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67號
KSHM,104,聲,67,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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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重信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吳重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吳重信前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吳重信業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 年11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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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