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45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萬發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丁玉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良華
選任辯護人 林伯祥律師
沈佳儀律師
朱立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進東
選任辯護人 朱育男律師
被 告 李安彬
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被 告 胡倉豪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蕭智良
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國仁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林清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寶翔
選任辯護人 黃見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邵貴珠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被 告 張岳文
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律師
呂帆風律師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江昭億
選任辯護人 鍾義律師
被 告 湛忠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少明
被 告 李文吉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35號、100 年度訴字第38號,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2日、103 年3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6337 、36917號、99 年度偵字第
16859 、27355 、27356 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99年度偵字第
2788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少明前於民國7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79年度訴字第475 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4 年 確定,嗣於81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同院以 81年度訴字第2541號案件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前 開竊盜案件緩刑遭撤銷,經同院另以84年度聲減字第2 號裁 定減刑為有期徒刑7 月,上開兩罪接續執行,於84年4 月27 日假釋出監,嗣於86年間又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2095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 後分別經本院86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 字第3000號案件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假釋因此遭撤銷, 殘刑3 年6 月27日與前開有期徒刑8 月接續執行,於92年7 月4 日假釋出監,93年8 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 知悔改,其係址設高雄縣鳳山市(現已改制為高雄市鳳山區 ,以下同)○○路000 ○00號夢幻美容坊之實際負責人,竟 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 意,自97年4 月間起,媒介、容留女子在夢幻美容坊之房間 內,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房間從事俗稱「全套」(即由小姐 與男客性交)之性交易,每次性交易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1,600 元,陳少明從中抽頭600 元,餘歸小姐所有。陳少明 另自98年9 月5 日起,僱用楊成都(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擔任夢幻美容坊名義負責人及現場經理,陳少明接續上開 犯意,並與楊成都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聯絡,由楊 成都負責引領男客至店內房間,再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 與男客在房內從事「全套」性交易,再以前開抽頭比例從中
