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0號
TNHM,104,聲,20,2015010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財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財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以 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因受刑人被判處無 期徒刑,無刑期終了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茆台雲
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長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