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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463號
TCHV,103,上易,463,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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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63號                                        
上訴人即附 生活藝境管理委員會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明遊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游麗芳 
      蘇千惠 
      林昱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陳岳瑋 
      陳律安 
      陳石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有
應行調查之處,茲裁定如下:
一、本件再開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4年2月3日上
  午10時35分許於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提出青島路0段000號0樓之0房屋上方伸縮縫漏水處
  之原設計圖。
三、被上訴人應提出變更使用執照之2樓房屋設計圖,並標示000
  號房屋所在位置。
四、被上訴人於大樓伸縮縫下方設置房間,是否與有過失,兩造
  應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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