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60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誠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
易字第1189號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04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乙○○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楓采汽車 旅館之櫃檯人員,分別於下列時、地,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2年8月28日凌晨0時起至8時止,與陳家偉共同輪值 櫃檯服務,適有客人張啟輝於同日凌晨2時4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酒醉之友人甲○○投宿該旅 館508號房,於同日凌晨2時16分許,張啟輝獨自一人駕車離 去。乙○○因欲查看甲○○在房內之狀況,藉口擔心甲○○ 發生意外,與陳家偉商量後,由陳家偉在辦公室櫃檯內,以 中央控制系統開啟508 號房之鐵捲門,再由乙○○於同日凌 晨2時23分許進入508號房,乙○○因此確認甲○○安全無虞 ,且已陷於熟睡狀態,於凌晨2 時27分許離開該房。詎乙○ ○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同日凌晨2時30分許,無故侵入甲○○所住宿之508號房 2樓房間內,隨即將鐵捲門關上,至凌晨2時43分許離開該房 ;復於同日凌晨2時44分許,再度進入508號房內,隨即將鐵 捲門關上,並至2 樓房間內徒手竊取甲○○所有置於錢包內 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得手後,於凌晨2 時53分許 離開該房。嗣乙○○返回櫃檯後,自其口袋內取出3000元現 金給陳家偉看,欲與陳家偉朋分所竊得之贓款,然遭陳家偉 斷然拒絕;乙○○再度於同日凌晨2 時54分許進入508號房2 樓房間,於2時55分許離開該房。
㈡於102年9 月2日凌晨0時許至8時許乙○○單獨輪值櫃檯服務 ,見客人張啟輝於同日凌晨0時44 分許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 ,搭載酒醉之友人甲○○再度投宿該旅館503 號房,於同日 凌晨2 時33分許,張啟輝獨自一人駕車離去。乙○○認有機 可乘,竟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以 櫃檯電話撥打503 號客房服務電話,約響52秒仍未有人接聽 ,於同日凌晨2時43分許,在櫃檯內以中央控制系統開啟503 號房之鐵捲門,侵入甲○○所住宿之503號房2樓房間,於凌
晨2時44分許離開該房返回辦公室,再度以櫃檯電話撥打503 房客房電話,約響1 分22秒之久仍未有人接聽,因此確認甲 ○○已陷於熟睡之狀態,隨即大膽將辦公室大門上鎖。於同 日凌晨2時47分許,乙○○侵入503 號房,先在1樓樓梯下方 駐足約5秒後,隨即往上走至2樓房間內,徒手竊取甲○○置 於皮包內之現金1 萬2000元。得手後,側躺在甲○○身旁, 目視甲○○容貌,甲○○因感覺有人躺臥其身側而驚醒,乙 ○○見事跡敗露,隨即匆忙下床,於凌晨2 時51分許拎著鞋 子離開503 號房跑回辦公室。甲○○醒來查看皮包,發現現 金遭竊,於凌晨2 時52分許打電話至櫃檯,要求乙○○返還 所竊財物,乙○○隨即進入503號房近2樓樓梯處,將1萬200 0元現金丟進2樓房內並道歉後,即行返回櫃檯。