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上字,103年度,11號
TCHV,103,家上,11,2015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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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黃洺榤(即黃薛鵬)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上訴人黃洺榤(即黃薛鵬)與被上訴人李娥間因確認婚姻關係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第三審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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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