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2年度,205號
TCHV,102,上,205,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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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字第205號                                        
上 訴 人即
被 上 訴人 OOO 
      OOO 
      OOO 
      OOO 
      OOO 
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OO 
      黃OO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將叡 
上 訴 人 OOOO
      OOO 
      OOO 
      OOO 
      OOO 
      OOO 
      OOO 
      OOO 
      OOO 
      OOO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OOO 
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文欽 
上 訴 人 OO宮 
特別代理人 OOO 
被 上 訴人 OOO 
      OOO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文皇律師
追 加 被告 OOO 
      OOO 
      OOO 
      OOO 
      OOO 
兼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OOO 
      OOO 
追 加 被告 OOO 
      OOO 
      OOO 
      OOOO
      OOO 
      OOO 
      OOO(即OOOO之承受訴訟人)
      OOOO
      OOO 
      OOO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
為追加之訴,經本院於10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OOOOOOOOOOOOOOO等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OOO應自坐落OO縣OO鎮○○段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C部分面積71平方公尺之建物遷出。追加被告OOOOOOOOOOOOOOOOOOO等人應將同前段970-1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C部分面積71平方公尺之建物全部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上訴人OOOOOOOOOOOOOOO等及全體共有人。被上訴人OOO應各給付上訴人OOOOOOOOOOOOOOO等每人新臺幣1,620元及自10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00年2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人OOOOOOOOOOOOOOO等每人新臺幣27元。
被上訴人OOO、追加被告OOOOOOOOOOOOOOOOOOO等七人應將坐落同前段970-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G2部分,面積13平方公尺之建物;及970-2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G3部分,面積6平方公尺之建物;及970-3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G1部分,面積57平方公尺之建物均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上訴人OOOOOOOOOOOOOOO等及全體共有人。
被上訴人OOO應自坐落同前段970-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



號F1部分面積71平方公尺及編號S部分面積20平方公尺之建物,及同前段970-2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F2部分面積26平方公尺之建物均遷出。被上訴人OOO、追加被告OOOOOOOOOOOOOOOOOOOOO等人應將同前段970-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F1部分面積71平方公尺之建物及同前段970-2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F2部分,面積26平方公尺之建物、編號S部分,面積20平方公尺之建物均全部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上訴人OOOOOOOOOOOOOOO等及全體共有人。
上訴人OOOOOOOOOOOOOOO等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上訴人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宮之上訴均駁回。(原判決主文第三項至第六項「拆除建物或地上物」位置及面積部分,應予更正,其中第三項應更正為:「上訴人OOO應將坐落OO縣OO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H部分面積32平方公尺建物拆除;應將同前段970-4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K2部分面積27平方公尺建物拆除;應將同前段970-5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K1部分面積45平方公尺、編號O部分面積206平方公尺建物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上訴人OOOOOOOOOOOOOOO等及全體共有人。」;第四項應更正為:「上訴人OO宮應將坐落OO縣OO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R2部分面積12平方公尺建物拆除;應將同前段970-2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R1部分面積26平方公尺建物、編號I1部分面積125平方公尺及編號Q部分地上物金爐面積4平方公尺均拆除;應將同前段970-3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I2部分面積3平方公尺建物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上訴人OOOOOOOOOOOOOOO等及全體共有人。」;第五項應更正為:「上訴人OOO應將坐落OO縣OO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J3部分面積10平方公尺建物拆除;應將同前段970-4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J2部分面積29平方公尺建物拆除;應將同前段970-5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J1部分面積73平方公尺建物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上訴人OOOOOOOOOOOOOOO等及全體共有人。」;第六項應更正為:「上訴人OOOOOOOOOO應將坐落OO縣OO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M2部分面積39平方公尺建物拆除;應將同前段970-5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M1部分面積57平方公尺建物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上訴人OOOOOOOOOOOOOOO等及全體共有人。」)




