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29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金結
鄭百峯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63
56號、103年度偵字第17678號、103年度偵字第1866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金結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 議後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