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37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木桂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亞峰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欽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2 年度訴字第1567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103年7月21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3
74、10652、10707、151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壹、吳木桂於民國 101年10月間某日,加入綽號「阿仙」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阿仙」)為首之詐欺集團,甲 ○○(綽號「阿峰」)於同年10月底、11月初某日,經由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元哥」之男子介紹結識吳木桂,因而加 入該詐欺集團,吳木桂、甲○○分別與張欽凱、林里祐(由 原審判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鍾孝御( 由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李金明(由原審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10月確定)、劉仲凌(由原審通緝 中)、楊承欣(所犯詐欺、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行,業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張愛蕾及「阿仙」、綽號「 大肚」、「大目仔」、「阿賢」、「阿成」、「小李」等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大肚」、「大目仔」、「 阿賢」、「阿成」、「小李」)、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 員職權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與陳彥彰(所犯詐欺犯行 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張翔捷、楊竣傑(均由 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議妥由吳木桂、甲○○擔任「車手頭」,負責 在臺灣地區分配、調度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取款(即俗稱 「車手」),並向車手收取被害人所交付遭詐騙之款項後, 由吳木桂將款項匯至「阿仙」指定之帳戶,或交予「阿仙」 指定之詐欺集團成員,張欽凱(綽號阿凱)、林里祐(綽號 里祐)、鍾孝御(綽號布丁)、李金明(綽號阿金)、劉仲
凌則分別擔任向被害人取款、把風及監控負責取款之詐欺集 團成員或被害人行蹤(俗稱「叫水」)等工作,並約定吳木 桂可獲得詐得金額之3%作為報酬,甲○○可得詐得金額3至 4%作為報酬(甲○○於102年 2月間因與吳木桂發生爭執而 退出),張欽凱、林里祐、李金明擔任車手部分,可獲得詐 騙金額1至2%作為報酬,如為把風,則可獲得新臺幣(下同 )1,000元至2,000元不等之報酬,共同為下列犯行: 吳木桂、「阿仙」、「大肚」、張愛蕾及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 務員職權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 成員於民國101年11月7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偽造附表二編號 1所示之法務部調查局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 令,憑以偽造「法務部調查局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公文 書 1份後,由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冒充榮民總醫院行政助理「 林文朵」於101年11月7日10時許撥打郭文雄自宅電話予郭文 雄,向郭文雄佯稱名為「郭心儀」之人欲拿取郭文雄之診斷 證明書,隨後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復冒稱偵二隊「王瑞文警員 」、「張永進組長」、調查局「胡定民副局長」接續撥打電 話予郭文雄,佯稱郭文雄上海銀行帳戶涉及重大刑案為由, 要求配合帳戶清查及資金控管,郭文雄因而陷於錯誤,接續 交付款項及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郭文雄交付款項及 匯款過程如下:
㈠101年11月7日16時許自稱「林國斌」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年成員(下稱「林國斌」)至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之中油工業區加油站,向郭文雄表示其為調查局 組員,依胡定民副局長指示向郭文雄拿取款項,郭文雄將 其自國泰世華銀行文華簡易型分行帳戶提領之現金 116萬 元交予「林國斌」,「林國斌」並當場交付上開偽造之「 法務部調查局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公文書 1份予郭文 雄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 1所示之文書之名 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 信力及郭文雄本人。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款項後,將款項 交予「大肚」。吳木桂持用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與詐欺集團成員持用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大肚」將取得之 116萬 元交予吳木桂,再由吳木桂匯款至「阿仙」指定之人頭帳 戶。
