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37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木桂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亞峰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欽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2 年度訴字第1567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103年7月21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3
74、10652、10707、151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壹、丙○○於民國 101年10月間某日,加入綽號「阿仙」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阿仙」)為首之詐欺集團,江 亞峰(綽號「阿峰」)於同年10月底、11月初某日,經由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元哥」之男子介紹結識丙○○,因而加 入該詐欺集團,丙○○、江亞峰分別與庚○○、林里祐(由 原審判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鍾孝御( 由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李金明(由原審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10月確定)、劉仲凌(由原審通緝 中)、楊承欣(所犯詐欺、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行,業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張愛蕾及「阿仙」、綽號「 大肚」、「大目仔」、「阿賢」、「阿成」、「小李」等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大肚」、「大目仔」、「 阿賢」、「阿成」、「小李」)、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 員職權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與陳彥彰(所犯詐欺犯行 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張翔捷、楊竣傑(均由 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議妥由丙○○、江亞峰擔任「車手頭」,負責 在臺灣地區分配、調度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取款(即俗稱 「車手」),並向車手收取被害人所交付遭詐騙之款項後, 由丙○○將款項匯至「阿仙」指定之帳戶,或交予「阿仙」 指定之詐欺集團成員,庚○○(綽號阿凱)、林里祐(綽號 里祐)、鍾孝御(綽號布丁)、李金明(綽號阿金)、劉仲
凌則分別擔任向被害人取款、把風及監控負責取款之詐欺集 團成員或被害人行蹤(俗稱「叫水」)等工作,並約定丙○ ○可獲得詐得金額之3%作為報酬,江亞峰可得詐得金額3至 4%作為報酬(江亞峰於102年 2月間因與丙○○發生爭執而 退出),庚○○、林里祐、李金明擔任車手部分,可獲得詐 騙金額1至2%作為報酬,如為把風,則可獲得新臺幣(下同 )1,000元至2,000元不等之報酬,共同為下列犯行: 丙○○、「阿仙」、「大肚」、張愛蕾及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 務員職權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 成員於民國101年11月7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偽造附表二編號 1所示之法務部調查局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 令,憑以偽造「法務部調查局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公文 書 1份後,由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冒充榮民總醫院行政助理「 林文朵」於101年11月7日10時許撥打辛○○自宅電話予辛○ ○,向辛○○佯稱名為「郭心儀」之人欲拿取辛○○之診斷 證明書,隨後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復冒稱偵二隊「王瑞文警員 」、「張永進組長」、調查局「胡定民副局長」接續撥打電 話予辛○○,佯稱辛○○上海銀行帳戶涉及重大刑案為由, 要求配合帳戶清查及資金控管,辛○○因而陷於錯誤,接續 交付款項及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辛○○交付款項及 匯款過程如下:
㈠101年11月7日16時許自稱「林國斌」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年成員(下稱「林國斌」)至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之中油工業區加油站,向辛○○表示其為調查局 組員,依胡定民副局長指示向辛○○拿取款項,辛○○將 其自國泰世華銀行文華簡易型分行帳戶提領之現金 116萬 元交予「林國斌」,「林國斌」並當場交付上開偽造之「 法務部調查局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公文書 1份予辛○ ○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 1所示之文書之名 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 信力及辛○○本人。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款項後,將款項 交予「大肚」。丙○○持用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與詐欺集團成員持用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大肚」將取得之 116萬 元交予丙○○,再由丙○○匯款至「阿仙」指定之人頭帳 戶。
㈡辛○○於101年11月8日於國泰世華銀行文華簡易型分行, 匯款30萬元至彰化商業銀行竹南分行、戶名:張蓉真(所 犯幫助詐欺犯行,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帳
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丙○○持用所有人不詳之 門號 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詐欺集團成員持用所有 人不詳之門號 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由「大 肚」自上開帳戶領出30萬元後交予丙○○,丙○○再匯款 至「阿仙」指定之人頭帳戶。
