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博物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曉宏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王志誠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複代理人 王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3月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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