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82號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8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宗躍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3年度金訴緝字第2、3號中華民國 103年10月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407號、
17373號、18254號、20167號;併辦案號:同署101年度偵字第20
176號、23294號、102年度偵字第 106號、107號、2167號、4559
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1年度偵字第20167號、23294號、240
33號、102年度偵字第 2167號、45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邱宗躍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宣告」欄所示之刑(附表一、部分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緣林仲怡(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另案由本院 103年度 金上訴字第 292號審理中)於民國98年間,因投資失利而積 欠女友陳韻婷、友人蘇裕凱(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 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164號判處有期徒刑 2年,緩刑4年 ,並應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確定)金錢,竟思以惡意違約 交割股票權證之方法套利抵債,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 於違約交割影響交易秩序之犯意,先於 98年8月間,以「陳 先生」、「王先生」、「胡經理」及「何先生」等名義收購 人頭證券帳戶,再針對已上市之特定股票權證,利用證券集 中市場集合競價之「價格優先」、「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 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部 滿足」及「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 滿足」等撮合原則(下稱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以人頭帳 戶與其等所掌握之關係證券帳戶(下稱獲利帳戶)申報買賣 ,進而相對交易,交易成交後即惡意放任人頭帳戶不履行交 割,使證券公司陷於錯誤而墊款後,從中套利,致生損害於 證券公司,並已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並收購鄒文獻(另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另案 偵辦)等人之存款帳戶作為資金往來帳戶,以此隱匿自己因 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嗣於 100年間某日,因刊登廣告收購人
頭帳戶而結識邱宗躍,邱宗躍於100年7月間,起初基於幫助 林仲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收購之黃豊凱 於國泰證券公司之0000-0000000號、大昌證券公司之0000-0 000000號帳戶(原名黃翊哲,經臺中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吳仁博(經臺中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富邦證 券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將之轉售予林仲怡,從中賺取 每一帳戶新臺幣(下同)1000至2000元之代價,以此方式幫 助林仲怡以上開帳戶於權證交易市場為違約交割犯行(即10 0年7月8日至13日間之違約交割部分);至100年7月 14日, 林仲怡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邱宗躍通話時,於電話中告知 邱宗躍上開違約交割套利之方法後,邱宗躍遂與林仲怡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在權證交易市場以意圖抬高、壓 低價格後違約交割套利之犯意聯絡,為林仲怡收購楊錦郎在 國泰證券公司之0000-0000000號帳戶、毛國運在第一證券公 司之538A-0000000號帳戶、郭文永在第一證券之538A-00689 58號帳戶、余瑞松在台新證券公司之815A-0000000號帳戶、 陳勇志(均經臺中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在統一證券公司 之0000-0000000號及大眾證券之0000 -0000000 號帳戶、李 忠恩在大眾證券公司之00000000000 號(所涉幫助違反證券 交易法部分,經原審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16 號判處有期徒 刑11月確定)等人頭帳戶,並提供自己在第一證券高雄分公 司之0000-0000000號帳戶供林仲怡使用,林仲怡並支付邱宗 躍收購之人頭帳戶金錢及日常生活開銷;另林仲怡因積欠蘇 裕凱債務,林仲怡告知欲以購買股票權證獲利之方式償還, 而蘇裕凱明知在證券交易市場買賣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與 人通謀,約定價格出售或購買股票權證,使約定人同時為購 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且可預見林仲怡與其通謀約定股票權 證價格後,為圖獲利益,於明知不得在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 買賣或申報買賣後為違約交割,而仍不違背其本意,與林仲 怡共同基於意圖操縱股票權證價格而為通謀買賣權證及違約 交割之犯意聯絡,應林仲怡之要求,以蘇裕凱自己及親友等 多人證券帳戶進行下單買賣,由林仲怡通知蘇裕凱權證檔別 、價格、數量及時間下單,蘇裕凱再指示無犯意聯絡之親友 張美娟、張彩雲、張瑋勝、沈恒嘉、林益謙、李政憲(均經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人以渠等之帳戶於 林仲怡告知之權證檔別、價格、數量及時間下單,達到以約 定價格相對成交之目的,蘇裕凱利用親友張美娟、張彩雲、 張瑋勝、沈恒嘉(沈恒嘉並使用其配偶陳昭妏之證券帳戶) 、林益謙、李政憲等之證券帳戶,約定如有獲利將給渠等百 分之25,其餘歸蘇裕凱,如果虧損則由蘇裕凱全數負責等語
