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65號
KSHM,104,聲,65,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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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傑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傑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侯傑晟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侯傑晟業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 年10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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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