嗣經甲○○ 通知友人黃源溢到場處理並報警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乙 ○○另涉乘機猥褻罪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 項規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均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 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 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 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 證據適格,屬於傳聞法則之一環,基本原理在於保障被告之 訴訟防禦反對詰問權。是若被告對於證據之真正、確實,根 本不加反對,完全認同者,即無特加保障之必要,不生所謂 剝奪反對詰問權之問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9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 或書面陳述,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者,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檢察官及被告均不爭 執其證據能力,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 第50至51頁反面),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 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故認為 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之規定,認皆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 序,檢察官及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 第50至51頁反面),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是後述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亦均有證據能力。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其於102年8月28日凌晨2時許起曾4度進入楓采汽 車旅館508號房、於102年9月2日凌晨2時許起曾3度進入楓采 汽車旅館503 號房等事實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入 住宅竊盜之犯行,於原審審理時辯稱:伊進入508 號房是同 事陳家偉要伊進去的,陳家偉要伊進去看甲○○是否安全, 第1 次進去伊是先敲門,並無回應,伊回去告訴陳家偉要怎 麼辦,第2 次陳家偉是請伊去車庫下面等,等將近10分鐘, 伊就再回櫃台看陳家偉在做什麼,伊回去後就問陳家偉可以 進去了嗎,陳家偉說好,這次陳家偉有陪同伊上去,上去之 後看被害人沒事其等就下樓,伊看到樓梯旁邊有3000元,陳 家偉走在伊前面,伊就撿起來,帶回櫃台。伊回櫃台時,跟 陳家偉說伊有撿到錢,伊有跟陳家偉說撿到錢是否要分伊, 陳家偉說不是他掉的,問伊在哪裡撿到,伊說在樓梯間,陳 家偉說不是他掉的,伊就問陳家偉說這筆3000元要如何處理 ,是否要做失物處理,陳家偉說電腦不好處理,所以伊就把 3000元又拿回樓梯間放。102 年9月2日張啟輝跟甲○○晚上 來投宿時,有搶著要付錢,伊感覺氣氛不怎麼好,2 人就起 爭執,伊收下張啟輝的錢,把房間鑰匙給張啟輝,張啟輝待 1 個小時就先行離開,離開時伊有跟他談話,覺得他表情及 講話不是很開心,伊就打電話進去房間內,甲○○均無接聽 電話,伊想說是否出事,伊有先敲門,甲○○沒回應,伊再 回櫃台打電話,但仍無人接聽,伊就去甲○○的房間,看她 是否有怎樣,上去之前伊有再次敲門及喊小姐的稱呼,仍無 回應,伊才上去,房間是暗的,伊看旁邊有一瓶不明液體, 伊有拍桌子請甲○○清醒,清醒後,她很緊張問伊要做什麼 ,伊說是櫃台人員,要詢問她是否安全,甲○○跟伊說沒有 事情,要伊趕快離開,伊就跑回櫃台。幾分鐘後,甲○○打 電話到櫃台說她有遺失東西,伊要她再找一找,她很堅持要 伊上去,伊就再次去她房間,甲○○問伊是否有拿她東西, 伊說沒有,如要報警伊可以協助,之後伊就走回櫃台。隔數 十分鐘後,黃源溢來找甲○○,伊有跟黃源溢說,剛才有嚇 到他的朋友,請他幫我說抱歉。2 人在房間內談話將近20分 鐘,伊想說如果要報警就要請同事幫伊把工作做完,就打電 話到房間,接電話是黃源溢,黃源溢問伊說是否有拿甲○○
