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勞再易字,103年度,1號
TNHV,103,勞再易,1,2015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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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廣嘉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右
訴訟代理人 林悅鈴
再 審 被告 阮氏玉(NGUYEN THI NGOC)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顏基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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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嘉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