㈡郭文雄於101年11月8日於國泰世華銀行文華簡易型分行, 匯款30萬元至彰化商業銀行竹南分行、戶名:張蓉真(所 犯幫助詐欺犯行,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帳
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吳木桂持用所有人不詳之 門號 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詐欺集團成員持用所有 人不詳之門號 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由「大 肚」自上開帳戶領出30萬元後交予吳木桂,吳木桂再匯款 至「阿仙」指定之人頭帳戶。
吳木桂、「阿仙」、「大目仔」、「阿賢」及姓名年籍不詳 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 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 集團成員於101年12月7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偽造附表二編號 2所示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暫緩 執行凍結令申請書第三公證帳戶收據,憑以偽造「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第三公證帳戶收 據」公文書 1份後,詐欺集團成員(成年人)冒充「金管會 周主任」,於101年12月 7日8時30分撥打蔡悅容住宅電話予 蔡悅容,佯稱其涉入B21槍擊命案,該案由張課長承辦,且 欲凍結蔡悅容之國泰銀行帳戶,要求其將銀行內戶頭資金全 數提領出來,以便申請第三公證帳戶監管現金,地檢署科長 會至指定地點拿取現金云云。同日16時許,「阿仙」聯繫「 大目仔」、「阿賢」至嘉義市公明路與安和街天理教門口前 ,期間吳木桂持用所有人不詳之門號 000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詐欺集團成員持用所有人不詳之門號 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繫告知約定地點,「大目仔」、「阿賢」中 1 人隨後至約定地點向蔡悅容佯稱為地方法院檢察署科長,為 取信蔡悅容,並向蔡悅容出示附表二編號 2所示偽造之公文 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 2所示文書之名義人 、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 蔡悅容本人,蔡悅容因而陷於錯誤,將現金28萬元交予該詐 欺集團成員。「大目仔」、「阿賢」隨後將28萬元交予吳木 桂,吳木桂再將款項匯至「阿仙」指定之帳戶。 吳木桂、甲○○、少年張○○(姓名年籍詳卷、由原審法院 少年法庭另案調查)、林里祐、李金明、劉仲凌、「阿仙」 及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 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01年 12月10日前之某時,在不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之法務部特偵組 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並 以不詳方式於其上偽造「檢察行政處鑑」、「處長莊進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印文( 偽造之枚數如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憑以偽造「法務部特 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
收據」公文書後,詐欺集團女性成年成員冒充彰化秀傳醫院 人員,於101年 12月10日10時許撥打電話至鄧瑞貞住處予鄧 瑞貞,佯稱其詐領保險金,隨後詐欺集團男性成年成員復冒 充檢察官,接續撥打電話予鄧瑞貞,佯稱鄧瑞貞除了涉入詐 領保險金外,另涉嫌擄人勒贖案,要徹查其帳戶以確認資金 來源云云,冒充檢察官之詐欺集團男子翌日接續來電,表示 欲再次查證資金來源,要求鄧瑞貞將錢交付其等監管云云, 鄧瑞貞因而陷於錯誤後,接續交付款項。鄧瑞貞交付款項過 程如下:
㈠甲○○於101年 12月10日指揮少年張○○、林里祐至臺中 市太平區太平三街圖書館門口,甲○○等人使用附表三編 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互相聯繫,由林里祐在旁把 風,少年張○○則穿戴附表三編號25、28至31所示之衣物 ,向鄧瑞貞收取現金40萬元。
㈡吳木桂於101年12月11日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與甲○○持用之不詳門號行動電話(所有人不詳 )聯繫,甲○○隨即指揮少年張○○、林里祐、李金明、 劉仲凌,由林里祐在鄧瑞貞住處附近把風,甲○○開車及 跟監鄧瑞貞至臺中市太平區長億路郵局領款,李金明、劉 仲凌於車上等待,甲○○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 之對講機、耳機互相聯繫,少年張○○則穿戴附表三編號 25、28至31所示之衣物,於同日13時20分許出面向鄧瑞貞 拿取現金80萬元,為取信鄧瑞貞,少年張○○復交付附表 二編號3至5所示偽造之公文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 表二編號3至5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 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鄧瑞貞本人。 ㈢101年 12月11日15時許,甲○○開車搭載少年張○○至臺 中市東區建成路與振興路口,甲○○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 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互相聯繫,少年張○○則穿戴 附表三編號25、28至31所示之衣物,出面向鄧瑞貞拿取現 金80萬元,少年張○○為取信鄧瑞貞,復交付附表二編號 6 所示之偽造公文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 6 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 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鄧瑞貞本人。