的錢,伊說沒有,黃源溢說可是他們只有1 萬2000元的現金 ,本來有2 萬元,伊就跟他說沒有拿他們的錢,請他們再找 一找,黃源溢問伊說嚇到他朋友要如何賠罪,伊回答說,伊 要給他一打啤酒跟他賠罪,請他不要干擾伊工作云云。被告 於原審之辯護人則辯護稱:甲○○於102年8月28日因喝酒而 泥醉,恐怕不知皮夾內之金錢是否花罄或遺失。且被告倘有 於102年9月2日竊取甲○○置於錢包內之現金2萬元,為何查 無現金紙鈔或放置該現金之肩背包或錢包上留有被告之指紋 ?不能僅憑甲○○之指述及案發後聽甲○○轉述之證人黃啟 輝、黃源溢之陳述,遽認被告有該2 次竊盜犯行等語。被告 另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是出於好意,因為被害人都沒有接 電話,想要確認被害人的安全,伊並無竊取被害人之金錢云 云。
二、本院查:
㈠關於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⒈被告於102 年8月28日凌晨2時許,與證人陳家偉共同輪值楓 采汽車旅館櫃檯服務,於凌晨2時4分許,證人張啟輝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害人甲○○前往該旅館 投宿508號房,並於凌晨2時16分許,獨自一人駕車離去。被 告與證人陳家偉多次進出508 號房等情,業經檢察事務官勘 驗楓采汽車旅館監視錄影光碟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見交查卷第17至19頁),其勘驗結果如下(監視錄影畫面 上顯示之時間比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實際時間約晚10分鐘,而 勘驗筆錄所記錄之時間均係按照監視錄影畫面上顯示之時間 ,本院認定之時間為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實際時間,而非勘驗 筆錄上所記載之錄影畫面時間):
⑴封面註記「監視器8/28、0000-0000」之光碟: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irf】 ①張啟輝所駕車號00-0000 號車輛駛入汽旅大門停在櫃台前, 由櫃台人員出來接洽(1:53:10)。
②該車離開櫃台進入旅館區域內(1:55:15)。 ③該車倒車後,進入508房間1樓內(1:57:16)。 ④508房間門放下(1:57:58)。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irf】 ①508號房開鐵門(02:05:45)。
②張啟輝駕車離開508號房(02:05:58)。 ③櫃臺人員起身開櫃臺門,站在門外(02:06:07)。 ④俟車行至櫃台前,櫃臺人員彎腰問張啟輝幾句(02:06:18 )。
⑤張啟輝駕車駛離汽旅(02:06:27)。
⑥508號房關鐵門(02:06:51)。
⑦乙○○開櫃臺辦公室門,交代陳家偉「我來508處理一下」 (臺語,不清楚,音似,02:08:36)。 ⑧乙○○離開辦公室(02:08:43)。
⑨辦公室電話響起,陳家偉接起來,說「櫃檯你好」(臺語) ,該片段結束(02:09:52)。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irf】 ①陳家偉講電話:「你說你在560喔」(02:10:01)。 ②陳家偉往外走出辦公室(02:10:14)。 ③陳家偉走回辦公室,乙○○往508號房走(02:12:52)。 ④陳家偉在辦公室內打開508鐵捲門(02:12:56)。 ⑤陳家偉走出辦公室(02:12:59)。