丙○○、「阿仙」、「大目仔」、「阿賢」及姓名年籍不詳 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 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 集團成員於101年12月7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偽造附表二編號 2所示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暫緩 執行凍結令申請書第三公證帳戶收據,憑以偽造「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第三公證帳戶收 據」公文書 1份後,詐欺集團成員(成年人)冒充「金管會 周主任」,於101年12月 7日8時30分撥打巳○○住宅電話予 巳○○,佯稱其涉入B21槍擊命案,該案由張課長承辦,且 欲凍結巳○○之國泰銀行帳戶,要求其將銀行內戶頭資金全 數提領出來,以便申請第三公證帳戶監管現金,地檢署科長 會至指定地點拿取現金云云。同日16時許,「阿仙」聯繫「 大目仔」、「阿賢」至嘉義市公明路與安和街天理教門口前 ,期間丙○○持用所有人不詳之門號 000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詐欺集團成員持用所有人不詳之門號 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繫告知約定地點,「大目仔」、「阿賢」中 1 人隨後至約定地點向巳○○佯稱為地方法院檢察署科長,為 取信巳○○,並向巳○○出示附表二編號 2所示偽造之公文 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 2所示文書之名義人 、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 巳○○本人,巳○○因而陷於錯誤,將現金28萬元交予該詐 欺集團成員。「大目仔」、「阿賢」隨後將28萬元交予丙○ ○,丙○○再將款項匯至「阿仙」指定之帳戶。 丙○○、江亞峰、少年張○○(姓名年籍詳卷、由原審法院 少年法庭另案調查)、林里祐、李金明、劉仲凌、「阿仙」 及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 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01年 12月10日前之某時,在不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之法務部特偵組 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並 以不詳方式於其上偽造「檢察行政處鑑」、「處長莊進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印文( 偽造之枚數如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憑以偽造「法務部特 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
收據」公文書後,詐欺集團女性成年成員冒充彰化秀傳醫院 人員,於101年 12月10日10時許撥打電話至未○○住處予未 ○○,佯稱其詐領保險金,隨後詐欺集團男性成年成員復冒 充檢察官,接續撥打電話予未○○,佯稱未○○除了涉入詐 領保險金外,另涉嫌擄人勒贖案,要徹查其帳戶以確認資金 來源云云,冒充檢察官之詐欺集團男子翌日接續來電,表示 欲再次查證資金來源,要求未○○將錢交付其等監管云云, 未○○因而陷於錯誤後,接續交付款項。未○○交付款項過 程如下:
㈠江亞峰於101年 12月10日指揮少年張○○、林里祐至臺中 市太平區太平三街圖書館門口,江亞峰等人使用附表三編 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互相聯繫,由林里祐在旁把 風,少年張○○則穿戴附表三編號25、28至31所示之衣物 ,向未○○收取現金40萬元。
㈡丙○○於101年12月11日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與江亞峰持用之不詳門號行動電話(所有人不詳 )聯繫,江亞峰隨即指揮少年張○○、林里祐、李金明、 劉仲凌,由林里祐在未○○住處附近把風,江亞峰開車及 跟監未○○至臺中市太平區長億路郵局領款,李金明、劉 仲凌於車上等待,江亞峰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 之對講機、耳機互相聯繫,少年張○○則穿戴附表三編號 25、28至31所示之衣物,於同日13時20分許出面向未○○ 拿取現金80萬元,為取信未○○,少年張○○復交付附表 二編號3至5所示偽造之公文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 表二編號3至5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 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未○○本人。 ㈢101年 12月11日15時許,江亞峰開車搭載少年張○○至臺 中市東區建成路與振興路口,江亞峰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 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互相聯繫,少年張○○則穿戴 附表三編號25、28至31所示之衣物,出面向未○○拿取現 金80萬元,少年張○○為取信未○○,復交付附表二編號 6 所示之偽造公文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 6 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 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未○○本人。
江亞峰隨後將取得之款項交予丙○○,由丙○○匯款至「阿 仙」指定之帳戶。
丙○○、江亞峰、少年張○○(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另案調 查)、林里祐、劉仲凌、楊承欣、「阿仙」、「阿成」及姓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先由楊承欣於101年12月5日晚間20時許,在臺中市太平區 東平國小旁暗巷,向陳彥彰以新臺幣 1萬元之代價,收購陳 彥彰所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陳彥彰兆豐銀行太平分行帳戶)之存摺、印章、 金融卡、密碼等物。而陳彥彰明知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 金融卡(含密碼)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 財產、信用,且可預見存摺、印章、金融卡(含密碼)如任 意交予他人使用,極易被利用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 竟猶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產損害之危險,而基於縱若金融帳 戶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意 ,於上開時、地,將前揭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 密碼等物,出售、交付予楊承欣。