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謝大本
謝大鈵
謝大森
謝大堯
李謝秋菊
謝秋惠
謝秋鑾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照明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不
服本院民國103年12月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本件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50萬元,第三 審應徵裁判費為8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煜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