上訴人OOOOOOOOOOOOOOO等上訴及追加之訴部分之第一審、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OOO及追加被告OOOOOOOOOOOOOOOOOOO等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七;由被上訴人OOOOOO、追加被告OOOOOOOOOOOOOOOOOOOOO等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四;由被上訴人OOO、追加被告OOOOOOOOOOOOOOOOOOO等七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九。
上訴人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等人及上訴人OO宮之上訴訴訟費用由其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追加被告OOOO於訴訟中死亡,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OOOOOOOOOOOOOOO等(下稱上訴人 OOO等人)於103年10月3日具狀聲明應由OOOO之繼承 人即追加被告OOO承受訴訟,並提出OOOO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OOO之戶籍謄本等為證(見本 院卷第二宗第298至302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第446條第1項規定自明。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 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 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 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 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 解決紛爭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94號裁定意旨 參照)。本件上訴人OOO等人提起上訴時原聲明:(一) 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OOO應將坐落OO 縣OO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970地號土地)上, 如OO縣OOO地政事務所民國(下同)100年3月25日複丈成 果圖(下稱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C部分(下稱系爭C建物 ),面積71平方公尺之地上建物全部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上 訴人OOO等人及全體共有人。被上訴人OOO應各給付上 訴人OOO等人每人新臺幣(下同)4,020元及自101年6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00 年2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 人OOO等人每人67元。(三)被上訴人OOO應將系爭 970地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F部分(下稱系爭 F建物),面積97平方公尺,及編號S部分(下稱系爭S建 物),面積20平方公尺之地上建物全部拆除,並將土地交還 上訴人OOO等人及全體共有人。被上訴人OOO應各給付 上訴人OOO等人每人6,660元,及自101年6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00年2月1日起 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人OOO等 人每人111元。(四)被上訴人即上訴人OOO(下稱被上 訴人OOO)應將系爭970地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所示 編號G部分(下稱系爭G建物),面積76平方公尺之地上建 物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上訴人OOO等人及全體共有人。被 上訴人OOO應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每人4,320元,及 自10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應自100年2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 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每人72元。(五)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嗣於本院審理中因系爭970地號土地分割增加 同段970-1、970-2、970-3、970-4、970-5等地號,本院依 上訴人OOO等人聲請囑託OO縣OOO地政事務所測量上開 分割後各筆土地,重新套繪後,作成測量日期103年5月2日 之複丈成果圖(即本判決之附圖,見本院卷第二宗第132頁 ),上訴人OOO等人並具狀主張系爭C建物之事實上處分 權人尚有原始起造人莊連生之全體繼承人即OOOOOO O、OOOOOOOOOOOO。系爭F1、F2、S 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尚有OOOOOOO之全體繼承人 即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等人。 系爭G1、G2、G3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尚有OOO之全 體繼承人OOOOOOOOOOOOOOOO、O OO等人,爰追加渠等為被告,並變更聲明為:(一)原判 決不利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OOO應自系爭970-2地 號土地上C建物面積71平方公尺之建物遷出。被上訴人OO O、OOO、追加被告OOOOOOOOOOOOOOOOOOO等七人應將系爭970-2地號土地上系爭C 建物面積71平方公尺之建物全部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上訴人 OOO等人及全體共有人。被上訴人OOO應各給付上訴人 OOO等人每人1,620元及自10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00年2月1日起至交還土



地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每人27 元。(三)被上訴人OOO應自系爭970-1地號土地上系爭 F1建物面積71平方公尺及系爭S建物面積20平方公尺,及 系爭970-2地號土地上系爭F2建物面積26平方公尺遷出。被 上訴人OOOOOO、追加被告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等14人應將系爭970-1地號土地上 系爭F1建物面積71平方公尺,及應將系爭970-2地號土地上 系爭F2建物面積26平方公尺、系爭S建物面積20平方公尺 全部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上訴人OOO等人及全體共有人。 被上訴人OOO應給付上訴人OOO等人每人2,640元,及 自10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應自100年2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 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每人44元。(四)被上訴人OOO 、追加被告OOOOOOOOOOOOOOOOOOO等7人應將系爭970-1地號土地上系爭G2建物面積13 平方公尺;及系爭970-2地號土地上系爭G3建物面積6平方 公尺;及系爭970-3地號土地上系爭G1建物面積57平方公尺 均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上訴人OOO等人及全體共有人。被 上訴人OOO應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每人1,740元,及 自10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應自100年2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 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每人29元。(五)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二宗第216至219頁)。經核上開新 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 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 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 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是其請求基礎事實應屬同一,揆 諸前開規定,上訴人OOO等人所為之追加及聲明之變更, 均應准許。
三、追加被告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OOO等人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OOO等人起訴主張:
(一)系爭970地號土地(嗣因分割增加系爭970-1、970-2、970 -3、970-4、970-5地號)為伊等與訴外人OOO所共有,



