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2182號
KSDM,103,審訴,2182,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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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2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神橋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69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神橋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 實
一、黃神橋係「滿慶漁號」漁船(漁船編號CT-4083 號)船長。 黃神橋前經綽號「跛腳良」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80 萬元之代價,受託自大陸地區非法運輸、私運屬於管制進出 口物品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進入臺灣地區後,旋以7 萬元代 價僱請知情之船員駱進貴共同參與前揭非法運輸、私運毒品 事宜,並於民國96年1 月24日下午4 時許,由黃神橋駕駛前 開漁船搭載船員駱進貴自高雄港旗后安檢所報關出港,於航 行至東經114 度50分、北緯22度36分之大陸地區領海海域與 某不知名大陸竹筏漁船會合後,黃神橋旋即指示駱進貴將自 該大陸竹筏漁船接駁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 包藏置在「滿慶 漁號」漁船機艙後方油櫃內,惟黃神橋駕駛漁船於96年1 月 29日晚間11時許返抵高雄港接受檢查之際,即遭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高雄市機動查緝隊查獲前揭毒品(黃神橋駱進貴所 涉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犯行,均經另案判決確定)。嗣駱進 貴所涉前揭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 部地區巡防局、高雄縣政府(業已改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鳳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於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期間、偵查終結後經提起公訴 後之本院審理期間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暨 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更為審理期間內(偵查案號、審理案 號均詳如附表所示),針對駱進貴是否共同參與前揭運輸毒 品犯行之事實,經附表所示各該案號承辦檢察官、法官先後 於附表所示時間以證人身分傳喚黃神橋前往附表所示地點作 證,且均分別諭知黃神橋對於訊問內容需據實陳述,惟對於 訊問內容可能涉及自己犯罪處罰部分,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8 1條規定得拒絕證言,如不拒絕證言,仍須據實陳述,並 告以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經黃神橋朗讀結文、簽名 具結後表明同意作證後,豈料,黃神橋為迴護駱進貴,明知 駱進貴確有參與前揭運輸毒品之事實,竟仍基於偽證之單一 犯意,就上開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事項接續虛偽證述如附表 所示之不實內容,足以影響刑事案件審判之正確性及妨害國



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嗣黃神橋所為上述虛偽證言終為法院 所不採,駱進貴心有不甘進而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 出告發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駱進貴告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黃神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 事人之意見後,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亦認無不 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本 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黃神橋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 ,且據證人即告發人駱進貴於偵查時陳述綦詳(見偵他卷第 64至65頁),並有被告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 字第3332號駱進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96年1 月30 日偵查筆錄暨證人具結結文、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52號駱進 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96年7 月13日審判筆錄暨證 人具結結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28號 之96年11月6 日審判筆錄暨證人具結結文、97年度上重更㈠ 字第5 號之97年6 月2 日審判筆錄暨證人具結結文、97年度 上重更㈡字第15號之97年12月23日審判筆錄暨證人具結筆錄 及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909號刑事判決等件可佐(見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332號影卷第21至25頁 、第30至32頁,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52號影卷第91至104 頁 、第134 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影卷第 28號第13至19頁、第40頁,97年度上重更㈠字第5 號影卷第 293 至300 頁、第302 頁,97年度上重更㈡字第15號影卷第 110 至123 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 堪採為本案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 告犯行堪予認定,應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68 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 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責,所謂與案情有 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 果者而言,必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有使裁判陷於 錯誤之危險,始科以偽證刑責(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53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



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 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 8127號判例參照)。經查,證人駱進貴涉嫌如附表所示共同 運輸毒品案件之偵、審期間,關於駱進貴是否共同參與前揭 運輸毒品一節,顯屬對於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被 告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為虛偽證述,自有使該案裁判陷於 錯誤之危險無訛,縱然該案承審檢察官、法官依憑該案件相 關證據資料綜合判斷後,未採信被告前揭虛偽證述內容,揆 諸前揭說明,亦無礙於被告偽證犯行之成立。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又按偽證罪為侵 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其罪數應以訴訟之件數為準,雖先後二 次偽證,然僅一件訴訟,應論以單純一罪(最高法院72年臺 上字第3311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先後於他案之偵查期 間、本院審理期間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暨更為審理 期間,就同一案件先後所為如附表所示5 次偽證行為,應僅 論以一罪。另犯刑法第168 條至第171 條之罪,於所虛偽陳 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同法第172 條固定有明文,然前揭證人駱進貴被 訴共同運輸毒品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 重更㈡字第15號為有罪判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98年4 月 9 日以98年度臺上字第190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被告迄 於本案偵查期間即103 年7 月3 日始自白前揭偽證犯行等情 ,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以97年度上重更㈡字 第1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909號刑事判決 及本案被告103 年7 月3 日偵訊筆錄等件可稽(見偵他卷第 51 至58 頁,偵1 卷第22頁),基此,被告既係於所虛偽陳 述之駱進貴所涉共同運輸毒品案件確定後始自白偽證犯行, 自不符前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併予敘明。至檢察官雖 未就被告所涉如附表編號5 「虛偽證述內容欄」所示「(檢 察官問:你既然不知道貨主有無告訴他,你憑什麼說駱進貴 不知道? )答:因他喝酒迷迷糊糊,我跟他說什麼他都不知 道。」、「(公設辯護人問:你自己有無告訴駱進貴這趟出 海是要運毒? )答:我都沒有跟他講」等不實證述內容提起 公訴,惟此與前揭業經起訴部分既具有單純一罪關係,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爰審酌被告之行為足以影響承辦檢察官、法官對事實認定之 正確性,而妨害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增加訴訟資源之浪 費,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案偵查中終能坦承犯行之尚 可態度,且所為虛偽證詞終未獲承辦檢察官、法官之採納, 證人駱進貴所涉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有罪判