詐欺集團成員後於 101年 12月20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編號 7、8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法務部特 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並以不詳方式於其上偽造「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檢察行 政處鑑」、「處長莊進國」印文(偽造枚數如附表二編號 7 、8 所示),憑以偽造「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 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公文書,暨偽造「 書記官林國賓」識別證特種文書 1張(未扣案)後,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於101年 12月20日上午約10時許撥打電話至午○ ○住處電話予午○○,冒充臺中榮民總醫院人員,佯稱午○ ○於101年9月25日有至臺中榮民總醫院看病,委託男子「王 文龍」於101年 12月20日至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隨後復有 冒充員警之詐欺集團男子在電話中調查訪談,午○○因而告 知其郵局、銀行帳號及餘額,該男子告知午○○其臺新銀行 帳戶已涉入「林美玲」洗錢案,需將銀行提領之金錢交予「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列管當作押金,與午○○約定在 臺中市西屯區美滿東三巷口見面云云。「阿仙」隨後撥打電 話予江亞峰要求渠等至該處取款,丙○○、江亞峰、少年張 ○○及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持用丙○○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及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 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取款事宜,江亞峰即開車搭載林 里祐、少年張○○至上址,江亞峰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 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互相聯繫,林里祐在旁把風,少年張 ○○則穿戴附表三編號25、28至31所示之衣物,出面向午○ ○出示偽造之「書記官林國賓」識別證及附表二編號7、8所 示偽造之公文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書記官林國賓」 、附表二編號7、8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機關對於人員管 理及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午○○本人
。午○○因而陷於錯誤交付現金80萬元予少年張○○,少年 張○○隨後將款項交予江亞峰轉交丙○○,丙○○再匯款予 「阿仙」。於101年12月21日9時許,詐欺集團男子成員(成 年人)復接續上開詐欺、僭行公務員職權之犯意,冒充「法 務部林組長」撥打電話予午○○,佯稱其為負責案件之人員 ,要求午○○需支付監管金額,於101年12月22日9時許,自 稱「林組長」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接續撥打電話予午○○, 佯稱其涉入股票案並要求午○○變賣股票,隨後自稱「蔡隊 長」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來電告知午○○等候「林組長」之 電話通知。101年12月24日9時許「林組長」再度撥打電話予 午○○,告知其除須把變賣股票金額交付監管外,尚須進行 匯款動作以補足不足之差額云云,使午○○因此陷於錯誤接 續匯款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午○○匯款情形如下: ㈠午○○分別於101年12月21日匯款50萬元、於101年12月25 日匯款35萬元至前揭張蓉真彰化銀行竹南分行之帳戶,再 由「阿仙」指示「阿成」前往領款後交予丙○○,丙○○ 再匯款予「阿仙」。
㈡午○○於 101年12月24日匯款80萬元至陳彥彰兆豐銀行太 平分行帳戶。午○○匯款後,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於同日12時36分許,持陳彥彰前揭帳戶之存摺、印章至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填具 取款憑條而臨櫃提領午○○所匯入之47萬元。江亞峰、丙 ○○則持用所有人不詳之門號 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及丙○○所有之門號 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 取款事宜,並指示楊承欣於同日13時 4分許前往兆豐銀行 北臺中分行,持陳彥彰前揭帳戶之存摺、印章,填具取款 憑條而臨櫃提領午○○所匯入之25萬元。楊承欣領得上開 款項後,即交由江亞峰匯款予「阿仙」。嗣後,兆豐銀行 太平分行行員邱紫鴻因發覺該帳戶有異而凍結該帳戶。 ㈢午○○接續於101年12月25日匯款220萬元至陳彥彰上開帳 戶。丙○○、江亞峰則持用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取款事宜,丙○ ○等人為順利取款,楊承欣遂於同日14時30分許,與陳彥 彰相約在臺中市太平區中興東路上之「順發3C電子量販店 」見面,陳彥彰明知楊承欣與到場之另 2名真實姓名年籍 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均為詐騙集團成員,竟仍與渠等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江亞峰指揮楊 承欣帶同陳彥彰於同日14時34分許至臺中市○○區○○○ 路 000號之兆豐銀行太平分行內領款,江亞峰、少年張○ ○、林里祐、劉仲凌則在車上監看。陳彥彰與楊承欣持前
揭帳戶之存摺、印章,填具取款憑條,欲臨櫃提領午○○ 所匯入之 220萬元之際,為該行行員邱紫鴻發覺有異,遂 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楊承欣、陳彥彰,因而未提領該筆款 項得逞。