權利範圍各為6分之1。上訴人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上訴人OO宮、被上訴人人OOO、被上訴人 OOOOOO、原審被告OOOOOOOOO、O OO、OOOOOO等人(其中上訴人OOO等人起訴 原審被告OOOOOOOOOOOOOOO、O OO等人部分,經判決後,未經上訴而告確定,爰不再贅 述),未經伊等同意,亦無法律上之正當權源,即擅自占 用上開土地,建築地上物、居住、營商、開設道壇,顯已 侵害伊等就上開土地之之所有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 及第821條規定,請求渠等拆除地上物,將土地返還於全 體共有人。併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渠等返還起訴前5 年相當於使用土地代價之不當得利,及起訴後至遷讓返還 土地之日止,每月之不當得利。
(二)並聲明:
1、被上訴人OOO應將系爭970地號土地上系爭C建物面積7 1平方公尺全部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上訴人OOO等人及 全體共有人。被上訴人OOO應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 1萬7,160元,及自10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00年2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 止,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286元。 2、被上訴人OOO應將970地號土地上系爭F建物面積97平 方公尺及系爭S建物面積20平方公尺全部拆除,並將土地 交還上訴人OOO等人及全體共有人。被上訴人OOO應 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2萬8,320元,及自101年6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00年 2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 人OOO等人472元。
3、被上訴人OOO應將系爭970地號土地上系爭G建物面積7 6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上訴人OOO等人及全體 共有人。被上訴人OOO應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4,32 0元,及自10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並應自100年2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 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72元。 4、上訴人OOO應將系爭970地號土地上系爭H建物面積32 平方公尺、系爭K建物面積72平方公尺、系爭O建物面積 206平方公尺全部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上訴人OOO等人 及全體共有人。上訴人OOO應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 7萬5,000元,及10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00年2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



,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1,250元。 5、上訴人OOO應將系爭970地號土地上系爭J建物面積112 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上訴人OOO等人及全體共 有人。上訴人OOO應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6,360元 ,及自10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應自100年2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於 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106元。
6、上訴人OOOOOOOOOO等3人應將系爭970地號 土地上系爭M建物面積96平方公尺全部拆除,並將土地交 還上訴人OOO等人及全體共有人。上訴人OOO、OO OO、OOO等三人應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1,800元 ,及自10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應自101年3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 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30元。
7、上訴人OOOO應將系爭970地號土地上系爭N建物面積6 7平方公尺全部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上訴人OOO等人及 全體共有人。上訴人OOOO應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 3,780元,及自10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00年2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 ,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63元。 8、上訴人OOOOOOOOOOOOOOO等5 人應將系爭970地號土地上系爭P建物面積25平方公尺拆 除,並將土地交還上訴人OOO等人及全體共有人。上訴 人OOOOOOOOOOOOOOOO等五人應 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01 年7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 訴人OOO等人5元。
9、上訴人OO宮應將系爭970地號土地上系爭I建物面積128 平方公尺、系爭Q地上物面積4平方公尺、系爭R建物面 積38平方公尺全部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上訴人OOO等人 及全體共有人。上訴人OO宮應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 4萬1,160元;並應自101年7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 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686元。 10、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經原審為上訴人OOO等人部分勝訴之判決,判命①上訴人 OOO應將系爭H建物面積32平方公尺、系爭K建物面積72 平方公尺、系爭O建物面積206平方公尺拆除,並返還該部 分土地予上訴人OOO等人及全體共有人;上訴人OOO應 給付上訴人OOO等人每人7,020元,及自101年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00年2月1 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人OO O等人每人117元。②上訴人OO宮應將系爭I建物面積128 平方公尺、系爭R建物面積38平方公尺拆除,系爭Q地上物 面積4平方公尺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予上訴人OOO等 人及全體共有人;上訴人OO宮應給付上訴人OOO等人每 人3,840元,並應自100年2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 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每人64元。③上訴人O OO應將系爭J建物面積112平方公尺拆除,並返還該部分 土地予上訴人OOO等人及全體共有人;上訴人OOO應給 付上訴人OOO等人每人2,520元,及自101年6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00年2月1日 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人OOO 等人每人42元。④上訴人OOOOOOOOOO應將系 爭M建物面積96平方公尺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予上訴人 OOO等人及全體共有人;上訴人OOOOOOO、OO O應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每人720元,及自101年6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OO OO、OOOOOO並應各自100年2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 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每人12元 。⑤上訴人OOOO應將系爭N建物面積67平方公尺拆除, 並返還該部分土地予上訴人OOO等人及全體共有人;上訴 人OOOO應給付上訴人OOO等人每人1,500元,及自101 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 自100年2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 上訴人OOO等人每人25元。⑥上訴人OOOOOO、O OO、OOOOOO應將系爭P建物面積25平方公尺拆 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予上訴人OOO等人及全體共有人; 上訴人OOOOOOOOOOOOOOO應各給 付上訴人OOO等人每人120元,及自101年6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OOO、OO O、OOOOOOOOO並應各自102年1月8日起至 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 每人2元。⑦被上訴人OOO應給付上訴人OOO等人每人2 ,640元,及自10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00年2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 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每人44元。⑧被上訴 人OOO應給付上訴人OOO等人每人1,740元,及自101年 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 100年2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止,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人