,蘇裕凱遂於林仲怡通知之時間、權證檔別、數量,下單買 賣,自行或通知張美娟、張彩雲、沈恒嘉、張瑋勝、林益謙 、李政憲等人依指示之時間、權證檔別、數量,下單買賣, 而與林仲怡使用之人頭帳戶相對成交,林仲怡並以其使用之 人頭帳戶惡意違約交割後套利,獲利後由蘇裕凱向張美娟等 親友取得獲利金額之百分之75,其中百分之50可以抵銷林仲 怡所積欠蘇裕凱之債務,餘百分之25則作為蘇裕凱之報酬; 嗣林仲怡於開盤前以各該權證當日漲停或高於前 1日收盤價 格委託買進較大數量元大C6、大華NK、兆豐10、寶來HQ、群 益GI及寶來FS等股票權證,再通知陳韻婷、蘇裕凱買賣權證 下單之時間、檔別、數量,蘇裕凱再自行或通知張瑋勝、林 益謙、李政憲下單,張緯勝另通知張永發(經臺中地檢署不 起訴處分確定)下單,另李健強自行以其所使用其妹李奕雯 、妻黃佳琪之帳戶下單,在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下,致各該 檔權證以較高成交價開盤,並使張瑋勝寶來證券斗六分公司 979U-1 09775號、蘇裕凱元富證券吉利分公司592W-0000000 號、黃佳琪大華證券民權分公司572E-0000000號、林益謙大 眾證券新莊分公司0000-0000000號、李奕雯群益證券天母分 公司918P-0000000號及大華證券民權分公司572E-0000000號 、陳韻婷玉山證券桃園分公司884F-0000000號、張永發寶來 證券斗六分公司979U-0000000號、李政憲凱基證券西屯分公 司0000-0000000號、邱宗躍第一證券高雄分公司0000-00000 00號及沈恒嘉所使用之不知情妻子陳昭妏所開設之玉山證券 高雄分公司0000-0000000號等帳戶,得於同日開盤前以高價 委託賣出前述股票權證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吳仁博或 楊錦郎等人頭帳戶,致獲差價利益或減少差價損失,各該股 票權證買賣情形如次:
㈠、100年7月 8日至14日之違約交割部分(意圖抬高交易價格相 對成交)
(A)元大C6權證部分:
林仲怡先通知蘇裕凱,蘇裕凱再通知張瑋勝於 100年7月8日 買進100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41元),上開買進數量於100 年7月13日成交賣出 56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30元)予林仲 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雖未獲差價利益,惟賣出價格相較 於前一日收盤價(每單位買價0.13元),張瑋勝得減少差價 損失9520元。林仲怡所利用黃豊凱帳戶於上開以異常高價( 每單位買價3.00元)前委託買進120千單位,後經撮合以0.3 0元成交120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 場總成交量434千單位之 27.64%,致該權證當日以較高成交 價0.3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17元),足以影響有
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B)大華NK權證部分:
林仲怡先通知蘇裕凱於100年7月7、11日共買進115千單位( 每單位平均買價0.90元),上開買進數量於100年7月13日成 交賣出39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75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 豊凱帳戶;李健強所利用之黃佳琪帳戶,於100年7月5、6、 7日共買進10千單位(平均買價1.30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 100年7月13日成交賣出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每單 位賣價0.75元);蘇裕凱並通知林益謙於100年7月5、6、11 日共買進4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1.23元),上開買進數 量俱於100年7月13日成交賣出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 (每單位賣價0.75元),蘇裕凱、李健強所利用之黃佳琪帳 戶及林益謙等人雖未獲差價利益,惟賣出價格相較於前一日 收盤價(每單位買價0.53元),蘇裕凱、黃佳琪及林益謙等 人各得減少差價損失8580、2200及8800元。林仲怡所利用黃 豊凱帳戶,係於當日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4.00元 )委託買進90千單位,後以0.75元成交90千單位,卻未履行 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2522千單位之3.56 % ,致該權證當日以較高成交價0.75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 價上漲0.22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C)兆豐10權證部分:
李健強所利用之李奕雯帳戶,於100年7月12日買進18千單位 (每單位平均買價0.24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年7月13 日成交賣出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每單位賣價0.50 元),使李奕雯帳戶因而獲利4533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 ㈣(C) 所示,共同犯罪所得不含李奕雯部分】;李健強所 利用之黃佳琪帳戶,於100年7月5、6、7、8、12日共買進55 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61元),上開買進數量於100年7 月13日成交賣出15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50元)予林仲怡所 利用之黃豊凱帳戶;另林仲怡通知蘇裕凱,蘇裕凱再通知林 益謙於100年7月5、6、7日共買進10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 價0.67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年7月13日成交賣出予林 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每單位賣價0.50元)。李健強所 利用之黃佳琪帳戶及林益謙等人雖未獲差價利益,惟賣出價 格相較於前一日收盤價(每單位買價0.23元),李健強及林 益謙等人各得減少差價損失40 50元及2萬7000元。而林仲怡 所利用黃豊凱之帳戶,當日是於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 買價4.00元)140千單位,後以0.50元成交140千單位,卻未 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1265千單位之 11.06%,致該權證當日以較高成交價0.50元開盤(較前一日