牟利。嗣員警查知陳少明開設夢幻美容坊經營色情,並有疑 似行賄員警之情,故對其進行通訊監察,並於98年12月1 日 前往該店搜索而查獲,並在該店扣得陳少明所有,為供經營 夢幻美容坊所紀錄之工作紀錄表30張及帳冊1 本。二、湛忠道(此部分犯行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係址設高雄縣 鳳山市○○路○段000 號顏如玉美容坊之實際負責人,前曾 於98年3 月13日遭員警查獲媒介、容留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在 店內從事俗稱「全套」、「半套」(即由小姐以手撫摸男客 陰莖至射精為止)之性交易行為,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98年度審簡字第2301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8年 1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仍基於意圖 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 ,自前開妨害風化犯行遭查獲日後之某日起,媒介、容留店 內所僱成年女子藍○雲等人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房間從事俗 稱「全套」、「半套」之性交易行為,其交易模式係男客來 店按摩,收費1,600 元,如欲從事「半套」性交易,則加收 500 至1,000 元,如欲從事「全套」性交易則加收1,500 至 2,000 元,湛忠道從中抽頭800 元,餘均歸小姐所有。嗣男 客於98年12月1 日夜間至顏如玉美容坊消費,經湛忠道媒介 藍○雲至該店3 號包廂服務,藍○雲在包廂內和男客談妥欲 做「半套」性交易,並正欲從事之際,為警持搜索票於同日 22時26分許進入該店實施搜索而查獲,並在該包廂內扣得藍 ○雲所有之保險套13枚。
三、施寶翔係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路0段000號月情美容生活館 實際負責人,分別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 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㈠自97年 9月間某日起,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與不特定男 客在店內房間從事俗稱「半套」、「全套」之性交易行為, 每次代價均為1,600元,所得款項由施寶翔從中抽取600元牟 利,餘歸女服務生所有。另其自98年7 月間僱用蘇清松擔任 該店現場經理,施寶翔接續上開犯意,並與蘇清松共同基於 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聯絡,由蘇清松負責引領男客至店內房 間,再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與男客在房內從事俗稱「半 套」、「全套」性交易,再以前開抽頭比例從中牟利。嗣於 98年7 月15日14時許,有男客劉○銘前往上址消費,經蘇清 松帶往該店3 樓7 號房內後,再媒介蔡○靜進入該房間從事 「全套」性交易,於同日14時25分許,為警臨檢當場查獲, 而獲悉上情(蘇清松此部分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 年度審簡字第5734號案件判處罪刑確定)。 ㈡施寶翔、蘇清松自上開妨害風化犯行遭查獲後,又另共同基
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聯絡,在其店內媒介、容留店內女服 務生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半套」、「全套」性交易,再以前 開抽頭比例從中牟利。嗣於98年8 月6 日23時50分許,有男 客許○文前往上址消費,經蘇清松媒介李○蓁,而由李○蓁 帶許○文至該店3 樓7 號房內從事「全套」性交易。嗣於同 年月7 日0 時5 分許,為警臨檢當場查獲,因而獲悉上情( 蘇清松此部分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 5734號案件判處罪刑確定)。