⑥乙○○進入508號房,陳家偉快步跑向508號房(02:13:02 )。
⑦陳家偉進入508號房(02:13:07)。 ⑧陳家偉離開508號房(02:13:28)。 ⑨陳家偉在508號前觀望,隨後即往辦公室方向走(02:13:3 3)。
⑩陳家偉返回辦公室(02:13:45)。
⑪陳家偉開門走出辦公室(02:14:03)。 ⑫陳家偉手插口袋往508號房走(02:14:08)。 ⑬508號房鐵捲門放下(02:14:11)。 ⑭陳家偉在508號房門外觀望後,走向辦公室(02:14:21) 。
⑮陳家偉走入辦公室(02:14:37)。
⑯陳家偉在辦公室內打開508號房鐵捲門(02:15:02)。 ⑰陳家偉走出辦公室(02:15:08)。
⑱陳家偉手插入口袋走向508號房(02:15:11)。 ⑲508號房鐵捲門打開,陳家偉走向508號房(02:15:17)。 ⑳陳家偉走進508號房(02:15:24)。 ㉑陳家偉走出508號房(02:17:28)。 ㉒陳家偉在508號房外觀望(02:17:30)。 ㉓陳家偉走向辦公室(02:17:39)。
㉔乙○○走出508號房(02:17:46)。 ㉕陳家偉推開門走入辦公室,乙○○往辦公室方向走去(02: 17:52)。
㉖陳家偉又走出辦公室,在辦公室外與乙○○討論(02:17: 56)。
㉗陳家偉與乙○○走進辦公室(02:18:36)。 ㉘乙○○彎腰左腳站立,似為穿鞋舉動(02:18:48)。
㉙乙○○彎腰右腳站立,似在穿鞋,並與陳家偉討論(02:18 :55)。
㉚乙○○:「..不好意思..我上來確認一下.,跟我配合. .好不好」(音似,02:19:06)。
㉛陳家偉與乙○○走出辦公室(02:19:21)。 ㉜陳家偉與乙○○在辦公室外討論(02:19:27)。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irf】 ①討論完畢,陳家偉走回辦公室,乙○○往508號房走(02: 20:25)。
②乙○○再度進入508號房(02:20:37)。 ③陳家偉往外跑出辦公室(02:20:41)。 ④陳家偉跑到508房外,看508號房鐵捲門放下(02:20:45) 。
⑤陳家偉走入辦公室(02:20:54)。
⑥陳家偉再度離開辦公室(02:22:25)。 ⑦陳家偉往508號房走(02:22:29)。 ⑧陳家偉在508號房外面查看(02:22:39-02:23:03)。 ⑨陳家偉往辦公室方向走(02:23:09)。 ⑩陳家偉進入辦公室(02:23:21)。
⑪陳家偉開啟508號鐵捲門(02:23:34)。 ⑫陳家偉離開辦公室(02:23:42)。
⑬陳家偉走向508號房,508號房鐵捲門打開(02:23:51)。 ⑭陳家偉進入508號房(02:23:58)。 ⑮陳家偉離開508號房(02:25:42)。 ⑯陳家偉往辦公室方向走(02:25:45)。 ⑰陳家偉走進辦公室(02:25:59)。
⑱陳家偉離開辦公室(02:29:10)。
⑲陳家偉走向508號房(02:29:15)。 ⑳陳家偉進入508號房(02:29:27)。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irf】 ①有客人自外面駕車到櫃台前(02:30:51)。 ②陳家偉離開508號房(02:31:04)。 ③陳家偉跑步回辦公室(02:31:07)。 ④陳家偉在辦公室外與客人進行接洽(02:31:12)。 ⑤陳家偉走入辦公室(02:31:24)。
⑥陳家偉走出辦公室(02:31:38)。
⑦陳家偉與該客人接洽完畢,走進辦公室(02:31:50)。 ⑧乙○○離開508號房(02:32:03)。 ⑨乙○○往辦公室方向走(02:32:10)。 ⑩乙○○進入辦公室(02:32:17)。
⑪乙○○:「我..把衣服脫掉」(02:32:25)。 ⑫陳家偉與乙○○走出辦公室外討論(02:32:30)。 ⑬乙○○低頭掀開衣服(02:33:19)。 ⑭陳家偉與乙○○進入辦公室(02:33:50)。 ⑮乙○○走出辦公室(02:33:58)。