收盤價上漲0.27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D)寶來HQ權證部分:
林仲怡通知陳韻婷於100年7月7、8、11日買進30千單位(每 單位平均買價0.67元),於100年7月13日成交賣出20千單位 (每單位賣價0.37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及楊錦郎帳 戶,雖未獲差價利益,惟賣出價格相較於前一日收盤價(每 單位買價0. 20元),陳韻婷得減少差價損失 3400元。林仲 怡所利用之黃豊凱、楊錦郎等 2人帳戶,則於當日開盤前以 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3.00元)買進90千單位、30千單位( 合計買進120 千單位),後以0.37元成交120 千單位,卻未 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2402千單位之 4.99% ,致該權證當日以較高成交價0.37元開盤(較前一日 收盤價上漲0.17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E)群益GI權證部分:
林仲怡通知蘇裕凱,蘇裕凱再通知張緯勝,張緯勝轉而通知 張永發於100年7月12日買進50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30元) ,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年7月13日成交賣出50千單位(每單 位賣價0.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或楊錦郎帳戶,張 永發復於100年7月13日買進3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50 元),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20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50 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致於張永發帳戶合計獲 利所得 12,527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㈣(E)所示,共同 犯罪所得不含張永發部分】;另張瑋勝於100年7月7、8日買 進10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 0.80元),上開買進數量分 別於100年7月13、14日成交賣出70及30千單位(每單位賣價 分別0.50、0.4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或楊錦郎帳戶 ,雖未獲差價利益,惟賣出價格相較於前一日收盤價(12、 13日每單位收盤價0.30、0.15元),張瑋勝共得減少差價損 失2萬1500元。而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楊錦郎等2人帳戶 ,則於100年7月13日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4.00元 )合計買進120千單位,後以0.50元成交120千單位,卻未履 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1814千單位之6. 61%,致該權證當日以較高成交價 0.5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 盤價上漲0.20元);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另於 100 年7月14日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3.00元)買進145 千單位,後以0.40元成交 145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 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 942千單位之15.39%,致群益 GI權證當日以較高成交價0.4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 0.25元)。
(F)寶來FS權證部分:
林仲怡通知陳韻婷、蘇裕凱,蘇裕凱再通知李政憲、沈恒嘉 ,由陳韻婷於100年7月11、12、13日買進83千單位(每單位 平均買價0.99元),又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63千單位( 每單位賣價1.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李政憲 於100年7月11日買進99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1.20元), 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80千單位(每單位賣價1.50元)予 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或吳仁博帳戶;另林仲怡利用邱宗躍 帳戶於100年 7月13日買進7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87元 ),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每單位賣價 1.50元)予其所利用之黃豊凱或吳仁博帳戶;不知情之投資 人范家瑞於100年 7月7、11、12日買進13千單位(每單位平 均買價1.33元),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12千單位(每單 位賣價1.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或吳仁博帳戶;沈 恒嘉利用陳昭妏帳戶於100年7月11、12日買進31千單位(每 單位平均買價1.02元),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28千單位 (每單位賣價 1.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或吳仁博帳 戶。而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及吳仁博帳戶,當日則是於開 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 5.00元)委託買進290千單位 後,以 1.50元成交290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 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 382千單位之75.91%,致該權證當日 以較高成交價1.15元收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37元), 堪足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使陳韻婷、李政憲、邱 宗躍、沈恒嘉所利用之陳昭妏帳戶因而各獲利為31,754元、 23,573、4,338元及13,137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㈣(F) 所示,共同犯罪所得不含陳韻婷部分】。
