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63號
上訴人即附 生活藝境管理委員會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明遊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游麗芳
蘇千惠
林昱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陳岳瑋
陳律安
陳石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有
應行調查之處,茲裁定如下:
一、本件再開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4年2月3日上
午10時35分許於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提出青島路0段000號0樓之0房屋上方伸縮縫漏水處
之原設計圖。
三、被上訴人應提出變更使用執照之2樓房屋設計圖,並標示000
號房屋所在位置。
四、被上訴人於大樓伸縮縫下方設置房間,是否與有過失,兩造
應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