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林月珠
江燕玲
江貞儀
江勗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複 代理人 何曜任律師
被 上訴人 葉承煬
訴訟代理人 吳秋瑩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15日下午4點30分在
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