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5號
TCHM,104,聲,45,201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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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忠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忠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忠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如附表,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 年12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巫 淑 芳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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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