㈢施寶翔又自98年8 月間起僱用王錦同擔任月情美容生活館現 場經理,施寶翔、王錦同2 人又另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之 犯意聯絡,由王錦同負責引領男客至店內房間,再媒介、容 留店內女服務生與男客在房內從事「半套」、「全套」性交 易,並以前開抽頭比例從中牟利。嗣於98年8 月21日晚間9 時許,男客蔡○坤前往上址按摩消費,經王錦同帶領蔡○坤 至該生活館2 樓,再由張○華引導至該生活館3 樓7 號之房 間內,與蔡○坤在該房間內從事「半套」之性交易。嗣於同 日晚間9 時25分許,為警執行臨檢勤務,當場在上開房間內 查獲張○華與蔡○坤2 人,因而獲悉上情(王錦同此部分犯 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5 號案件判處罪 刑確定)。
㈣施寶翔又自98年9 月間起僱用趙國仁擔任月情美容生活館現 場經理,並於98年9 月14日申請變更店名為多情美容生活館 ,施寶翔、趙國仁2 人又另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聯 絡,由趙國仁負責引領男客至店內房間,再媒介、容留店內 女服務生與男客在房內從事俗稱「半套」、「全套」性交易 ,並以前開抽頭比例從中牟利,迄同年10月20日施寶翔將該 店盤讓予趙國仁,始退出經營。趙國仁於98年10月20日接手 經營多情美容生活館後,自98年11月1 日起,接續前開意圖 妨害風化之犯意,而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楊○莉、何○ 晴等人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房間從事俗稱「全套」、「半套 」性交易,每次「全套」性交易費用1,600 元,「半套」性 交易費用1,000 元,趙國仁從中抽頭各600 元、300 元,餘 歸小姐所有。嗣於98年12月1 日員警2 人喬裝男客至多情美 容生活館消費,由趙國仁媒介楊○莉、何○晴至該店3 樓房 間內服務,楊○莉褪去衣物欲與喬裝男客之員警從事性交易 行為時,經員警表明身分而查獲,並扣得趙國仁所有用以經 營該店之小姐排班表8 張、暨預備供店內小姐與男客從事性 交易所用之保險套140 枚。
四、邵貴英(此部分犯行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邵貴珠係姐 妹,並均為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路000 號時岱美容坊之
實際負責人(該店原名時代美容諮詢社,後於98年2 月6 日 更名為時岱美容坊,並由邵貴英任登記負責人),2 人共同 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 意聯絡,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自96年間起,媒介、容留店內小姐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房間 從事俗稱「全套」性交易,每次「全套」性交易費用1,600 元,邵貴英、邵貴珠分得800 元,其餘由店內小姐取得之方 式,容留店內小姐在上址包廂內與男客為性交行為。邵貴英 、邵貴珠並於97年12月間僱用游家榮擔任時代美容諮詢社之 名義負責人及現場經理,邵貴英、邵貴珠2 人接續上開犯意 ,並與游家榮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聯絡,由游家榮 負責引領男客至店內房間,再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與男 客在房內從事「全套」性交易,再以前開抽頭比例從中牟利 。嗣於97年12月30日晚間8 時40分許,男客朱○芳前往時岱 美容坊消費,經游家榮引領至該店2 樓,媒介店內女服務生 羅○鎵帶領朱○芳至該店6 樓6C號房間內,從事性交易行為 。為警於同日晚間9 時10分許,至該店臨檢查獲,並扣得游 家榮所有而供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行為所用之鑰匙 2 支、遙控器1 個、感應器1 枚,以及羅○鎵所有之計時器 1 個、衛生紙1 團(游家榮此部分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905 號案件判處罪刑確定)。 ㈡邵貴英、邵貴珠自前開妨害風化犯行遭查獲後之某日起,又 另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犯意聯絡,媒介、容留店內所僱成 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房間從事俗稱「全套」之性交易 行為,再以前開抽頭比例從中牟利。嗣於98年12月1 日為警 持搜索票至該店搜索而查獲。