⑯乙○○走向508號房(02:34:09)。 ⑰乙○○再次進入508號房(02:34:14)。 ⑱508號房鐵捲門放下(02:34:22)。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irf】 ①辦公室內響起「508開鐵門」聲音(02:43:17)。 ②508號房鐵捲門開,乙○○走出508號房(02:43:19)。 ③乙○○往辦公室走(02:43:25)。
④乙○○進入辦公室(02:43:32)。
⑤乙○○叫陳家偉出來(02:43:37)。 ⑥乙○○與陳家偉2人在辦公室外討論(02:43:42)。 ⑦其中1人推開辦公室的人(02:44:19)。 ⑧陳家偉回辦公室,乙○○走出辦公室(02:44:23)。 ⑨乙○○往508號房方向走(02:44:29)。 ⑩有車進入到辦公室前,乙○○回頭看,隨即往回走(02:44 :35)。
⑪乙○○走回看一下,隨即再往508號房走(02:44:40)。 ⑫乙○○再次進入508號房(02:44:50)。 ⑬張家走出508號房(02:45:16)。 ⑭乙○○走回辦公室(02:45:25)。
⑮乙○○進入辦公室(02:45:30)。
⑯乙○○關閉508號房鐵捲門(02:45:31)。 ⑰乙○○坐在辦公室後方椅子上(02:45:35)。 ⑱乙○○在揉衛生紙(02:45:55)。
⑲乙○○拿衛生紙擦臉(02:46:03)。 ⑳乙○○站起來(02:46:58)。
㉑乙○○開門走出辦公室(02:47:06)。 ㉒乙○○在辦公室外面洗手(02:47:14)。 ㉓張家推門走進辦公室(02:47:24)。 ㉔乙○○坐在辦公室後方椅子上(02:47:30)。 ㉕2人談論「男的有來過啊」、「女的呢」等語,然無法清楚 辨識內容及何人發言(02:49:17)。
㉖乙○○將椅子往前拉到櫃台前,查電腦後,有聲音說「來過 」(02:49:35)。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irf】 ①乙○○將座椅輪子往後一蹬,翹腳坐在辦公室後方(02:50
:48)。
②乙○○站起來(02:53:02)。
③乙○○開門走出辦公室(02:53:07)。 ④乙○○走進辦公室(02:53:23)。
⑤乙○○蹲在辦公室後方弄東西(02:53:35)。 ⑥乙○○走出辦公室(02:53:58)。
⑦乙○○走去機車停放處(02:54:09)。 ⑧乙○○離開機車停放處(02:55:01)。 ⑨乙○○走進辦公室(02:58:23)。
⑩乙○○坐在辦公室後方(02:58:28)。 ⑪陳家偉開辦公室門走出去(02:59:52)。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irf】 ①陳家偉進入辦公室(03:02:14)。
②陳家偉坐在櫃台前(03:02:18)。
③乙○○開門走出辦公室(03:04:42)。 ④乙○○接下退房客人交付之鑰匙後,走進辦公室(03:04: 54)。
⑤乙○○坐在辦公室後方拉衛生紙(03:06:08)。 ⑥聲音「你很糟糕ㄟ」,無法辨別何人所發(03:08:59)。 ⑦「不會ㄟ,不會動,像死人咧」..「也不錯啦」..「擱不會 叫..幹」(03:09:37)。
⑵封面註記「監視器8/28,0000-0000之光碟內容: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irf】 ①乙○○與陳家偉在辦公室內聊天甚久(內容不清楚)。 ②乙○○開辦公室門走到辦公室外接洽退房客人所交付之鑰匙 (03:19:52)。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irf】 ①乙○○與陳家偉在辦公室內聊天(內容不清楚)。 ②有車進來到辦公室前,乙○○開辦公室門走到辦公室外接洽 (03:24:16)。
③乙○○:「你有沒有想過竟然有人敢做這種事」、「我從來 沒有想過」(03:26:57)。
④陳家偉:「聽你在放屁」(03:28:18)。 ⒉由上開勘驗內容可認:
①於凌晨2時22分許,被告獨自前往508號房,證人陳家偉在辦 公室內,以中央控制系統開啟508號房之鐵捲門。於凌晨2時 23分許,被告第1次進入508號房,證人陳家偉亦快步跑向50 8號房,進入508 號房後又獨自離開,返回辦公室。於凌晨2 時24分許,證人陳家偉走出辦公室,往508 號房方向走去, 此時508號房鐵捲門放下,證人陳家偉遂於凌晨2時25分許走
