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曾再興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上訴人 郭江山
郭英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吳佩諭律師
被 上訴人 郭吉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命其
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應有部分)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提起上
訴部分之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3 月25日上午9 時
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