五、李文吉(此部分犯行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趙國仁係址 設高雄縣鳳山市○○路○段00號金妃美容商行(下稱金妃美 容坊)之實際負責人,2 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 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96年12月間某日 起,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員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房間從事 俗稱「全套」性交易,每次「全套」性交易費用2,000 元, 李文吉、趙國仁從中抽頭1,000 元,餘歸小姐所有。嗣於98 年7 月底某日,趙國仁退出金妃美容坊之經營,李文吉則接 續前開妨害風化之犯意,於98年7 月29日將店名變更為奇積 美容館,並自98年11月底某日起僱用成年女子周○○華擔任 店內服務小姐,而媒介、容留周○○華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 房間從事俗稱「全套」之性交易行為,並仍以前開比例抽頭 ,餘歸小姐所有。嗣經員警持搜索票於98年12月1 日至奇積 美容館搜索,查獲正在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之周○○華,並扣
得李文吉為經營奇積美容館所用之暗門鑰匙1 支,另自周○ ○華處扣得保險套2 個、潤滑油2 瓶,而查悉上情。六、張岳文(此部分犯行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係址設高雄縣 鳳山市○○○路000 號之雅芬理容館實際負責人,基於使成 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而分 別為下列行為:
㈠自97年間某日起,媒介、容留店內小姐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 房間從事俗稱「全套」性交易,每次「全套」性交易費用 2 ,000元,張岳文從中抽頭800 元,餘歸小姐所有。張岳文另 自97年7 月間起,僱用楊成都擔任雅芬美容坊現場經理,並 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聯絡,由楊成都負責引領男客 至店內房間,再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與男客在房內從事 全套性交易,再以前開抽頭比例從中牟利。嗣於97年7 月18 日20時45分許,有男客郭○志前往上揭店內消費,經楊成都 招呼至該店3 樓後方房間,再媒介店內女服務生陳○騏入內 為郭○志提供相互撫摸性器及性器插入性器之性交易行為, 嗣同日21時30分許,員警至該店臨檢,並經楊成都同意進行 搜索,而查獲上情,並扣得使用過之保險套1 個(楊成都此 部分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5086號案 件判處罪刑確定)。
㈡張岳文自前開妨害風化犯行遭查獲後之某日起,又另基於上 開妨害風化之犯意,媒介、容留店內所僱成年女子與不特定 男客在店內房間從事俗稱「全套」之性交易行為,再以前開 抽頭比例從中牟利。嗣於98年12月1 日為警持搜索票至該店 搜索查獲,並扣得張岳文所有預備供經營色情所用之保險套 15個。
七、黃裕源、趙貞貞係夫妻,且係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路0 段 000 號貴族美容坊之實際負責人,2 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 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 而分別為下列行為:(黃裕源、趙貞貞2 人此部分犯行均業 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㈠於97年間僱用陳榮忠擔任貴族美容坊現場負責人,並共同基 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聯絡,自97年10月10日起,媒介、容 留女子李○玲、吳○婷與不特定男客在上址從事「半套」或 「全套」性交易,約定以每40分鐘收費1,600 元,黃裕源、 趙貞貞則可從中收取600 元之方式而藉此獲利。嗣於同年月 14日16時許,適有男客謝○名、張○輝先後前往該店消費, 遂由陳榮忠媒介女子李○玲、吳○婷分別為該2 人進行「全 套」及「半套」性交易行為。嗣於同日16時30分許,為警前 往該址執行臨檢而查獲上情,並扣得陳榮忠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排班紀錄表1 份。(陳榮忠此部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959號案件判處罪刑,上訴後經駁回上 訴而確定)。
