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黃洺榤(即黃薛鵬)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上訴人黃洺榤(即黃薛鵬)與被上訴人李娥間因確認婚姻關係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第三審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