甲○○隨後將取得之款項交予吳木桂,由吳木桂匯款至「阿 仙」指定之帳戶。
吳木桂、甲○○、少年張○○(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另案調 查)、林里祐、劉仲凌、楊承欣、「阿仙」、「阿成」及姓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先由楊承欣於101年12月5日晚間20時許,在臺中市太平區 東平國小旁暗巷,向陳彥彰以新臺幣 1萬元之代價,收購陳 彥彰所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陳彥彰兆豐銀行太平分行帳戶)之存摺、印章、 金融卡、密碼等物。而陳彥彰明知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 金融卡(含密碼)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 財產、信用,且可預見存摺、印章、金融卡(含密碼)如任 意交予他人使用,極易被利用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 竟猶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產損害之危險,而基於縱若金融帳 戶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意 ,於上開時、地,將前揭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 密碼等物,出售、交付予楊承欣。詐欺集團成員後於 101年 12月20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編號 7、8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法務部特 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並以不詳方式於其上偽造「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檢察行 政處鑑」、「處長莊進國」印文(偽造枚數如附表二編號 7 、8 所示),憑以偽造「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 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公文書,暨偽造「 書記官林國賓」識別證特種文書 1張(未扣案)後,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於101年 12月20日上午約10時許撥打電話至蔡淑 卿住處電話予蔡淑卿,冒充臺中榮民總醫院人員,佯稱蔡淑 卿於101年9月25日有至臺中榮民總醫院看病,委託男子「王 文龍」於101年 12月20日至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隨後復有 冒充員警之詐欺集團男子在電話中調查訪談,蔡淑卿因而告 知其郵局、銀行帳號及餘額,該男子告知蔡淑卿其臺新銀行 帳戶已涉入「林美玲」洗錢案,需將銀行提領之金錢交予「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列管當作押金,與蔡淑卿約定在 臺中市西屯區美滿東三巷口見面云云。「阿仙」隨後撥打電 話予甲○○要求渠等至該處取款,吳木桂、甲○○、少年張 ○○及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持用吳木桂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及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 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取款事宜,甲○○即開車搭載林 里祐、少年張○○至上址,甲○○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 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互相聯繫,林里祐在旁把風,少年張 ○○則穿戴附表三編號25、28至31所示之衣物,出面向蔡淑 卿出示偽造之「書記官林國賓」識別證及附表二編號7、8所 示偽造之公文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書記官林國賓」 、附表二編號7、8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機關對於人員管 理及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蔡淑卿本人
。蔡淑卿因而陷於錯誤交付現金80萬元予少年張○○,少年 張○○隨後將款項交予甲○○轉交吳木桂,吳木桂再匯款予 「阿仙」。於101年12月21日9時許,詐欺集團男子成員(成 年人)復接續上開詐欺、僭行公務員職權之犯意,冒充「法 務部林組長」撥打電話予蔡淑卿,佯稱其為負責案件之人員 ,要求蔡淑卿需支付監管金額,於101年12月22日9時許,自 稱「林組長」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接續撥打電話予蔡淑卿, 佯稱其涉入股票案並要求蔡淑卿變賣股票,隨後自稱「蔡隊 長」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來電告知蔡淑卿等候「林組長」之 電話通知。101年12月24日9時許「林組長」再度撥打電話予 蔡淑卿,告知其除須把變賣股票金額交付監管外,尚須進行 匯款動作以補足不足之差額云云,使蔡淑卿因此陷於錯誤接 續匯款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蔡淑卿匯款情形如下: ㈠蔡淑卿分別於101年12月21日匯款50萬元、於101年12月25 日匯款35萬元至前揭張蓉真彰化銀行竹南分行之帳戶,再 由「阿仙」指示「阿成」前往領款後交予吳木桂,吳木桂 再匯款予「阿仙」。