決確定,亦未造成錯誤裁判結果,犯罪所生危害並未擴大, 並衡酌被告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案發當時為船長,月收入 不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 時間 │偵、審案號│供前或供│ 虛偽證述內容 │
│號│(民國)│及地點 │後具結 │ │
│ │ │ │ │ │
├─┼────┼─────┼────┼───────────────────┤
│1 │96年1 月│臺灣高雄地│供前具結│1、「(檢察官問:當時王登盛駱進貴有 │
│ │30日偵訊│方法院檢察│ │ 無問說怎麼這麼好賺?)答:他們沒有 │
│ │期日 │署96年度偵│ │ 問。他們就是傻傻的跟我出海,他們真 │
│ │ │字第3332號│ │ 的不知道我要載毒品」 │
│ │ │,該署第3 │ │2、「(檢察官問:之前在警局有說王登盛
│ │ │偵查庭 │ │ 與駱進貴出海,稍微知道要載海洛因, │
│ │ │ │ │ 這句話是指何意?)答:我是說這次出 │
│ │ │ │ │ 海我要載號仔,但他們有無聽到我不知 │
│ │ │ │ │ 道。但實際上他們真的不知道我要載海 │
│ │ │ │ │ 洛因。」 │
├─┼────┼─────┼────┼───────────────────┤
│2 │96年7 月│本院96年度│供前具結│1、「(檢察官問):駱、王兩人是否知道這│
│ │13日審理│重訴字第52│ │ 次出海要去載海洛因?)答:不知道。 │




│ │期日 │號,本院刑│ │ 」 │
│ │ │事第14 法 │ │ │
│ │ │庭 │ │ │
│ │ │ │ │ │
├─┼────┼─────┼────┼───────────────────┤
│3 │96年11月│臺灣高等法│供前具結│1、「(辯護人問:你出海之前,有否向他 │
│ │6 日審理│院高雄分院│ │ 們說要運毒品的事情?)答:沒有。」 │
│ │期日 │96年度上重│ │2、「(公設辯護人問:當你說『號仔』的 │
│ │ │訴字第28號│ │ 時候,駱進貴有無在場?)答:他沒 │
│ │ │,該院刑事│ │ 有在場。」 │
│ │ │第7法庭 │ │ │
├─┼────┼─────┼────┼───────────────────┤
│4 │97年6 月│臺灣高等法│供前具結│1、「(審判長問:你有無告訴他們這趙出 │
│ │2 日審理│院高雄分院│ │ 海要做何事?)答:沒有。」 │
│ │期日 │97年度上重│ │ │
│ │ │更㈠字第5 │ │ │
│ │ │號,該院刑│ │ │
│ │ │事第5 法庭│ │ │
│ │ │ │ │ │
├─┼────┼─────┼────┼───────────────────┤
│5 │97年12月│臺灣高等法│供前具結│1、「(公設辯護人問:海巡署問你,他們 │
│ │23日審理│院高雄分院│ │ 二人指駱進貴王登盛何時知道你載運 │
│ │期日 │97年度上重│ │ 毒品,你回答「他們稍微知道這趟出海 │
│ │ │更㈡字第15│ │ 是要去載運海洛因」,是否實在?)答 │
│ │ │號,該院刑│ │ :我有這樣講,是海巡署人員教我這樣 │
│ │ │事第3 法庭│ │ 講,我當時回答這樣不是事實,事實上 │
│ │ │ │ │ 是王登盛知道要去出海載海洛因,駱進 │
│ │ │ │ │ 貴不知道。 │
│ │ │ │ │2、「(公設辯護人問:駱進貴為何不知道 │
│ │ │ │ │ ?)答:他喝酒及吸強力膠迷迷糊糊, │
│ │ │ │ │ 因為我沒有跟他說要出海載海洛因。」 │
│ │ │ │ │ │
│ │ │ │ │ (以下起訴書未記載) │
│ │ │ │ │3、「(檢察官問:你既然不知道貨主有無 │
│ │ │ │ │ 告訴他,你憑什麼說駱進貴不知道?)答│
│ │ │ │ │ :因他喝酒迷迷糊糊,我跟他說什麼他 │
│ │ │ │ │ 都不知道。」 │
│ │ │ │ │4、「(公設辯護人問:你自己有無告訴駱 │
│ │ │ │ │ 進貴這趟出海是要運毒? )答:我都沒 │
│ │ │ │ │ 有跟他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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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