回辦公室,開啟508號房鐵捲門,再走向508號房並進入該房 。於凌晨2時27分許,證人陳家偉與被告先後離開508號房, 一同返回辦公室。
②於凌晨2時30分許,被告第2 次進入508號房,證人陳家偉則 跑到508號房外,看到508 號房鐵捲門放下,於凌晨2時33分 許,證人陳家偉在辦公室內開啟508號房鐵捲門,並進入508 號房,於凌晨2時35分許獨自離開508號房返回辦公室,於凌 晨2時39分,證人陳家偉又離開辦公室走進508號房,於凌晨 2時41分許獨自離開508號房返回辦公室,於凌晨2 時42分許 ,被告離開508號房,進入辦公室。
③於凌晨2時44分許,被告第3次進入508號,508號房之鐵捲門 隨即放下,於凌晨2時53分許,508號房鐵捲門開啟,被告走 出508 號房返回辦公室,證人陳家偉走出辦公室與被告談話 。
④於凌晨2時54分許,被告第4次進入508號房,於2時55分許離 開508號房,走進辦公室,關閉508號房鐵捲門。 ⒊此外,復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存卷可參(見警卷第68至 87頁)。是以,被害人甲○○於102年8月28日投宿楓采汽車 旅館508號房,被告確實4次進入該房間等情,自堪認定。 ⒋又被告第3次走出508號房返回辦公室後,與證人陳家偉在辦 公室外曾經有對話,而關於該次對話內容,證人陳家偉於原 審審理中具結證述:「(你怎麼知道乙○○在102年8月28日 進入508 號房有偷竊?)因為他下來之後有拿錢給我,當天 他從襯衫口袋拿出3、4千元,都是千元大鈔。他並沒有說什 麼,只是拿錢給我,我問他錢從哪裡拿來的,他跟我說從50 8 號房拿的,我叫他馬上拿回去放。」、「(他拿錢給你是 要給你的意思,還是你們2 人要針對這3、4千元平分?)我 覺得是要跟我平分,在這之前我們之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 他並沒有欠我錢。」、「(你確定他有拿回去放?)我不確 定他有沒有拿回去放,但他有朝508 號房走過去,因他下來 的時候鐵門就是打開的,所以他不用再打開鐵門,但我並無 看到他是否有走進去,我只看到他從508 號房那個方向走過 去。」、「(你當下馬上拒絕的原因,是否因為你知道這是 乙○○沒有經過人家同意,直接從508 號房的房間裡拿出來 的?)對。」、「(員工有在508 號房偷竊,當時有無馬上 向老闆反應?)沒有。我想說他應該會依照我的話把錢還回 去,就沒事了。」等語(見原審卷第37頁反面至39頁反面) 。於偵查中亦證稱:「(2 點53分時乙○○走回櫃檯,叫你 到櫃檯外面做什麼?)他從口袋拿出3000元,要跟我對分, 他沒有說什麼,他將錢從他的襯衫口袋整疊拿出來共3 張,
亮在我前面,他只說『ㄟ』,我問他說這是什麼,從哪裡拿 的,他跟我說從508 號客人那邊拿的,接著我說不要,叫他 拿回去放,他就聽我的走回去508 號房拿回去。」等語(見 交查卷第11頁)。由此足認,被告第3次進入再離開508號房 後,曾經從襯衫口袋中拿出現金3000元(以有利於被告之金 額認定之)給證人陳家偉看,並告訴證人陳家偉該3000元是 從508 號房內拿的,以此舉動表示要與證人陳家偉對分其竊 得之3000元,然為證人陳家偉當場拒絕,且要求被告將3000 元放回原處,被告因而又第4次進入503號房。 ⒌本院審酌:①證人陳家偉與被告為同事關係,兩人本有同事 情誼,此由被告竊得508 號房內之3000元後,證人陳家偉未 報警處理,反而規勸被告儘快將3000元放回原處,以免被發 現偷竊乙事亦可得知,證人陳家偉實無設詞誣陷被告之動機 ;②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對其曾向證人陳家偉提出3000 元,並就該筆3000元如何處理有過對話亦坦承不諱,依監視 器畫面所示,被告與證人陳家偉對話後,確實有第4 次進入 508 號房內之行為,證人陳家偉所述並非毫無根據,因認證 人陳家偉上開證詞,可為採信。是被告於第3次進入508號房 內應有竊取住在該房內之甲○○之現金3000元,至為明確。 ⒍再稽之證人甲○○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剛剛妳提到 因為乙○○在妳床上,然後妳驚醒,妳驚醒的第一個反應, 為什麼會想要直接去查妳包包內皮夾的錢?)