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3年度,1051號
TCHM,103,上易,1051,201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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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05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明智
選任辯護人 沈崇廉律師
      林柏劭律師
被   告 許立宗
選任辯護人 施家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
易字第713 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3157號、第3159號、第56
72號、第6874號、第70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
㈠緣洪澄宇於民國102 年1 月間,告知張仕勳其與現成之詐 騙集團成員,缺少資金運作,張仕勳如能籌措資金,即可 與之合作共組詐騙集團。張仕勳聽聞後,因當時並無穩定 工作及收入來源,立即與被告丙○○及戊○○3 人共同謀 議各出資新臺幣20萬至25萬元不等籌組詐騙集團,謀議既 定後,於同年2 月中旬,張仕勳、被告丙○○及戊○○3 人共同集資後由張仕勳統一保管及運用前述金錢,並推由 洪澄宇阮喬楓負責購買架設詐騙機房之工具並尋找房屋 供作詐騙機房之據點,自102 年3 月初,先後以張宥城阮喬楓名義承租位在「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一帶(所持 以撥打詐騙電話之基地台位置顯示在臺中市○○區○○路 0 段000 號2 樓頂)、「臺中市○里區○○○街000 號」 (102 年5 月間搬入)、「臺中市○○區○○○街00巷0 號」(102 年8 月上旬搬入)及「臺中市○區○○路000 號7 樓之7 」(102 年9 月搬入)設立詐騙機房。並由被 告丙○○介紹以賴建維為首之保力旺車手集團與達官貴人 集團配合,該車手集團並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予達官貴人集 團使用,如詐騙得手後,以張仕勳為首之電信詐騙機房即 使用SKYPE (代號「達官貴人」)或行動電話與代號「保 力旺」之車手集團(運作模式詳如後述)成員聯繫,由該 車手集團派員以銀聯卡提領贓款後,再由賴建維郭佳容 將所提領之贓款交予張仕勳洪澄宇
張仕勳並自102 年2 月底起至同年9 月間止,陸續經由洪 澄宇招攬黃家振鄧貴香張宥城阮喬楓何嘉章、少 年林○玄及李肇昕等成員,徵得其等同意後指派其等擔任



該詐騙集團電信流之詐騙機房成員(即負責撥打詐騙電話 實行詐騙者)後,即與張仕勳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洪澄宇於前述期間內之不詳時點 ,以每月不詳租金,向不知情之房東先後承租上開處所供 作該詐騙集團之詐騙機房。該詐騙集團運作期間由阮喬楓李肇昕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寬頻網路,再經由 洪澄宇介紹由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士經營之電信系統商 ,由李肇昕洪澄宇以skype 與前述話務系統商聯繫,由 該不知情之系統商設定詐騙專屬網段並設定網路電話,負 責為上開電信詐騙機房架設詐騙語音話務介接系統,擔任 該詐騙集團之詐騙網路流分工(即向境內外二類電信業者 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 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並由洪澄宇負責 購置室內電話機(詐騙時撥打、接聽及回覆使用)、閘道 器等網路語音電話相關電腦硬體設備(連結電腦與室內電 話機,供撥打網路電話使用)。此外並責由被告丙○○及 車手集團賴建維以不詳方式取得全球通中國門號晶片卡供 該電信詐騙機房撥打詐騙電話使用,並由賴建維以不詳方 式取得中國金融機構發行之銀聯卡,以供日後將詐騙所得 轉匯回台使用。建置完成後,洪澄宇黃家振鄧貴香張宥城阮喬楓何嘉章、少年林○玄及李肇昕等成員隨 即陸續入住上開詐騙處所,由洪澄宇黃家振提供食宿、 管理詐騙成員作息及負責訓練話術。