至3所示之犯行,各係以一盜用他人信用卡認證資 料之電磁紀錄之行為,觸犯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 欺取財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就被告上揭事實一(二)如附表二 編號1、2、3所示犯行雖僅認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漏未論及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惟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 詐欺取財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變更起訴法條併予審判。被告所 犯前開事實一(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共31罪)、事實一(二)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 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3罪)、事實一(三)如附 表二編號4至89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86罪)、事實一(



四)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合計共121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事實一(四) 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罪部分,雖已著手為詐欺取財行為 之實施,惟未生財產損害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 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盜用他人信用卡 刷卡消費,明顯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所為不僅使聯 邦銀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使被害人陳吉祥有遭銀行追償 債務之風險,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已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且除獲得被害人陳吉祥之原諒外,亦與聯 邦銀行達成和解,並已償還所積欠款項,告訴代理人並於 本院審理時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等情,有本院103年12月 22日審判筆錄、和解書、匯款單據各一份附卷可查(見本 院卷第38、39、79頁),顯見犯後有以實際行動填補損害 ,堪可見其悔改之心,暨其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三「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並衡酌前開情狀,各諭知如附表一、二、三 「宣告刑」欄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本院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 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 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 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 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 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 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 則)。經審酌被告上開盜刷他人信用卡之犯行,犯罪時間 均集中在100年11月至101年10日間,且盜刷同一張信用卡 ,犯罪手段相同,均係侵害社會公共信用法益、真正名義 人陳吉祥及聯邦銀行權益,是綜合考量被告所犯上開數罪 之類型、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其等整體犯行之 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就有期徒刑部分(即如附表一、 二所示犯行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簽帳單, 業經被告交付予商家收執,而非屬被告所有,乃均不宣告 沒收,惟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簽帳單簽名欄 上所偽造之「陳吉祥」署名共計31枚,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分別在被告所涉事實一(一 )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31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罪名項 下,予以宣告沒收。
(六)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念其因 一時失慮而觸犯本件犯行,且於犯後已坦承犯罪,並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等情,亦如前述,足見被 告經此偵、審及刑之宣告程序,當知所警惕,本院因認前 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以宣告緩刑2年 之諭知,以啟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第219條、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339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一:盜刷信用卡並偽造署名既遂(有簽單)┌─┬──────┬───────────┬────────────┬────┬─────────┐
│編│盜刷時間 │特店商店 │刷卡金額 │偽造署名│宣告刑 │
│號│ │ │ │ │ │
├─┼──────┼───────────┼────────────┼────┼─────────┤
│1 │100年11月26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 │盜刷一筆新台幣(下同)15│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日8時47分 │469號之全國加油店九如 │00元並偽簽「陳吉祥」之署│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站 │名於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上。│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2 │100年12月2日│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二路66│盜刷一筆100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7時7分 │號之台灣中油建國二路站│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3 │100年12月8日│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362 │盜刷一筆90元並偽簽「陳吉│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20時16分 │號之台灣中油覺民路站 │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簽│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4 │100年12月13 │高雄市○○區○○街00號│盜刷一筆100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日11時54分 │之台灣中油四維三路站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5 │100年12月16 │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 │盜刷一筆100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日6時53分 │105號之台灣中油青年路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站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6 │100年12月19 │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362 │盜刷一筆100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日19時29分 │號之台灣中油覺民路站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7 │100年12月23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 │盜刷一筆100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日12時56分 │251號之台灣中油中正四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路站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8 │101年1月11日│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13│盜刷一筆850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19時30分 │號、13之1號之大輪世界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9 │101年1月21日│高雄市前鎮區光華二路 │盜刷一筆834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20時13分 │157號之家樂福光華店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0│101年1月23日│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盜刷一筆889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19時20分 │463號之大樂股份有限公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司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1│101年4月10日│高雄市○○區○○路00號│盜刷一筆490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11時42分 │之全家福光榮店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2│101年4月23日│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13│盜刷一筆638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19時10分 │號、13之1號之大輪世界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3│101年5月13日│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5│盜刷一筆211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19時0分 │號之愛國超市壹大店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4│101年6月16日│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 │盜刷一筆1000元並偽簽「陳│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10時0分 │197號之全國加油站三多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路加油店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5│101年7月8日 │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二路2 │盜刷一筆1799元並偽簽「陳│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18時13分 │號之順發3C量販店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6│101年7月12日│高雄市大樹區興田路116 │盜刷一筆70元並偽簽「陳吉│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15時33分 │號之20之東方油品股份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簽│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限公司 │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7│101年7月22日│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盜刷一筆1083元並偽簽「陳│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11時8分 │463號之大樂股份有限公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司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8│101年7月26日│屏東縣高樹鄉○○路0號 │盜刷一筆90元並偽簽「陳吉│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14時13分 │之泰山加油站 │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簽│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9│101年8月5日 │高雄市前鎮區光華二路 │盜刷一筆199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21時16分 │157號之家樂福光華店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20│101年8月21日│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 │盜刷一筆120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18時40分 │251號之台灣中油中正四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路店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21│101年8月23日│同上 │盜刷一筆95元並偽簽「陳吉│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17時56分 │ │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簽│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22│101年8月29日│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13│盜刷一筆4940元並偽簽「陳│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20時58分 │號、13之1號之大輪世界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23│101年9月24日│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 │盜刷一筆70元並偽簽「陳吉│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5時5分 │251號之台灣中油中正四 │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簽│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路店 │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24│101年9月27日│同上 │盜刷一筆70元並偽簽「陳吉│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5時8分 │ │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簽│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25│101年10月4日│同上 │盜刷一筆70元並偽簽「陳吉│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5時11分 │ │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簽│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26│101年10月7日│同上 │盜刷一筆80元並偽簽「陳吉│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4時57分 │ │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簽│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27│101年10月9日│同上 │盜刷一筆70元並偽簽「陳吉│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5時1分 │ │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簽│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28│101年10月14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89│盜刷一筆2500元並偽簽「陳│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日12時29分 │之1號之好樂視眼鏡行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29│101年10月14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 │盜刷一筆899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日17時47分 │501號之布塞車汽車百貨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有限公司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30│101年10月17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89│盜刷一筆2500元並偽簽「陳│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日15時7分 │之1號之好樂視眼鏡行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31│101年10月21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 │盜刷一筆2299元並偽簽「陳│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 │日16時19分 │501號之金弘笙高雄店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平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