㈡緣黃裕源於97年10月15日起至98年5 月14日止,因案入監執 行,趙貞貞於黃裕源入監期間獨自經營貴族美容坊,又另基 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並於98年間僱用陳婉卿擔任該店現 場負責人,趙貞貞、陳婉卿並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 聯絡,於98年4 月7 日14時5 分許,在上址媒介、容留女子 劉○鳳與男客鄭○凱從事俗稱「全套」之性交易行為。其收 費為1,600 元,趙貞貞可分得600 元,餘1,000 元則歸劉○ 鳳所有。嗣於同日14時45分許,為警臨檢當場查獲,並扣得 已使用之保險套1 個。(陳婉卿此部分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4633號案件判處罪刑確定)。 ㈢黃裕源自98年5 月14日執行完畢出監後,竟仍不知悔改,復 與趙貞貞共同經營貴族美容坊,先於98年4 月間僱用顏滿載 (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擔任該店名義負責人及現場經理 ,復於98年間不詳時間另再僱用趙俊凱擔任該店現場負責人 ,其4 人並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聯絡,自98年9 月 底起於客人前來店裡消費時,媒介服務小姐與男客從事「全 套」性交易行為,消費方式為「全套」性交易每次收費1,60 0 元,黃裕源、趙貞貞則從每次交易所得抽取600 元,藉此 方式以牟利。嗣於同年11月20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上址3 樓,分別媒介男客陳○豐、林○欽與店內女服務生沈○婕、 沈○雲在包廂內進行性交易行為。嗣經警於同日下午6 時許 ,進入上址實行檢查勤務時,當場查獲陳○豐、林○欽與沈 ○婕、沈○雲剛結束性交易行為正欲離開房間,而循線查悉 上情(趙俊凱此部分犯行業經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 審簡字第677 號案件判處罪刑確定;顏滿載此部分犯行業經 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㈣黃裕源、趙貞貞、顏滿載(其此部分犯行業經原審判處罪刑 確定)自前開妨害風化犯行於98年11月20日遭查獲後之某日 起,另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犯意,媒介、容留店內所僱成 年女子董○雲、李○樺、蔡○春、葉○菱、蘇○芬等人,與 不特定男客在店內房間從事俗稱「全套」之性交易行為,消 費方式為全套性交易每次收費1,600 元,黃裕源、趙貞貞則 從每次交易所得抽取600 元,藉此方式以牟利。嗣員警欲於 98年12月1 日對貴族美容坊進行搜索,先於當晚指派2 名員 警喬裝男客至貴族美容坊消費,經顏滿載媒介董○雲、李○ 樺至該店3 樓包廂內為喬裝男客之員警進行性交易,董○雲 、李○樺進房後正欲褪去衣物時,經員警表明身分而查獲,
並聯絡在外其餘支援員警持搜索票進入店內搜索而告查獲, 並扣得顏滿載紀錄店內女服務員服務時間之時間紀錄表1 張 、預備供犯罪所用之保險套3 枚。
㈤趙貞貞亦係高雄縣鳳山市○○路0段000號金船美容坊之實際 負責人,於97年間不詳時間僱用陳榮忠擔任金船美容坊現場 負責人,並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聯絡,自97年2 月 間某日起,僱用成年女子葉○雀在金船美容坊內擔任服務生 ,並由陳榮忠媒介、容留前開女子以每次1,600 元代價,與 前往金船美容坊消費之不特定男客人在該店房間內從事俗稱 「全套」之性交行為,再由趙貞貞按不詳比例與從事「全套 」性交行為之小姐拆帳,藉此獲利。於98年1月31日凌晨0時 40分許,適有男客劉○生前往該店消費,陳榮忠即媒介並容 留葉○雀在該店房間內與劉○生進行「全套」性交易,劉○ 生於同日凌晨1 時20分前某時許,與葉○雀完成性交易行為 後,將代價即現金1,600 元交付陳榮忠。嗣劉○生離去後因 發覺其行動電話機具遺失,懷疑遭葉○雀竊取,遂報警處理 ,因而查悉上情(陳榮忠此部分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98年度訴字第1120號案件判處罪刑確定)。八、謝萬發自97年5 月28日起,任職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現已改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以下同)五甲派 出所擔任警員一職,負有查報取締色情、電玩、逃逸外勞、 偵查犯罪等職務,又其任職期間曾經指派與同派出所員警吳 建銘、吳茂成擔任專案勤務工作,負責在專案期間執行上級 交派之查緝賭博、色情及肅槍等任務,另謝萬發亦曾於97年 底及98年7 、8 月間,經鳳山分局第一組簽請臨時至該組支 援,負責查緝色情之任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調查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謝萬發因曾至 高雄縣鳳山市○○○路000 號之時岱美容坊執行臨檢勤務, 並結識當時在該店擔任經理之陳少明,嗣又經陳少明介紹, 結識該店實際負責人邵貴珠。