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銘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
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銘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余銘勳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4月 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巫 淑 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