因我上次入住 時,怎麼樣身上也不會連一塊錢也沒有,第一次我並沒有想 到這麼多,我的公司離汽車旅館很近,當次我連坐計程車的 錢都沒有,然後我打電話給我姐姐,請她叫人家來接我,還 要帶錢來幫我付打電話的錢,回去的時候我們就有在討論, 我說我不可能這麼離譜連1 塊錢都把它當小費來花掉,他們 就有提醒我說是不是那間手腳不乾淨。」、「(妳剛才提到 妳被乙○○驚醒之後,因為之前有疑似遭失竊的事情,妳聯 想到這次財物遭竊,妳聯想之前遭竊的時間點大概是什麼時 間點,是否妳在警察局提到的102年8 月28日凌晨2點多那次 ?)應該是。」、「(妳在102年8月28日要離開旅館時,需 要人家來載妳,當時妳是怎麼樣發現妳身上沒有任何錢?) 習慣性動作起床就是會去看皮包,但是裡面連一毛錢都沒有 。」、「(為什麼當下並無跟警方或櫃台人員反應?)因為 沒有證據,只是懷疑而已,沒有證據講那麼多也沒有用。」 、「(102年8月28日妳就發現在楓采汽車旅館遭到被偷錢的 情形,為何102年9 月2日凌晨還同樣入住楓采汽車旅館?) 因為102年8月28日只是懷疑,回公司之後大家在討論會不會 是這樣,但我沒有證據也不知道真相,且這間汽車旅館離我
們公司最近。」等語(見原審卷第107頁反面、109頁反面、 110頁反面至111頁)。由此可知,證人甲○○於102年8月28 日早上起床時,發現身上一毛錢都沒有,已察覺有異,僅因 沒有證據證明在汽車旅館內遭竊現金,故未報警處理,事後 在102年9月2日第2次發現被告竊盜時,回想起102年8月28日 之異狀,將此事向警方說明,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果然 發現被告曾於102年8月28日4次進入508號房。是以,證人甲 ○○指證,其於102年8月28日投宿楓采汽車旅館時,身上攜 帶之現金遭竊一節,並非全然無據。
⒎再證人張啟輝於偵查中證述稱:「...8月27日我與0000-000 000(甲○○)出去時,有看到0000-000000的皮包內有一疊 錢,當天我與甲○○是去金錢豹、海派喝酒,所以我有看到 她皮包內有一疊鈔票,發給停車的少爺每人1 千元。」(見 交查卷第6 頁)。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之前檢察官 事務官問你時,你說102年8月27號跟甲○○出去,有看到她 的皮包內有一疊錢,你當天是跟她到金錢豹海派喝酒,看到 她皮包內有一疊鈔票並且發給停車的少爺每個人1 千元,你 之前講這是102 年8月28日的事情,你為什麼剛剛又說是102 年9月2日的事情?)是時間點的問題,我是有印象。」、「 (是102年8月28日比較正確還是現在說的102 年9月2日比較 正確?)之前印象比較深。」等語(見原審卷第127 頁反面 )。另證人黃源溢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你有沒有曾 經到汽車旅館去接甲○○過?)有曾經到汽車旅館門口去接 甲○○過。」、「(是在102 年9月2號的?)前一個禮拜, 甲○○也是說她全部的錢不見。」、「(怎麼說甲○○的錢 都不見了?)因為甲○○那次有喝醉了,她早上醒來時發現 她的皮包內連零錢都沒有。」、「(那次是甲○○打電話給 你說她身上都沒錢?)甲○○打給我的店長,跟我講然後我 才過去。」、「(你還要幫甲○○結帳?)我幫甲○○繳40 元打電話的費用。」等語。(見原審卷第131頁反面至132頁 )。依證人張啟輝及黃源溢上開證述之內容,被害人甲○○ 於102年8月28日入住楓采汽車旅館前,曾經發給酒店停車少 爺小費,當時皮包內仍有現金,在楓采汽車旅館睡醒後,卻 發現皮包內沒有錢,打電話請店長協助,最後由證人黃源溢 接被害人回公司及代墊電話費用。由此更足以佐證,被害人 甲○○於102 年8月28日在楓采汽車旅館508號房內確有遺失 現金乙事。
⒏又關於證人即被害人甲○○於102年8月28日失竊現金之數額 多寡一節,證人甲○○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 102 年8月28日那天到底是遭竊多少財物?)102 年8月28日我真
