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廣嘉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右
訴訟代理人 林悅鈴
再 審 被告 阮氏玉(NGUYEN THI NGOC)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顏基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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