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巫聰漢
訴 訟 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上 訴 人 陳重忍
訴 訟 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
法 定 代理人 楊良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
4年3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