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鵬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鵬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鵬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04年1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2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易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