的無印象,上一次那次我喝完酒花完小費,應該7、8千元。 」、「(你稱102年8 月28日2點妳入住的時候妳已經喝酒醉 了。妳能否確定當時身上有多少錢?)我沒有辦法很正確, 就只能以我的印象,我沒有辦法給一個很正確的數字,那天 在警局內我有講。」、「(102年8月28日妳第一次失竊錢當 天,妳之前在偵查當中還有剛才檢察官問妳的時候,妳都說 損失新臺幣7 千元,妳是否確定這個數字?)我沒有非常確 定,我是說大約。」等語(見原審卷第111、114頁反面、11 7頁反面)。是以,證人甲○○對於102 年8月28日當日究竟 攜帶及花費多少現金,均無法明確記憶,自無法由證人甲○ ○之證述得知被告竊得現金之數額。惟因證人陳家偉證稱, 被告自508 號房內竊得3000元後,有拿出來欲與其均分等語 ,已如上述,故本院認為被告於102年8月28日竊得現金之數 額應為3000元無誤。另被告雖曾因證人陳家偉規勸將現金放 回原處,而於當晚第4次進入508號房,但證人陳家偉並未親 眼看見被告有將3000元返還甲○○,且甲○○醒來後發現身 上並無任何現金,可見被告第4次進入508號房僅是表面佯裝 將3000元歸還被害人甲○○,以應付陳家偉而已,自無法依 此認為被告已將竊得之現金歸還被害人,併予敘明。 ⒐被告雖於原審審理時辯稱,其係因為擔心被害人甲○○身體 安危,為確認被害人身體狀況才進入508號房內,前面2次是 要等陳家偉進來,第3 次是與陳家偉一起上去,之後因為有 撿到3000元,所以問陳家偉是否是他掉的,他說不是,第 4 次進入就把錢放回去云云。惟查:
⑴證人陳家偉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依照你之前所說, 你會與乙○○一起去察看508號房,是擔心508號房的客人身 體有狀況,所以你們才會進去,在你第1次跟第2 次進入508 號房的時候,乙○○是否有進入房間去確認洪小姐的身體狀 況?)有。」、「(他事後回來時有無告訴你洪小姐現在的 身體狀況如何?)他有跟我說洪小姐躺在床上,之後我就記 不清楚。」、「(期間有無他想再進去房間,被你拒絕再進 去房間?)有,我叫他下來之後,我跟他說不要再上去了, 他跟我說他還想再上去,我跟他說不行,然後我就坐回櫃檯 做我的事情。」、「(你之前在警察局的時候說你第3 次進 入的時候,你也有跑到二樓的房間,你有看到乙○○坐在床 上,是否如此?)是的。」、「(當時乙○○在做什麼?) 他只有坐在床上,什麼也沒做就坐在那邊看著洪小姐。」等 語(見原審卷第39頁反面、43頁)。是以,被告第1 次進入 508號房,已有進入2樓房間內,並看到被害人躺在床上,回 來後並向證人陳家偉告知此事,被告當時應已確認被害人身
體安全無恙,卻在證人陳家偉一再勸阻下,仍堅持第2 次、 第3次進入508號房,且於第2 次進入503號房2樓房間時,更 坐在床上觀看甲○○。復依前開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及翻拍 照片顯示,被告第2次、第3 次進入508號房後,鐵捲門均曾 放下,當時證人陳家偉不在辦公室內,不可能操作辦公室內 之中央控制系統,應係由被告自行操作508 號房內鐵捲門開 關將鐵捲門放下,被告顯然不欲讓人看見其進入508 號房後 之一切舉動。足徵被告一再進入508 號房之原因絕非出於關 心被害人之身體狀況。則被告辯稱,係為確認被害人之身體 狀況才進入508號房云云,洵不足採。
⑵依前開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及翻拍照片所示,被告第3 次進 入508 號房時,證人陳家偉並未一同進入,被告辯稱稱其走 在證人陳家偉後面時撿到3000元,誤以為是陳家偉所有云云 ,顯然不實。況證人陳家偉亦證稱:「(他有無問這是不是 你的錢,我幫你撿到了,你要跟我分?)沒有。」、「(被 告乙○○稱他的意思是他有跟你說他有幫你撿到錢,那我幫 你撿到錢,你是不是要分我,然後你跟他表示說我沒有掉錢 ?)我沒有講這些話。」、「(有無這樣的對話?)沒有過 。」等語(見原審卷第42頁)。是被告辯稱其以為3000元是 證人陳家偉遺失云云,亦不可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