緣時岱美容坊於98年5 月間遭 檢舉經營色情,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接獲檢舉後,經 調查結果,認該店有經營色情嫌疑,於同年6 月15日向法院 申請核發搜索票獲准,預計搜索期間係自同年6 月15日16時 起至同年6 月18日16時止。而邵貴珠於同年6 月16日經不詳 他人告知前開員警已請妥搜索票一事,惟因該洩漏消息者亦 不知正確欲搜索對象為何人,遂要邵貴珠自行查明此點。邵 貴珠因恐時岱美容坊遭警搜索查獲經營色情,亟欲確認該搜 索票對象為何人,故於98年6 月16日12時49分許撥打電話給 陳少明,請其就此向謝萬發打探,謝萬發經陳少明告知此事 後,明知搜索票之搜索對象係屬偵查不公開之應秘密事項,
竟為避免邵貴珠經營色情遭查獲,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 之消息及包庇他人犯圖利使人為性交行為之犯意,向陳少明 表示須另向他人打聽此事,再以不詳方式打探得知前開搜索 票對象確係時岱美容坊後,於98年6 月16日19時2 分許撥打 電話予邵貴珠,與其約在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一路上雷府大將 軍廟前見面,向其告知搜索對象即係時岱美容坊,且這兩天 內將會執行搜索,而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予邵貴珠知 悉,使邵貴珠便於及早準備,免遭查獲。嗣鳳山分局文山派 出所員警於98年6 月18日15時20分許,持上開搜索票前往時 岱美容坊執行搜索,邵貴珠因及早知悉搜索消息,未於該段 期間經營色情營利,故員警經搜索後未能發現任何應扣押之 物品,謝萬發因而包庇邵貴珠媒介、容留時岱美容坊內小姐 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從事性交易行為。
九、又陳少明所開設之夢幻美容坊因有經營色情,為免遭警查緝 ,思及謝萬發之工作職務內容之一即係負責查緝色情,故起 念欲聯合數家經營色情業者交付賄賂予謝萬發,再請其從中 打點其他負責之員警,俾使員警不要前往查緝色情。又前述 湛忠道(其此部分行賄犯行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邵貴 珠、施寶翔、趙國仁開設之按摩店,均有經營色情,亦希冀 員警不要前往取締,陳少明遂向其等遊說若按月行賄員警, 可順利經營各自色情按摩店,湛忠道等人同意後,遂按月將 賄款交予陳少明,並分別與陳少明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 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由陳少明將賄款交付予謝萬 發收受。謝萬發明知上開業者所經營者均係色情按摩店,其 身負取締色情之責,自應向主管報告會同取締,竟向陳少明 表明可收受賄款後代為打點其他員警不前往取締色情,而與 不詳警員共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 ,自98年7 月1 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由陳少明以電話聯 絡謝萬發後,2 人約定在陳少明經營之夢幻美容坊後方之公 園或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一路上之雷府大將軍廟前,由陳少明 將上開業者透過其轉交之賄款交付予謝萬發收受(收賄時間 、地點、金錢詳如附表二各編號「行、收賄時間」、「行、 收賄地點」、「行、收賄經過及金額」欄所示),其具體內 容如下:
㈠邵貴珠、湛忠道部分:
邵貴珠、湛忠道經陳少明遊說後,同意自98年7月1日起每月 各交付1 萬元賄款予陳少明,其交款方式係於當月月底或次 月月初,邵貴珠、湛忠道先將當期欲交付之賄款,攜至陳少 明經營之夢幻美容坊交付,遇有不方便前往時,則由陳少明 前往收取,陳少明收妥金錢後,即撥打電話予謝萬發約定於