OOO等人每人29元。另駁回上訴人OOO等人其餘之訴, 並就其勝訴部分為供擔保後,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兩造均不 服,均提起上訴(上訴人OOO等人僅就OOOOOOOOO部分提起上訴;被上訴人OOOOOO等人未就其 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該部分已先行確定,本院不予論究)。三、上訴人OOO等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 (二)被上訴人OOO應自系爭970-1地號(附圖所示C建 物坐落在970-1地號土地上,上訴人OOO等人記載為970-2 地號,顯係誤載,爰予更正為970-1地號土地,下同)土地 上系爭C建物面積71平方公尺遷出。被上訴人OOO、OO O、追加被告OOOOOOOOOOOOOO、OO O、OOO等7人應將系爭970-2地號土地上系爭C建物面積 71平方公尺全部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上訴人OOO等人及全 體共有人。被上訴人OOO應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每人 1620元及自10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並應自100年2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 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人OOO等人每人27元。(三)被上 訴人OOO應自系爭970-1地號土地上系爭F1建物面積71平 方公尺及系爭S建物面積20平方公尺,及系爭970-2地號土 地上系爭F2建物面積26平方公尺均遷出。被上訴人OOOOOO、追加被告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等十四人應將系爭970-1地號土地上系爭F1建 物面積71平方公尺及系爭970-2地號土地上系爭F2建物面積 26平方公尺、系爭S建物面積20平方公尺均全部拆除,並將 土地交還上訴人OOO等人及全體共有人。被上訴人OOO 應給付上訴人OOO等五人每人2,640元,及自101年6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00年 2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人 OOO等人每人44元。(按上訴人OOO等人上訴聲明此不 當得利部分之金額,核與原判決此部分之金額相同,應係就 不當得利之請求勝訴部分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不應准許, 詳見後述)。(四)被上訴人OOO、追加被告OOO、O OO、OOOOOOOOOOOOO等7人應將系爭9 70-1地號土地上系爭G2建物面積13平方公尺;及系爭970-2 地號土地上系爭G3建物面積6平方公尺;及系爭970-3地號 土地上系爭G1建物面積57平方公尺均拆除,並將土地交還 上訴人OOO等人及全體共有人。被上訴人OOO應各給付 上訴人OOO等人每人1,740元,及自101年6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00年2月1日起



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上訴人OOO等 人每人29元。(按上訴人OOO等人上訴聲明此不當得利部 分之金額,核與原判決此部分之金額相同,應屬就不當得利 之請求勝訴部分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不應准許。惟上訴人 OOO對此原判決准許之金額不服而提起上訴,附此說明) 。(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答辯聲明:上訴人O O宮、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等人之上 訴均駁回(此部分原判決主文所示系爭建物所占系爭土地位 置及面積,因系爭970地號土地分割增加系爭970-1、970-2 、970-3、970-4、970-5等地號,原判決附圖經重新測量套 繪後,上開系爭建物坐落土地地號及面積有所更易而併應予 更正,是該部分更正聲明如本院卷第二宗第216至219頁所示 )。併稱:
(一)上訴部分:
被上訴人OOOOOOOOO等人不否認已於上開建 物居住、占用土地數10年,僅諉稱渠等不知建物之起造或 更迭之始末。惟被上訴人等既居住於上開建物數10年,期 間無人與渠等爭執建物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但依常情至少 渠等先祖於去世前、後,亦會囑咐建物之歸屬或由全體繼 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是渠等實無可能不知建物事實上 處分權之更迭及現時究屬何人所有。被上訴人顯係欲藉由 伊等長年以來未居住於上開土地附近,難以查考、釐清建 物事實上處分權之沿革,因而舉證困難之機會,製造訴訟 上之障礙,是被上訴人等未盡其訴訟上「真實及完全陳述 」之義務,至為灼然(如伊等於原審已提出房屋稅籍證明 書、稅籍登記表、平面圖等資料為證,且稅籍登記表上亦 記載納稅義務人之變更及其原因,惟被上訴人等仍一昧否 認)。且關於事實上處分權,因年代久遠,舉證實屬不易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95條及第277條規定及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391號、99年台上字第1264號判決意旨,請求 減輕伊等之舉證責任,並依全辯論意旨斟酌被上訴人等違 反完全真實陳述義務之效果,庶符公平。又關於不當得利 部分,僅以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4計算之所得金額為請求 。另伊等主張被上訴人OOO就上開建物亦有事實上處分 權。
(二)答辯部分:
1、上訴人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宮等人 之上訴理由僅消極否認渠等為各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



