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紳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紳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紳濬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 日期為106 年8 月7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蔡憲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