每月月初時間見面,再將邵貴珠、湛忠道所交金錢交付予謝 萬發收受(其等各次行、收賄時間、地點、金錢詳如附表二 編號1-3 、5 「行、收賄時間」、「行、收賄地點」、「行 、收賄經過及金額」欄所示),並告知賄款係何業者所交付 ,要求謝萬發及其他負責員警不要對該業者查緝。嗣於98年 10月間,陳少明以欲行賄鳳山分局第一組警員為由,要求湛 忠道多繳交1 萬元賄款,湛忠道心生不滿,向其友人許楷生 抱怨此事,復因許楷生係鳳山五甲地區之巡守隊長,與警界 時有往來,湛忠道並請許楷生幫忙打探謝萬發是否確有收到 其按月繳交之1 萬元賄款,謝萬發知悉此事後,遂於98年10 月23日18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湛忠道,指責其將此行、收賄 一事隨意告知他人,並於同日20時13分許撥打電話約湛忠道 外出,見面過程中談妥日後賄款直接由湛忠道交付予謝萬發 ,不再假手他人,惟之後謝萬發經思考,仍決定不再收取湛 忠道交付之賄款,故湛忠道僅按月交付賄款至98年10月1 日 止。又陳少明因98年11月1 日有事,無法於當日約謝萬發外 出交付賄款,遂於98年10月31日18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謝萬 發,約定當晚見面交付賄款,陳少明再聯絡邵貴珠向其收款 後,與謝萬發於當日20時27分許,約在鳳山市五甲一路上之 雷府大將軍廟前交付賄款(即附表二編號6 部分所示)。 ㈡施寶翔、趙國仁部分:
⒈施寶翔於98年9 月間僱用趙國仁擔任其經營月情美容生活館 之現場經理,月情美容生活館因有經營色情,陳少明遂向趙 國仁告知可行賄轄區五甲派出所員警避免遭受取締,趙國仁 將此欲行賄員警一事轉知施寶翔同意後,陳少明隨於98年9 月初某日與謝萬發聯繫,表示月情美容生活館願每月繳交1 萬元賄款,請謝萬發幫忙打點其他負責員警,不要對該店進 行查緝。謝萬發同意後,與不詳員警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之 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先於98年9 月8 日1 時59分許與 陳少明在電話通話中表示,經聯繫結果對方員警不願收取每 月1 萬元賄賂,陳少明隨即於同日2 時23分許撥打電話與趙 國仁聯絡,並建議提高賄款金額為每月2 萬元。陳少明再於 98年9 月8 日2 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謝萬發表示可提高賄款 金額為每月2 萬元,但要求一定要成功處理,謝萬發應允後 ,趙國仁隨於同日自行提高賄款金額向施寶翔收款5 萬元, 並從中扣除1 萬元自用後,於同日將剩餘4 萬元攜至陳少明 店內交付,陳少明收款後,亦從中扣除1 萬元自用,並暫扣 日後欲另外行賄鳳山分局第一組員警之賄款1 萬元後,再於 98年9 月9 日0 時38分許撥打電話約謝萬發在夢幻美容坊後 方之公園見面,當場將2 萬元賄款交付予謝萬發收受(即附
表二編號4 部分所示)。嗣施寶翔委託趙國仁於98年9 月30 日將次月欲給付之賄款交予陳少明收受,並再經趙國仁、陳 少明以前月相同手法扣款後,陳少明再於98年10月1 日23時 4 分許約謝萬發在夢幻美容坊後方之公園見面,當場將2 萬 元賄款,連同邵貴珠、湛忠道上開各交付該月之賄款1 萬元 ,合計4 萬元交付予謝萬發收受(即附表二編號5 部分所示 )。
⒉施寶翔後於98年10月20日將其店盤讓給趙國仁經營,因趙國 仁仍在該店經營色情,為免遭警取締,仍決定繼續行賄員警 ,並將每月繳交賄款提高為3 萬元,趙國仁於98年10月31日 下午將該3 萬元攜至夢幻美容坊交予陳少明後,陳少明再於 同日20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謝萬發,約在鳳山市雷府大將軍 廟前,連同邵貴珠上開當月交付之1 萬元賄款,合計4 萬元 交付予謝萬發收受(即附表二編號6 部分所示)。謝萬發在 收受上開業者給付之賄款後,即對有在經營色情之上開業者 ,未主動呈報並加以取締而違背其職務。嗣謝萬發因懷疑其 收賄一事遭人察覺,遂於98年11月27日約陳少明、趙國仁在 外見面,表明下月不繼續收受賄款,經陳少明向邵貴珠告知 此事,表明無法繼續幫忙行賄謝萬發後,邵貴珠遂於98年12 月1 日晚間與謝萬發約在雷府大將軍廟前見面,欲洽談謝萬 發日後是否仍可幫忙躲避警方查緝,惟遭埋伏在旁、監控謝 萬發多時之員警當場將其2 人加以查獲。
十、李良華自95年1 月1 日起擔任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 山派出所警員,並自96年9 月間起接任武松里(編號13號) 警勤區,依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規定,負有勤區查察、巡邏 、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陳少明自 97年4 月3 日起,在上述李良華警勤區內之上址經營夢幻美 容坊,並媒介、容留女子在店內之房間,與不特定男客從事 性交易行為。緣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規劃於98年9 月 1 日20時至23時實施取締酒駕兼正俗專案,命轄下各派出所 編組執行色情場所威力掃蕩。文山派出所經編組後,指派巡 佐陳敏吉、員警李良華、柯澄宏、陳瑞芳參與上開專案,並 依規劃表指示至派出所轄下愛麗斯美容坊、月紫美容坊、快 樂美容商行、紅葉美容坊、越之船美容坊執行臨檢。嗣於執 行上開專案勤務期間,陳敏吉接獲該所值班人員通報夢幻美 容坊遭人檢舉經營色情,陳敏吉隨向同車乘坐之李良華等3 人,告知因夢幻美容坊遭檢舉經營色情,故臨時改至該店進 行臨檢。李良華聽畢後,明知其等將至夢幻美容坊臨檢之資 訊,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竟為避免陳少明