㈡蔡淑卿於 101年12月24日匯款80萬元至陳彥彰兆豐銀行太 平分行帳戶。蔡淑卿匯款後,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於同日12時36分許,持陳彥彰前揭帳戶之存摺、印章至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填具 取款憑條而臨櫃提領蔡淑卿所匯入之47萬元。甲○○、吳 木桂則持用所有人不詳之門號 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及吳木桂所有之門號 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 取款事宜,並指示楊承欣於同日13時 4分許前往兆豐銀行 北臺中分行,持陳彥彰前揭帳戶之存摺、印章,填具取款 憑條而臨櫃提領蔡淑卿所匯入之25萬元。楊承欣領得上開 款項後,即交由甲○○匯款予「阿仙」。嗣後,兆豐銀行 太平分行行員邱紫鴻因發覺該帳戶有異而凍結該帳戶。 ㈢蔡淑卿接續於101年12月25日匯款220萬元至陳彥彰上開帳 戶。吳木桂、甲○○則持用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取款事宜,吳木 桂等人為順利取款,楊承欣遂於同日14時30分許,與陳彥 彰相約在臺中市太平區中興東路上之「順發3C電子量販店 」見面,陳彥彰明知楊承欣與到場之另 2名真實姓名年籍 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均為詐騙集團成員,竟仍與渠等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甲○○指揮楊 承欣帶同陳彥彰於同日14時34分許至臺中市○○區○○○ 路 000號之兆豐銀行太平分行內領款,甲○○、少年張○ ○、林里祐、劉仲凌則在車上監看。陳彥彰與楊承欣持前
揭帳戶之存摺、印章,填具取款憑條,欲臨櫃提領蔡淑卿 所匯入之 220萬元之際,為該行行員邱紫鴻發覺有異,遂 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楊承欣、陳彥彰,因而未提領該筆款 項得逞。
吳木桂、甲○○、少年張○○(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另案調 查)、林里祐、李金明、劉仲凌、「阿仙」、「阿賢」及姓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2年 1月4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 點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編號 9、10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執 行處監管科收據」、「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 」,並以不詳方式於其上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 處凍結管制命令印」、「檢察行政處鑑」、「處長莊進國」 印文(偽造枚數如附表二編號 9、10所示),憑以偽造「法 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 收執行命令」公文書後,詐欺集團成年女子及男子成員於10 2年 1月4日13時許撥打電話予詹春里,冒充為榮總醫院之人 員,佯稱詹春里身分證已遭盜用當作人頭使用,且被懷疑是 主謀,必須繳納保證金,否則會持搜索票逮捕,要求詹春里 繳交30萬元保證金並依約前往約定地點。吳木桂隨即聯絡甲 ○○,由李金明開車搭載甲○○、少年張○○、林里祐及「 阿賢」至現場,由少年張○○至銀行跟監詹春里,甲○○則 在取款現場把風,「阿賢」與李金明在車上等待,吳木桂、 劉仲凌則另駕駛一自小客車在臺灣大道上之肯德基速食店前 等候取款,甲○○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 、耳機互相聯繫,林里祐則穿戴附表三編號25、28至31所示 之衣物,於同日14時許至臺中市○○區○○路 000號福科國 中旁之土地公廟前與詹春里碰面,甲○○、劉仲凌於同日以 所有人不詳之門號 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劉仲凌所有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林里祐持用甲○○所有之門 號0000000000號聯繫,教導林里祐如何與詹春里應對,林里 祐隨後向詹春里佯稱其為法院書記官,為取信詹春里,林里 祐向詹春里出示附表二編號 9、10所示偽造之公文書而行使 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 9、10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 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詹春 里本人。詹春里因而陷於錯誤交付現金30萬元予林里祐,林 里祐隨後將款項交予甲○○轉交吳木桂,吳木桂再匯款予「 阿仙」。
吳木桂、甲○○、林里祐、李金明、劉仲凌、「阿仙」、「 阿成」及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