丙○○、江亞峰、少年張○○(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另案調 查)、林里祐、李金明、劉仲凌、「阿仙」、「阿賢」及姓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2年 1月4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 點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編號 9、10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執 行處監管科收據」、「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 」,並以不詳方式於其上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 處凍結管制命令印」、「檢察行政處鑑」、「處長莊進國」 印文(偽造枚數如附表二編號 9、10所示),憑以偽造「法 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 收執行命令」公文書後,詐欺集團成年女子及男子成員於10 2年 1月4日13時許撥打電話予子○○,冒充為榮總醫院之人 員,佯稱子○○身分證已遭盜用當作人頭使用,且被懷疑是 主謀,必須繳納保證金,否則會持搜索票逮捕,要求子○○ 繳交30萬元保證金並依約前往約定地點。丙○○隨即聯絡江 亞峰,由李金明開車搭載江亞峰、少年張○○、林里祐及「 阿賢」至現場,由少年張○○至銀行跟監子○○,江亞峰則 在取款現場把風,「阿賢」與李金明在車上等待,丙○○、 劉仲凌則另駕駛一自小客車在臺灣大道上之肯德基速食店前 等候取款,江亞峰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 、耳機互相聯繫,林里祐則穿戴附表三編號25、28至31所示 之衣物,於同日14時許至臺中市○○區○○路 000號福科國 中旁之土地公廟前與子○○碰面,江亞峰、劉仲凌於同日以 所有人不詳之門號 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劉仲凌所有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林里祐持用江亞峰所有之門 號0000000000號聯繫,教導林里祐如何與子○○應對,林里 祐隨後向子○○佯稱其為法院書記官,為取信子○○,林里 祐向子○○出示附表二編號 9、10所示偽造之公文書而行使 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 9、10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 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子○ ○本人。子○○因而陷於錯誤交付現金30萬元予林里祐,林 里祐隨後將款項交予江亞峰轉交丙○○,丙○○再匯款予「 阿仙」。
丙○○、江亞峰、林里祐、李金明、劉仲凌、「阿仙」、「 阿成」及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
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2年1月16日前之某時 ,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編號11至16所示之「法 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 監管科收據」,並以不詳方式於其上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檢察行政處鑑」、「處 長莊進國」印文(偽造枚數如附表二編號11至16所示),憑 以偽造「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 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公文書後,詐欺集團成年女子成員 於102年 1月16日9時許撥打壬○○住處電話予壬○○,冒充 為彰化基督教醫院護士「陳維芳」,佯稱壬○○身分已遭盜 用,隨後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復冒充臺中市警察局偵二隊「謝 孝德」警官、偵一隊隊長「張國義」、特偵組組長「林弘政 」,向壬○○佯稱其涉及外交官擄人勒贖案,為防止其脫逃 ,須從存款提領出 6成的金額作為擔保金,交予法務部行政 執行處監管科公務員「楊為光」,金額會放在法務部監管, 待3至7個工作日之後會匯回壬○○帳戶云云,使壬○○因此 陷於錯誤接續交付現金予詐欺集團成員。壬○○交付款項情 形如下:
㈠丙○○開車搭載林里祐、李金明至臺中市清水區民眾服務 站,丙○○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 機及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互相聯繫,李金明在車上把風,林里祐則穿戴附 表三編號25、28至31所示之衣物下車,於102年1月16日14 時許在該地與壬○○碰面,為取信壬○○,林里祐交付附 表二編號11、14所示偽造之公文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於附表二編號11、14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 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壬○○本人,壬 ○○因而交付現金 200萬元予林里祐。林里祐隨後將款項 交予丙○○。
㈡李金明於102年1月17日開車搭載江亞峰、林里祐、劉仲凌 ,由江亞峰至某便利超商收取附表二編號12、16所示之偽 造公文書傳真,並至臺中市清水區臺中銀行外監控壬○○ 領取款項後,與李金明、劉仲凌在車上把風監控,江亞峰 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及丙○○ 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00號及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江亞峰所有之門號00000 00000 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林里祐則穿戴附表三編號25 、28至31所示之衣物,於同日10時許至臺中市清水區民眾 服務站與壬○○碰面,為取信壬○○,林里祐交付附表二
編號12、16所示偽造之公文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 表二編號12、16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 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壬○○本人,壬○○ 因而交付現金 210萬元予林里祐。林里祐隨後將款項交予 江亞峰。
㈢李金明於102年1月17日稍後復開車搭載江亞峰、林里祐、 劉仲凌,由江亞峰至某便利超商收取附表二編號13、15所 示之偽造公文書傳真,劉仲凌至臺中市清水區彰化銀行外 監控壬○○領取款項後,與江亞峰、李金明在車上把風監 控,江亞峰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 機及丙○○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00號、所有人不詳之門 號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林里祐則穿戴附 表三編號25、28至31所示之衣物,於同日14時許至臺中市 清水區大街路與文昌街口與壬○○碰面,為取信壬○○, 林里祐交付附表二編號13、15所示偽造之公文書而行使之 ,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13、15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 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壬 ○○本人,壬○○因而交付現金 400萬元予林里祐。林里 祐隨後將款項交予江亞峰。
