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3年度,51號
KSDM,103,交附民,51,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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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何造 
      何梁嫦娥
      何文瑞
      何英綺
原   告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翠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顏正泰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交易字第4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答辯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 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顏正泰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交 易字第4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 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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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