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2年1月16日前之某時 ,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編號11至16所示之「法 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 監管科收據」,並以不詳方式於其上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檢察行政處鑑」、「處 長莊進國」印文(偽造枚數如附表二編號11至16所示),憑 以偽造「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 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公文書後,詐欺集團成年女子成員 於102年 1月16日9時許撥打黃芬瑛住處電話予黃芬瑛,冒充 為彰化基督教醫院護士「陳維芳」,佯稱黃芬瑛身分已遭盜 用,隨後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復冒充臺中市警察局偵二隊「謝 孝德」警官、偵一隊隊長「張國義」、特偵組組長「林弘政 」,向黃芬瑛佯稱其涉及外交官擄人勒贖案,為防止其脫逃 ,須從存款提領出 6成的金額作為擔保金,交予法務部行政 執行處監管科公務員「楊為光」,金額會放在法務部監管, 待3至7個工作日之後會匯回黃芬瑛帳戶云云,使黃芬瑛因此 陷於錯誤接續交付現金予詐欺集團成員。黃芬瑛交付款項情 形如下:
㈠吳木桂開車搭載林里祐、李金明至臺中市清水區民眾服務 站,吳木桂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 機及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互相聯繫,李金明在車上把風,林里祐則穿戴附 表三編號25、28至31所示之衣物下車,於102年1月16日14 時許在該地與黃芬瑛碰面,為取信黃芬瑛,林里祐交付附 表二編號11、14所示偽造之公文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於附表二編號11、14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 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黃芬瑛本人,黃 芬瑛因而交付現金 200萬元予林里祐。林里祐隨後將款項 交予吳木桂。
㈡李金明於102年1月17日開車搭載甲○○、林里祐、劉仲凌 ,由甲○○至某便利超商收取附表二編號12、16所示之偽 造公文書傳真,並至臺中市清水區臺中銀行外監控黃芬瑛 領取款項後,與李金明、劉仲凌在車上把風監控,甲○○ 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及吳木桂 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00號及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甲○○所有之門號00000 00000 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林里祐則穿戴附表三編號25 、28至31所示之衣物,於同日10時許至臺中市清水區民眾 服務站與黃芬瑛碰面,為取信黃芬瑛,林里祐交付附表二
編號12、16所示偽造之公文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 表二編號12、16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 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黃芬瑛本人,黃芬瑛 因而交付現金 210萬元予林里祐。林里祐隨後將款項交予 甲○○。
㈢李金明於102年1月17日稍後復開車搭載甲○○、林里祐、 劉仲凌,由甲○○至某便利超商收取附表二編號13、15所 示之偽造公文書傳真,劉仲凌至臺中市清水區彰化銀行外 監控黃芬瑛領取款項後,與甲○○、李金明在車上把風監 控,甲○○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 機及吳木桂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00號、所有人不詳之門 號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林里祐則穿戴附 表三編號25、28至31所示之衣物,於同日14時許至臺中市 清水區大街路與文昌街口與黃芬瑛碰面,為取信黃芬瑛, 林里祐交付附表二編號13、15所示偽造之公文書而行使之 ,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13、15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 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黃 芬瑛本人,黃芬瑛因而交付現金 400萬元予林里祐。林里 祐隨後將款項交予甲○○。
甲○○於102年1月17日收取上開 2次款項後交予吳木桂,吳 木桂連同102年1月16日黃芬瑛交付之第一筆款項 200萬元, 將部分款項交予「阿成」後,餘款則匯至「阿仙」指定之帳 戶。
吳木桂、甲○○、少年張○○(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另案調 查)、鍾孝御、劉仲凌、「阿仙」、「阿成」、「阿賢」及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 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並與張翔捷、楊竣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2年1月16日前之某時,在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法偽造附表二編號17、18所示之「法務部 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 行命令」,並以不詳方式於其上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 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印文(偽造枚數如附表二編號17 所示),憑以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法 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公文書。甲○○另於10 1年12月至102年 1月間向楊竣傑表示欲購買人頭帳戶,楊竣 傑、張翔捷明知吳木桂、甲○○將利用人頭帳戶供遭詐騙之 被害人匯入款項,仍與吳木桂、甲○○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向蔡明杰(所涉幫助詐欺犯行已由 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取得其所有板信
