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51號
TNHM,104,聲,51,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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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威利(原名林順風)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威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 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月21日 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106年6月11日 ,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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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