,並均推稱建物係由其先祖、不知名之第三人或信徒所建 ,惟渠等既已使用各該建物多年,且為水、電、電話、稅 籍、戶籍之申請及登記,斷無可能不知建物之由來或何以 得居住於此多年。是渠等之主張,顯非可信。
2、上訴人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等人 雖以證人OOO之證詞為據,主張渠等有繳租金,係有對 價的使用土地,並非無權占有云云,惟證人OOO證稱伊 不記得48年八七水災時有受訴外人OOO委託或受地主委 託向被上訴人OOOOOO之父母即佃農收地租單、伊 僅記得同村的人,對OOO沒有印象;且亦證稱現住戶可 能有繳地租,但伊不記得了,印象中是地主派人到伊家跟 伊收的,伊舊房屋與隔壁的是同一個地主,伊等同樣都要 繳地租,地主派人到伊家是收錢,不是收單子,錢如何計 算,伊不記得,伊不知道有什麼地價稅,也沒有稅單,伊 亦不記得收了多少錢,亦不記得地主向伊收幾戶的錢,住 戶的姓名為何,住在何處等語,故縱認證人OOO證述地 主有派人到其家收錢乙情為真實,亦無法證明其所稱之地 主是否即為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所收取之金錢數額及用 途為何(繳納地價稅?租金?其他?)、繳錢之人是否即 為上訴人OOO等人或其被繼承人,且證人所稱之舊房屋 與上開土地有何關聯,亦無從得知。因此,證人OOO之 證詞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OOO等人或其被繼承人有繳納 租金,租賃關係存在,非無權占用等情。
3、上訴人OO宮雖以證人OOO之證詞為據,主張其並非無 權占用云云,惟:
(1)證人OOO證稱:其與負責興建OO宮OOO皆僅係O O宮之信眾,不知道OO宮有無住持,好像沒有委員,有 乩童為被上訴人OOO。與地主OOO談借地蓋廟時,僅 有其及OOO在場,並無其他人,適因OOO恰巧到土地 現場,便向其提其重建新廟之事,並未向其他地主詢問等 語(見本院卷第二宗第189至190頁)。惟將舊廟拆除重建 成新廟,係至為重大之寺廟事務,包含神明同意與否、擇 日、經費來源等等,莫不需經寺廟主持人或管理委員及絕 大多數信眾之同意,自無可能輕率或臨時起意為之。且負 責此種事務者,必係住持或管理委員,亦無可能係由單一 〝信眾〞負責、接洽,更不可能僅因證人居住於寺廟附近 即臨時通知其到場參與,形同兒戲。是OOO之前揭證詞 ,顯然違反經驗法則,諉無可採。
(2)又證人OOO證稱:「(問:你今日為何知道要到庭作證



?)我有時會回去OO宮附近,有聽到信眾在講這件事」 、「(問:今天是何人請你來作證的?)我不記得該人的 姓名」、「(問:你今日到庭有無跟OO宮的人或信眾一 起過來?)有」、「(問:該人的姓名?)OOO及OO O」、「(問:你來法院之前,在車上有無提到OO宮的 事情?)沒有」、「(問:沒有提到,如何知道要來作證 的事情?)之前在OO宮聽到的」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宗 第190頁及反面)。惟鈞院既未發傳票予OOO,但其卻 能知正確之開庭時間並攜帶身分證正本偕同被上訴人到庭 為證,顯係應被上訴人之請求而來;且其既係與被上訴人 OOOOOO同車到院,車程中自無可能完全未提及稍 後所欲證述之紛爭事實等情。是證人OOO所述顯違反常 理,亦非可採。
(3)另證人OOO證稱:「(問:你說當時OOO有到場,他 們是在哪邊商量的?)OOO當時是到OO宮的土地上, 跟OOO人商量的。當時我跟OOO在場,除此以外沒有 其他人在場」、「(問:當時興建OO宮有無經OOO以 外的地主同意?)沒有。我只認識OOO而已,只跟他接 觸」、「(問:OOO當時為何會去到系爭土地?)不知 道」、「(問:你剛才提到,當時有跟OOO說,土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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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