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明杰帳 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楊竣傑以張翔捷所有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毀損,未扣案)撥打甲○○所 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聯繫,再由楊竣傑 與張翔捷於102年1月15日前某日在臺中市太平區三藩街勤益 科技大學附近,將前揭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以 3萬元之代價販賣予甲○○、吳木桂,甲○○因而交付3萬元 予楊竣傑、張翔捷。甲○○復於102年1月13、14日向鍾孝御 表示欲以18,000元為代價購買人頭帳戶使用,鍾孝御明知吳 木桂、甲○○將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他 人,令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其帳戶,仍與吳木桂、甲○○共同 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於102年1月16日14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文 心南路某餐廳前,以18,000元為代價將其所有之第一銀行太 平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戶名鍾孝御帳戶之存摺、印 章、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甲○○供其等使用。甲○○取得上開 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女性成年成員即於102年1月16日10時 許撥打林淑琴住處及行動電話,冒充彰化基督教醫院行政人 員,向林淑琴佯稱其資料外洩遭歹徒申辦銀行帳戶作為人頭 帳戶,涉及多起刑事案件且遭法院通緝,其後詐欺集團成年 成員復冒充檢察官,向林淑琴表示須將涉案金額交付保管, 如經開庭釐清查帳戶金額未涉案後會將全數金額歸還云云, 林淑琴因而陷於錯誤,接續交付現金及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 之帳戶。林淑琴交付款項及匯款過程如下:
㈠「阿仙」撥打電話予少年張○○要其等至約定地點向林淑 琴取款,吳木桂亦使用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少年張○○持用所有人不詳之門號 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劉仲凌隨即開車搭載少年張○○、 「阿賢」至彰化縣西湖鎮湖東國小旁,劉仲凌等人使用附 表三編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互相聯繫,由劉仲凌 、「阿賢」在車上把風,少年張○○則穿戴附表三編號25 、28至31所示之衣物,於102 年1 月16日16時30分許下車 與林淑琴碰面,向林淑琴拿取現金80萬元,少年張○○為 取信林淑琴,復交付附表二編號17、18所示之偽造公文書 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17、18所示文書之名 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 信力及林淑琴本人。
㈡林淑琴於102年1月17日14時30分許,在彰化縣鹿港信用合 作社,將 120萬元匯款至鍾孝御上開帳戶,另於102年1月 18日12時43分許,在臺中商業銀行秀水分行匯款40萬元至
鍾孝御上開帳戶。吳木桂與「阿仙」持用其所有之門號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00 0 號行動電話相互聯繫,吳木桂、甲○○隨後帶鍾孝御分 別於102年1月18日及19日至銀行,由鍾孝御自其上開帳戶 提領100萬元、60萬元交予吳木桂,吳木桂則交付3萬元報 酬予鍾孝御。
㈢林淑琴另於102年1月18日12時18分匯款60萬元至蔡明杰前 揭帳戶。甲○○於翌日(即19日)帶同鍾孝御至某第一銀 行提領款項交予吳木桂,吳木桂另交付2 萬餘元之報酬予 鍾孝御。
吳木桂取得上開 3筆款項後,將部分款項交予「阿成」,其 餘款項則匯至「阿仙」指定之帳戶。
吳木桂、張欽凱、鍾孝御、李金明、劉仲凌、「阿仙」及姓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02 年3 月12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 點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編號19、20所示之「法務部特偵組 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 」,並以不詳方式於其上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 處凍結管制命令印」、「檢察行政處鑑」、「處長楊榮宗」 印文(偽造枚數如附表二編號19、20所示),憑以偽造「法 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 監管科收據」公文書後,詐欺集團成年女子成員於102年3月 12日13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溫富,冒充為彰化基督教醫院人 員,佯稱溫富之身分已遭盜用作為看病及申辦銀行帳戶,隨 後又將電話轉接自稱「蔡隊長」、「林組長」之詐欺集團成 員,「林組長」告知溫富,因其涉及詐欺、洗錢及外交官員 命案,須先凍結溫富帳戶,要求溫富將存款領出,溫富同意 後,「阿仙」隨即撥打電話予劉仲凌,要求渠等前往取款, 劉仲凌駕車搭載張欽凱、鍾孝御、李金明至彰化市,劉仲凌 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及所有人不 詳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張欽凱先至溫富住處附 近把風,劉仲凌至約定地點把風,鍾孝御則穿戴附表三編號 25、28至31所示之衣物,於同日14時40分許至彰化市○○路 0段000號與溫富碰面,為取信溫富,鍾孝御交付附表二編號 19、20所示偽造之公文書予溫富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 表二編號19、20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 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溫富本人。溫富因而陷於 錯誤交付現金40萬元予鍾孝御,吳木桂即指示李金明駕車接