在夢幻美容坊經營色情遭查獲,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消息及包庇他人犯圖利使人為性交行為之犯意,於同日20時 14分許,以其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陳少明使用之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起訴書誤載此通電話為係陳少明撥打 電話予李良華),向陳少明告知「待會要注意一下啦!」等 語,示意將有員警前往臨檢夢幻美容坊,而洩露國防以外秘 密之臨檢消息予陳少明,使陳少明便於及早準備,免遭查獲 ,而包庇陳少明媒介、容留店內小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 易。
、陳進東於93年6 月18日起至98年5 月3 日在高雄縣政府警察 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擔任巡佐一職,負責轄區犯罪偵防等 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 務權限之公務員。又黃裕源係上開貴族美容坊之實際負責人 ,而該貴族美容坊內有媒介、容留女子在店內之房間,與不 特定男客從事俗稱「全套」性交易行為。緣郭洪義雄於97年 8 月間至貴族美容坊與店內女子為性交易,過程中因故與該 女子發生爭執,嗣經店內服務人員前來排解糾紛,郭洪義雄 仍認該店處置不當,遂心生不滿,自97年6 月間起多次撥打 電話檢舉貴族美容坊有經營色情,黃裕源因不堪遭檢舉後, 員警屢前往其店臨檢之擾,決意探尋出對其檢舉者為何人, 其先以不詳方法取得檢舉人報案地址等資訊,知悉郭洪義雄 係在高雄縣大寮鄉○○村○○○路000 號、仁愛路20號之便 利超商撥打公共電話檢舉,遂於97年8 月間數日晚間,率領 店內現場經理王嘉進、陳榮忠等人前往上開地點埋伏,過程 中雖見郭洪義雄再次至該處撥打電話報警,惟於上前抓拿過 程中,未順利將郭洪義雄攔下,僅查得郭洪義雄騎乘機車之 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黃裕源為查出檢舉者身分,遂 於97年8 月23日14時38分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撥打陳進東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電話中提 供上開車牌號碼,要求陳進東查詢該車車籍及車主個人資料 ,而陳進東明知車籍及個人身分、前科資料,涉個人隱私並 攸關國家對於車籍、身分及刑案前科管理事務,屬國防以外 應秘密之消息,公務員負有保守秘密之義務,竟因與黃裕源 係朋友關係,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犯意,於上 開時間與黃裕源通聯完畢後不久,於同日15時24分許,登入 警用查詢車籍系統,查詢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籍資料 ,在查得該車係屬郭洪義雄所有暨其身分證號碼後,又於同 日15時26分許登入戶籍系統,以郭洪義雄身分證號碼查詢其 全戶戶籍資料,再於同日20時17分、21時47分許登入刑案資 訊系統查詢郭洪義雄刑案前科資料,再於不詳時、地,將上
開資料洩漏予黃裕源知悉。而於同(23)日21時許,郭洪義 雄又在高雄縣大寮鄉○○村○○○路000 號「7-11便利超商 」再次撥打電話檢舉貴族美容坊時,為埋伏在旁之陳榮忠、 王嘉進等人發現,並上前抓拿及毆打。嗣於同日稍晚郭洪義 雄去電貴族美容坊要求賠償而前往貴族美容坊協商,與王嘉 進達成和解並受領賠償金6,000 元,郭洪義雄並承諾不再對 貴族美容坊提出任何檢舉。
、案經內政部警政署移送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 分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 謂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 條明定:「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 或數罪者。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 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又是 否相牽連之案件,應從起訴形式上觀察,非以審理結果,其 中一部分被訴犯罪事實不能證明,為不得追加起訴之根據(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899號裁判參照)。查被告李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