江亞峰於102年1月17日收取上開 2次款項後交予丙○○,丙 ○○連同102年1月16日壬○○交付之第一筆款項 200萬元, 將部分款項交予「阿成」後,餘款則匯至「阿仙」指定之帳 戶。
丙○○、江亞峰、少年張○○(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另案調 查)、鍾孝御、劉仲凌、「阿仙」、「阿成」、「阿賢」及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 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並與張翔捷、楊竣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2年1月16日前之某時,在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法偽造附表二編號17、18所示之「法務部 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 行命令」,並以不詳方式於其上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 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印文(偽造枚數如附表二編號17 所示),憑以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法 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公文書。江亞峰另於10 1年12月至102年 1月間向楊竣傑表示欲購買人頭帳戶,楊竣 傑、張翔捷明知丙○○、江亞峰將利用人頭帳戶供遭詐騙之 被害人匯入款項,仍與丙○○、江亞峰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向蔡明杰(所涉幫助詐欺犯行已由 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取得其所有板信
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明杰帳 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楊竣傑以張翔捷所有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毀損,未扣案)撥打江亞峰所 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江亞峰聯繫,再由楊竣傑 與張翔捷於102年1月15日前某日在臺中市太平區三藩街勤益 科技大學附近,將前揭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以 3萬元之代價販賣予江亞峰、丙○○,江亞峰因而交付3萬元 予楊竣傑、張翔捷。江亞峰復於102年1月13、14日向鍾孝御 表示欲以18,000元為代價購買人頭帳戶使用,鍾孝御明知丙 ○○、江亞峰將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他 人,令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其帳戶,仍與丙○○、江亞峰共同 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於102年1月16日14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文 心南路某餐廳前,以18,000元為代價將其所有之第一銀行太 平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戶名鍾孝御帳戶之存摺、印 章、提款卡及密碼交予江亞峰供其等使用。江亞峰取得上開 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女性成年成員即於102年1月16日10時 許撥打戊○○住處及行動電話,冒充彰化基督教醫院行政人 員,向戊○○佯稱其資料外洩遭歹徒申辦銀行帳戶作為人頭 帳戶,涉及多起刑事案件且遭法院通緝,其後詐欺集團成年 成員復冒充檢察官,向戊○○表示須將涉案金額交付保管, 如經開庭釐清查帳戶金額未涉案後會將全數金額歸還云云, 戊○○因而陷於錯誤,接續交付現金及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 之帳戶。戊○○交付款項及匯款過程如下:
㈠「阿仙」撥打電話予少年張○○要其等至約定地點向戊○ ○取款,丙○○亦使用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少年張○○持用所有人不詳之門號 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劉仲凌隨即開車搭載少年張○○、 「阿賢」至彰化縣西湖鎮湖東國小旁,劉仲凌等人使用附 表三編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互相聯繫,由劉仲凌 、「阿賢」在車上把風,少年張○○則穿戴附表三編號25 、28至31所示之衣物,於102 年1 月16日16時30分許下車 與戊○○碰面,向戊○○拿取現金80萬元,少年張○○為 取信戊○○,復交付附表二編號17、18所示之偽造公文書 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17、18所示文書之名 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 信力及戊○○本人。
㈡戊○○於102年1月17日14時30分許,在彰化縣鹿港信用合 作社,將 120萬元匯款至鍾孝御上開帳戶,另於102年1月 18日12時43分許,在臺中商業銀行秀水分行匯款40萬元至
鍾孝御上開帳戶。丙○○與「阿仙」持用其所有之門號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00 0 號行動電話相互聯繫,丙○○、江亞峰隨後帶鍾孝御分 別於102年1月18日及19日至銀行,由鍾孝御自其上開帳戶 提領100萬元、60萬元交予丙○○,丙○○則交付3萬元報 酬予鍾孝御。
㈢戊○○另於102年1月18日12時18分匯款60萬元至蔡明杰前 揭帳戶。江亞峰於翌日(即19日)帶同鍾孝御至某第一銀 行提領款項交予丙○○,丙○○另交付2 萬餘元之報酬予 鍾孝御。
丙○○取得上開 3筆款項後,將部分款項交予「阿成」,其 餘款項則匯至「阿仙」指定之帳戶。