應張欽凱、鍾孝御、劉仲凌。鍾孝御隨後將40萬元交予吳木 桂,吳木桂再匯款予「阿仙」。
吳木桂、張欽凱、鍾孝御、李金明、劉仲凌、「阿仙」及姓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3月12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編號21至25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凍結 管制執行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刑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第 三公證帳戶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宗 」、「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並以不詳方式於 其上偽造「台北士林地檢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凍 結管制命令執行處印」、「處長羅正平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 業務主管決定」等印文(偽造枚數如附表二編號24、25所示 ),憑以偽造「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刑事傳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第三公證帳戶收據」、「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宗」、「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 押處分命令」公文書後,詐欺集團女性成年成員於102年3月 15日10時許撥打蔡吉弘住家電話予蔡吉弘,冒充為健保局人 員,佯稱蔡吉弘涉案須將健保卡停掉,若要解決則必須轉接 到法務部云云。其後,復有自稱法務部調查局「張先生」之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佯稱蔡吉弘涉入 1件毒品專案,須將銀 行帳戶配合清查及資金控管云云,蔡吉弘同意交付款項後, 吳木桂隨即指揮張欽凱、李金明至彰化銀行內湖分行監看蔡 吉弘提款狀況,劉仲凌則在蔡吉弘住處附近監看、把風,吳 木桂、鍾孝御在車內等待,吳木桂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 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待 蔡吉弘自銀行提領款項後,鍾孝御穿戴附表三編號25、28至 31所示之衣物,並由吳木桂駕車搭載其至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麗山高中前與蔡吉弘碰面,為取信溫富,鍾孝御 交付附表二編號21至25所示偽造之公文書予蔡吉弘而行使之 ,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21至25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 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蔡吉弘 本人。蔡吉弘因而陷於錯誤,交付現金80萬元及其所有之國 泰世華銀行存簿 2本予鍾孝御。鍾孝御隨後將80萬元交予吳 木桂,吳木桂再匯款予「阿仙」。
吳木桂、張欽凱、鍾孝御、劉仲凌、「阿仙」及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
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0 2年3月21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編 號26至30所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宗」、 「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總署刑事傳票」、「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第三 公證帳戶收據」,並以不詳方式於其上偽造「台北士林地檢 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處印」、 「處長羅正平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定」印文( 偽造枚數如附表二編號26、27所示),憑以偽造「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宗」、「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 分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刑事傳票」、「法 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第三公證帳戶收據」公文書後, 詐欺集團男性成年成員於102年3月21日10時許,冒充中央健 保局人員,撥打電話至張惠玲住處,佯稱張惠玲健保卡遭盜 領藥 6萬多元即將被鎖卡,及其銀行帳戶因牽涉煙毒犯匯入 之贓款,張惠玲已被限制出境,必須將銀行帳戶配合相關之 清查、金額提領,否則張惠玲之戶頭會遭金管會凍結,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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