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紫竹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仰松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林榮輝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3,830,000元(新台
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8,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
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顏基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