㈡、100年7月28、29日違約交割部分(意圖抬高交易價格相對成 交):
林仲怡再利用上開郭文永、毛國運帳戶,於開盤前以各該權 證當日漲停或高於前1日收盤價格委託買進較大數量統一 BC 、統一JV、統一H7及統一EZ等股票權證,在集合競價之撮合 原則下,致各該檔權證以較高成交價開盤,並以其所利用之 邱宗躍帳戶,及通知陳韻婷、陳亭妤、蘇裕凱等人,而蘇裕 凱再自行或通知張瑋勝、林益謙、張彩雲、沈恒嘉、張美娟 等人下單,於同日開盤前以高價委託賣出前述股票權證予郭 文永及毛國運人頭帳戶致獲差價利益,各該股票權證買賣情 形如次:
(A)統一BC權證部分:
林仲怡以邱宗躍帳戶,於100年7月25、27日買進33千單位( 每單位平均買價0.12元),於100年7月28日成交賣出10千單 位(每單位賣價1.20元)予其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同年月
29日成交賣出8千單位(每單位賣價 1.10元)予其所利用之 毛國運帳戶;林仲怡另通知陳韻婷、蘇裕凱,由陳韻婷於10 0年7月22、25日買進6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12元), 於100年7月28、29日合計賣出45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賣價1. 15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及毛國運帳戶;林仲怡又通 知陳亭妤於100年7月25日買進2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 12元),於100年7月28日賣出2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賣價1. 2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蘇裕凱通知張瑋勝於 100年7月22日買進10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 0.13元), 於100年7月28日賣出9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賣價1.20元)、 7月29日賣出1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賣價 1.10元)予林仲怡 所利用之郭文永及毛國運帳戶。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 則是於7月28日於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 4.00元) 委託買進145千單位,後以1.20元成交145千單位,卻未履行 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190千單位之76.31 %,致統一BC權證以較高成交價 1.2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 價上漲1.10元);林仲怡利用之毛國運帳戶則是於 7月29日 於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4.00元)委託買進55千單 位,後以1.10元成交55千單位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 當日市場總成交量95千單位之57.89%,致統一BC權證以較高 成交價1.1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1.02元),足以影 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使張瑋勝、陳韻婷、邱宗躍、 陳亭妤帳戶因而獲利105,695元、46,092元、18,511元、21, 539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㈤(A)所示,共同犯罪所得不 含陳韻婷、陳亭妤部分】。
(B)統一JV權證部分:
林仲怡通知蘇裕凱下單,蘇裕凱再通知張彩雲、林益謙等人 ,林仲怡再所利用之邱宗躍帳戶,於100年7月27日買進 1千 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46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年7 月28日成交賣出1千單位(每單位賣價 0.99元)予林仲怡所 利用之郭文永帳戶;張彩雲於100年7月21日買進80千單位( 每單位平均買價0.22元),分於100年7月22日成交賣出10千 單位(每單位賣價0.35元),其餘70千單位於100年7月28日 成交賣出(平均每單位賣價0.99元、0.38元)予林仲怡所利 用之郭文永帳戶;林益謙於100年7月27日買進80千單位(每 單位平均買價0.43元),前開買進數量俱於100年7月28日成 交賣出(平均每單位賣價0.99、0.42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 郭文永帳戶。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則是於 7月28日於 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4.00元)委託買進66千單位 ,後以0.99元成交66千單位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
日市場總成交量171千單位之38.59%,致統一 JV權證以較高 成交價0.99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53元),足以影 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張彩雲、邱宗躍、林益謙帳戶因 而獲利 26,813元、527元、16,524元。【計算式如附件一、 乙㈤(B)所示】
(C)統一H7權證部分:
林仲怡通知蘇裕凱下單,蘇裕凱再通知沈恒嘉,由沈恒嘉於 100年7月27日買進20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10元), 於100年7月29日成交賣出85千單位(每單位賣價1.50元)予 林仲怡所利用之毛國運帳戶;林仲怡所利用之邱宗躍帳戶, 於100年7月25、28日合計買進25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 10元),於100年7月29日成交賣出10千單位(每單位賣價1. 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毛國運之帳戶,另於100年 8月3日 成交賣出15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賣價0.10元)。林仲怡所利 用之毛國運帳戶則是於 7月29日於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 位買價2.50元)委託買進95千單位,後以1.50元成交95千單 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 125 千單位之76. 00%,致統一H7權證以較高成交價 1.50元開盤 (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1.40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 易秩序,並使邱宗躍、沈恒嘉帳戶因而獲利13,963元、118, 680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㈤(C)所示】。(D)統一EZ權證部分:
林仲怡通知蘇裕凱下單,蘇裕凱再自行或通知張美娟下單, 由張美娟於100年7月28日買進5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 11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年7月29日成交賣出50千單位 (每單位賣價2.2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毛國運帳戶;林仲 怡所利用之邱宗躍帳戶於100年7月28日買進10千單位(每單 位平均買價0.11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年7月29日成交 賣出10千單位(每單位賣價2.2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毛國 運帳戶;蘇裕凱於100年7月28日買進55千單位(每單位平均 買價0.11元),於100年7月29日成交賣出35千單位(每單位 賣價2.2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毛國運帳戶,另於100年8月 1日成交賣出15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 10元)。林仲怡所利 用之毛國運帳戶則是於 7月29日於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 位買價3.5元)委託買進 130千單位,後以2.20元成交130千 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26 5千單位之49.05%,致統一EZ權證以較高成交價 2.20元開盤 (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2.09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 易秩序,並使張美娟、邱宗躍、蘇裕凱帳戶因而獲利104,22 7元、20,846元、73,309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㈤(D)所
示】。
㈢、100年8月11、12日違約交割部分(意圖抬高交易價格相對成 交):
林仲怡購得上開陳勇志所開設大眾證券中山分公司及統一證 券高雄分公司帳戶、李忠恩所開設大眾證券中山分公司帳戶 及余瑞松所開設台新證券高雄分公司帳戶,於開盤前以各該 權證當日漲停或高於前1 日收盤價格委託買進較大數量凱基 X6等股票權證,在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下,致各該檔權證以 較高成交價開盤,林仲怡並通知陳韻婷、陳亭妤、蘇裕凱下 單,蘇裕凱再通知林益謙、沈恒嘉、李政憲下單,林仲怡則 以其所利用邱宗躍開設之第一證券高雄分公司帳戶,於 100 年8月11日買進15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 0.32元),陳韻 婷於100年8月 4、5、11日買進155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 0.28元),陳亭妤於 100年8月3、4、5日買進26千單位(每 單位平均買價0.31元),林益謙於100年8月8日買進5千單位 (每單位平均買價0.32元)、沈恒嘉於 100年8月3日買進13 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40元),及李政憲於 100年8月2 、3、4、10日買進12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 0.36元)之 凱基X6股票權證,得於同日開盤前以高價委託賣出前述股票 權證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陳勇志、李忠恩及余瑞松等人頭帳戶 。林仲怡所利用之陳勇志、李忠恩、余瑞松等 3人帳戶則是 於100年8月11日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5.00元)合 計委託買進345千單位,後以2.50元成交345千單位,卻未履 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600千單位之57. 66%,致該權證當日以較高成交價 2.5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 盤價上漲2.20元)。林仲怡所利用之余瑞松帳戶另於100年8 月12日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3.00元)合計委託買 進98千單位,後以0.37元成交98千單位未履行交割,成交量 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240千單位之 40.83%,致該權證 當日以較高成交價0.37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25元 ),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李政憲、沈恒嘉、陳 韻婷、陳亭妤、林益謙、邱宗躍帳戶因而獲利191,889元、2 7,175元、275,572元、56,732元、10,869元、21,703元【計 算式如附件一、乙㈥所示,共同犯罪所得不含陳韻婷、陳亭 妤部分】。