丙○○、庚○○、鍾孝御、李金明、劉仲凌、「阿仙」及姓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02 年3 月12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 點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編號19、20所示之「法務部特偵組 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 」,並以不詳方式於其上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 處凍結管制命令印」、「檢察行政處鑑」、「處長楊榮宗」 印文(偽造枚數如附表二編號19、20所示),憑以偽造「法 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 監管科收據」公文書後,詐欺集團成年女子成員於102年3月 12日13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癸○,冒充為彰化基督教醫院人 員,佯稱癸○之身分已遭盜用作為看病及申辦銀行帳戶,隨 後又將電話轉接自稱「蔡隊長」、「林組長」之詐欺集團成 員,「林組長」告知癸○,因其涉及詐欺、洗錢及外交官員 命案,須先凍結癸○帳戶,要求癸○將存款領出,癸○同意 後,「阿仙」隨即撥打電話予劉仲凌,要求渠等前往取款, 劉仲凌駕車搭載庚○○、鍾孝御、李金明至彰化市,劉仲凌 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及所有人不 詳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庚○○先至癸○住處附 近把風,劉仲凌至約定地點把風,鍾孝御則穿戴附表三編號 25、28至31所示之衣物,於同日14時40分許至彰化市○○路 0段000號與癸○碰面,為取信癸○,鍾孝御交付附表二編號 19、20所示偽造之公文書予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 表二編號19、20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 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癸○本人。癸○因而陷於 錯誤交付現金40萬元予鍾孝御,丙○○即指示李金明駕車接
應庚○○、鍾孝御、劉仲凌。鍾孝御隨後將40萬元交予丙○ ○,丙○○再匯款予「阿仙」。
丙○○、庚○○、鍾孝御、李金明、劉仲凌、「阿仙」及姓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3月12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編號21至25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凍結 管制執行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刑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第 三公證帳戶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宗 」、「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並以不詳方式於 其上偽造「台北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凍 結管制命令執行處印」、「處長羅正平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 業務主管決定」等印文(偽造枚數如附表二編號24、25所示 ),憑以偽造「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刑事傳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第三公證帳戶收據」、「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宗」、「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 押處分命令」公文書後,詐欺集團女性成年成員於102年3月 15日10時許撥打辰○○住家電話予辰○○,冒充為健保局人 員,佯稱辰○○涉案須將健保卡停掉,若要解決則必須轉接 到法務部云云。其後,復有自稱法務部調查局「張先生」之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佯稱辰○○涉入 1件毒品專案,須將銀 行帳戶配合清查及資金控管云云,辰○○同意交付款項後, 丙○○隨即指揮庚○○、李金明至彰化銀行內湖分行監看辰 ○○提款狀況,劉仲凌則在辰○○住處附近監看、把風,丙 ○○、鍾孝御在車內等待,丙○○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 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待 辰○○自銀行提領款項後,鍾孝御穿戴附表三編號25、28至 31所示之衣物,並由丙○○駕車搭載其至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麗山高中前與辰○○碰面,為取信癸○,鍾孝御 交付附表二編號21至25所示偽造之公文書予辰○○而行使之 ,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21至25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 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辰○○ 本人。辰○○因而陷於錯誤,交付現金80萬元及其所有之國 泰世華銀行存簿 2本予鍾孝御。鍾孝御隨後將80萬元交予丙 ○○,丙○○再匯款予「阿仙」。
丙○○、庚○○、鍾孝御、劉仲凌、「阿仙」及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
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0 2年3月21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編 號26至30所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宗」、 「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總署刑事傳票」、「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第三 公證帳戶收據」,並以不詳方式於其上偽造「台北甲○○○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處印」、 「處長羅正平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定」印文( 偽造枚數如附表二編號26、27所示),憑以偽造「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宗」、「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 分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刑事傳票」、「法 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第三公證帳戶收據」公文書後, 詐欺集團男性成年成員於102年3月21日10時許,冒充中央健 保局人員,撥打電話至己○○住處,佯稱己○○健保卡遭盜 領藥 6萬多元即將被鎖卡,及其銀行帳戶因牽涉煙毒犯匯入 之贓款,己○○已被限制出境,必須將銀行帳戶配合相關之 清查、金額提領,否則己○○之戶頭會遭金管會凍結,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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