二、邱宗躍因前與林仲怡以上開方法獲利,認為有利可圖,於10 1年2月間,告知友人白羢升(原名白國偉,所涉違反證券交 易法部分,經本院102年度金訴字第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確定在案),乃與白 羢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基於違約交割影響市場交易
秩序之犯意聯絡, 2人亦以股票抽籤之名義蒐購人頭證券帳 戶之方式為相同行為,先事前共同收購人頭帳戶李志鈞(經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元富證券同大分公司529P -0363843號(起訴書誤為第一證券新興分公司538A-0068958 號)、陳姿琳(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富邦證 券岡山分公司0000-0000000號、陳三貴(經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富邦證券岡山分公司0000-0000000號、葉 忠樹(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元大證券屏南分 公司 000-0000000號、元富證券屏東分公司592Q-0000000號 、黃國彰(所涉幫助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2度易字第63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在案)元富證券林 園分公司0000-0000000號、陳進發(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元大證券林園分公司981K-0000000號、葉明坤 (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新光證券高雄分公司 0000-0000000號、蔡博政(由臺中地檢署偵辦中)華南永昌 證券小港分公司0000-0000000號及楊欣潔(經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兆豐證券岡山分公司700S-0000000號、 周玉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華南證券公司 0000-0000000號、黃姿瑜(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玉山證券左營分公司884D-0000000號、羅詩婷(經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國泰證券高雄分公司0000-000 0000 號帳戶等人頭帳戶,2人再共同於開盤前以各該權證當 日漲停或高於前 1日收盤價格委託買進較大數量DF寶來、元 大EA、2J群益、元富MX、3A群益、統一9W、日盛BF、寶來MD 、群益44等股票權證,在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下,致各該檔 權證以較高成交價開盤,復以所收購或取得之王嘉瑞(另由 臺中地檢署偵辦中)新光證券高雄分公司0000-0000000號、 江佳璟(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富邦證券左營 分公司966F-0000000號、蔡明義(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華南證券鹽埕分公司0000-0000000號、元大證券 高福分公司981J-0000000號、蔡銘源(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華南證券鹽埕分公司0000-0000000號及元大 證券高福分公司981J-0000000號、吳文凱台北富邦證券公司 00000000000 號、劉瀞文(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台新證券高雄分公司 815A0000000號等帳戶,於同日開 盤前以高價委託賣出前述股票權證予李志鈞、陳姿琳、陳三 貴、葉忠樹、黃國彰、陳進發、葉明坤、蔡博政及楊欣潔等 人頭帳戶致獲差價利益,各該股票權證買賣情形如次:(A)DF寶來權證部分:
邱宗躍與白羢升利用王嘉瑞之帳戶,於101年2月7日買進 65
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18元),上開買進數量於101年2 月8日甫開盤時全部成交賣出(每單位平均賣價0.81元)予2 人所使用之李志鈞帳戶;白羢升又與邱宗躍以江佳璟帳戶, 於101年2月7日買進9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 0.18元), 上開買進數量於101年2月8日甫開盤時成交賣出 63千單位予 李志鈞帳戶,另於101年2月9日賣出 27千單位。白羢升與邱 宗躍以李志鈞帳戶則是於2月8日於甫開盤時以異常高價(每 單位買價1.15及1.17元)委託買進共 198千單位,後以0.20 至1.17元不等買價成交 198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 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 260千單位之76.15%,足以影響 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使王嘉瑞及江佳璟帳戶因而獲利 40,956元、53,347 元【計算式如附件二、乙㈦(A)所示】 。
(B)元大EA部分:
邱宗躍與白羢升利用王嘉瑞帳戶,於101年2月9日買進100千 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11元),上開買進數量於101年2月 13 日全部成交賣出(每單位平均賣價2.10元)予2人所利用 之陳姿琳及陳三貴帳戶。白羢升與邱宗躍所利用之陳姿琳及 陳三貴帳戶則是於101年2月13日甫開盤時以異常高價(每單 位買價2.4元)委託買進60千、60千單位,共計120千單位, 後以 1.00至2.40元不等買價成交120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 ,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636千單位之 18.86%, 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使王嘉瑞帳戶因而獲利 198,976元【計算式如附件二、乙㈦(B)所示】。(C)2J群益部分:
邱宗躍與白羢升利用之王嘉瑞帳戶,於101年2月14日開盤前 輸入之高價(1.00元至1.30元間)賣單,周玉龍帳戶於同日 甫開盤時買進60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12元),惟同時段( 開盤前)有其他投資人之低價賣單,致周玉龍與王嘉瑞無法 撮合成交,與其他不知情之投資人李政益等人成交。而周玉 龍當日以異常高價1.30元買進2J群益成交60千單位未履行交 割,成交量占該認購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60千單位之100% ,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D)元富MX部分:
邱宗躍與白羢升利用之蔡明義帳戶,於101年2月23日買進50 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33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1年2月 24日開盤前及甫開盤時全部成交賣出(每單位平均賣價0.74 元)予 2人所利用之葉忠樹帳戶;白羢升與邱宗躍利用之蔡 銘源帳戶,於101年2月23日買進50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36 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1年2月24日開盤前及甫開盤時全
部成交賣出(每單位平均賣價 0.87元)予葉忠樹,2人所利 用之葉忠樹帳戶,則是於101年2月24日甫開盤時以相對高價 (每單位買價0.32、0.5、0.6及 2.0元不等)委託買進共成 交145千單位【起訴書誤載160千單位】未履行交割,成交量 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355千單位之40. 84%,並致該檔 權證以較高成交價2.0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1.70元 ),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使蔡明義及蔡銘源 帳戶因而獲利20,388元、25,770元【計算式如附件二、乙㈦ (D)所示】。
(E)3A群益部分:
邱宗躍與白羢升利用之蔡明義帳戶,於101年3月1日買進 50 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22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1年3月 3日開盤前委託賣出(每單位賣價2.00元)予2人所利用之黃 國彰帳戶;白羢升與邱宗躍利用之蔡銘源於101年3月 1日買 進5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20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 101年3月3日開盤前委託賣出(每單位賣價 2.00元)予黃國 彰帳戶;白羢升與邱宗躍利用江佳璟帳戶,於101年2月17日 買進12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14元),於101年3月3日 開盤前委託賣出95千單位(每單位賣價2.00元)予黃國彰帳 戶。白羢升與邱宗躍所利用黃國彰帳戶,則是於 101年3月3 日甫開盤時以相對高價(每單位買價2.00元)委託買進共成 交 200千單位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 量320千單位之62.50%,並致該檔權證以較高成交價 2.00元 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1.79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 場交易秩序,並使江佳璟、蔡明義及蔡銘源帳戶因而獲利17 5,350元、88,743元、89,304元【計算式如附件二、乙㈦(E )所示】。
(F)統一9W部分:
邱宗躍與白羢升利用江佳璟帳戶,於101年3月15日買進 140 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57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1年3月 16日開盤前委託賣出(每單位賣價1.10元)予 2人所利用之 陳進發帳戶。白羢升與邱宗躍利用陳進發之帳戶則是於 101 年3月16日開盤前及甫開盤時以相對高價(每單位買價 1.10 元,成交價0.56元)委託買進共成交 221千單位未履行交割 ,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390千單位之56.6 6%, 並致該檔權證以較高成交價1.1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 漲0.53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使江佳璟 帳戶因而獲利 73,714元【計算式如附件二、乙㈦(F)所示 】。
(G)日盛BF部分:
邱宗躍與白羢升利用江佳璟帳戶,於101年3月16日買進 190 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12元),分別於101年3月19及21日開 盤前委託賣出100、56千單位(每單位賣價1.50元)予2人所 利用之葉明坤及蔡博政帳戶。白羢升與邱宗躍利用之蔡明義 帳戶,於101年3月16、20日合計買進 135千單位(每單位買 價0.11元),分別於101年3月21日開盤前、28日盤中各委託 賣出50千單位(每單位賣價1.50元)予 2人所利用之蔡博政 及楊欣潔帳戶。白羢升與邱宗躍利用蔡銘源帳戶,於101年3 月21日買進4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11元),於101年3 月28日盤中委託賣出38千單位(每單位賣價 1.50元)予2人 所利用之楊欣潔帳戶。白羢升與邱宗躍利用葉明坤帳戶則是 於101年3月19日甫開盤時以相對高價(每單位買價1.50元) 委託買進共成交 100千單位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 日市場總成交量 180千單位之55.55%,並致該檔權證以較高 成交價1.5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1.37元),足以影 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白羢升與邱宗躍利用蔡博政帳戶 則是於101年3月 21日開盤後以相對高價委託買進共成交186 千單位(分為0.50元80千單位及1. 50元106千單位)未履行 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396千單位之46.96 % ,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白羢升與邱宗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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