先透過前述詐騙話務 系統商網路設定路由,群發話務(即詐騙語音簡訊)予中 國不特定民眾,俟中國民眾陷於錯誤回撥,該回撥電話即 經由設定之路徑介接至詐騙機房,由阮喬楓李肇昕、少 年林○玄及鄧貴香擔任第一線詐騙人員,自稱中國中國醫 保局客服人員,向受騙之中國大陸地區被害人佯稱其醫保 卡有欠費紀錄,以個人資料外流為由協助轉接至公安局處 理,再由擔任第二線詐騙人員黃家振張宥城何嘉章向 被害人佯稱公安局警官,與被害人核對基本資料,進一步 向被害人佯稱其醫保卡有大量提領麻醉劑等管制藥品紀錄 ,疑涉嫌販毒、幫助洗錢等案件,需備案製作筆錄協助調 查,如被害人有疑,再轉接至假冒檢察官之第三線詐騙人 員黃家振何嘉章對被害人佯稱即將凍結被害人之金融帳 戶,要求被害人將其金融帳戶存款轉入渠等指定之金融帳 戶交由國家監管,致使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將所使用之 金融帳戶內存款匯至詐騙集團人員指定之金融帳戶中。該 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6 月28日中午以持用之行動電話序 號000000000000000 號(先後插入門號00-00000000000號



及00-00000000000號之大陸行動電話門號)與丁○○持用 之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並對其佯稱為上 海市公安局人員,告知丁○○涉有販毒嫌疑,並訛稱丁○ ○所有金融帳戶內之金錢均係販毒所得,要求丁○○將帳 戶內之款項匯入其指定之金融帳戶,致使丁○○因此陷於 錯誤,先後於同年月29日上午11時30分許【匯款人民幣( 下同)8 千元】、30日下午2 時13分許(匯款5 千元)、 同年7 月1 日上午11時許(匯款4 萬元)、同日下午3 時 6 分許(匯款1 萬元)及同日下午3 時9 分許(匯款2 千 元)前往廣東省湛江市光復路工商銀行,以臨櫃辦理之方 式,將其金融帳戶之存款分5 次匯至由保力旺集團提供予 達官貴人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工商銀行,戶名:黃萬安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總計損失6 萬5 千元;又 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6 月28日上午8 時許,以前述插 用中國行動電話門號之行動電話與甲○持用之00-0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並對其訛稱其所有之醫保IC卡在上 海濫用,並表示如要查證請按號碼9 ,甲○再依其指示操 作後,詐騙集團成員再要求甲○撥打021114號電話號碼查 詢黃埔公安局之電話,甲○不察,再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提 供之上開電話查詢並撥打黃埔公安局之電話 00000000000 後,詐騙集團成員即對甲○佯稱為黃埔公安局警官及劉老 師,輪番告知甲○涉有販毒嫌疑,並訛稱甲○所有金融帳 戶內之金錢均係販毒所得,要求甲○將帳戶內之款項匯入 其指定之金融帳戶,致使甲○因此陷於錯誤,於當日上午 11時許及下午2 時30分許,先後前往遂溪縣城月鎮信用社 紅旗街分社,以臨櫃辦理之方式,將其金融帳戶之存款分 2 次(分別匯款35萬元及3 萬2 千元)匯至由保力旺集團 提供予達官貴人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分別為農村信用社 ,戶名:李滿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郵政儲 蓄銀行,戶名胡承玲,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總計損失38萬2 千元。嗣張仕勳洪澄宇即以skype 或行 動電話與賴建維為首之保力旺集團成員聯繫,再由江鴻銘郭佳容賴建維賴建昇江秋生等人組成之車手集團 負責提領詐騙款項,該車手集團扣除7%之手續費後,再由 賴建維郭佳容將所提領之款項,以現金方式轉交予張仕 勳或洪澄宇。達官貴人集團如詐騙成功者,負責第一線詐 騙人員,可按詐騙成功所得抽取5%之金額分紅;第二線及 第三線詐騙人員則可分別按9%及6%之比例就該次電話詐騙 犯罪所得金額分紅。剩餘款項則由張仕勳、被告丙○○及 戊○○3 人朋分,其中張仕勳分得款項,再將部分金錢匯



入以邱凱珊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之金融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中,張仕勳經營前述詐騙集團如 需要現金或詐騙集團成員需預支現金使用者,再由邱凱珊 領取現金後交予張仕勳,或由邱凱珊直接將款項匯入詐騙 集團成員使用之金融帳戶中。上開詐騙集團自開始運作後 即反覆實施詐騙,至少詐得人民幣44萬7 千元(依臺灣銀 行於103 年3 月7 日掛牌之牌告利率,以賣出現金匯率5. 03計算,折合新臺幣224 萬8410元)得逞。 ㈢因認被告戊○○、丙○○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 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 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 例意旨參照)。再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 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 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 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 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 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 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 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 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 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 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㈠張仕勳邱凱珊洪澄宇阮喬楓何嘉章張宥城、少年林○玄 、賴建維江鴻銘江秋生賴建昇郭佳容之供述,㈡遂 溪縣公安局102 年7 月1 日、2 日湛遂公立字(2013)0081 4 號及湛赤公(山)立字(2013)00033 號立案決定書2 份 ,及檢附之被害人丁○○及甲○於中國製作之警詢筆錄2 份 、受案登記表2 份暨中國金融機構支付通存通兌業務委託書 及交易明細表等資料,㈢本件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等 為其主要依據。




四、訊據被告戊○○於原審審理時表示認罪,惟於原審及本院均 辯稱稱:其與張仕勳共同出資設立達官貴人詐欺集團後,於 102 年5 月間即退股,不再參與該集團等語;被告丙○○堅 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綽號大摳仔,伊從未與 張仕勳共同出資設立詐欺機房等語。經查:
㈠102 年6 月28日中午,中國人民丁○○遭該達官貴人集團 成員使用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詐稱涉有販毒 嫌疑,其所有金融帳戶內之金錢均係販毒所得,要求丁○ ○將帳戶內之款項匯入其指定之金融帳戶,致使丁○○陷 於錯誤,接續於同年月29日匯款8,000 元、同年月30日匯 款5,000 元、同年7 月1 日匯款40,000元、10,000元、2, 000 元(合計65,000元)至保力旺集團提供之人頭帳戶( 工商銀行,戶名:黃萬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內;於102 年6 月28日上午,甲○遭該達官貴人集團成員 使用前揭行動電話訛稱其所有之醫保IC卡在上海濫用,並 表示如要查證請按號碼9 ,甲○再依其指示操作後,詐騙 集團成員再要求甲○撥打021114號電話號碼查詢黃埔公安 局之電話,甲○不察,再依指示撥打黃埔公安局之電話後 ,詐騙集團成員即對甲○佯稱為黃埔公安局警官及劉老師 ,輪番告知甲○涉有販毒嫌疑,並訛稱甲○所有金融帳戶 內之金錢均係販毒所得,要求甲○將帳戶內之款項匯入其 指定之金融帳戶,致使甲○陷於錯誤,接續於當日匯款35 0,000 元、88,000元、32,000元(合計470,000 元)至保 力旺集團提供之人頭帳戶(分別為農村信用社,戶名:李 滿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郵政儲蓄銀行,戶 名胡承玲,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內等情,業經 本案共犯張仕勳邱凱珊洪澄宇阮喬楓何嘉章、張 宥城、賴建維江鴻銘等人於原審自白不諱,復有遂溪縣 公安局102 年7 月1 日、2 日湛遂公立字(2013)00814 號及湛赤公(山)立字(2013)00033 號立案決定書2 份 及檢附之被害人丁○○及甲○於中國製作之警詢筆錄2 份 、受案登記表2 份暨中國金融機構支付通存通兌業務委託 書及交易明細憑證(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 205 至228 頁)在卷可參,可見達官貴人詐欺集團確曾在 102 年6 月28日對被害人甲○、丁○○施以詐術,致甲○ 、丁○○陷於錯誤接續匯款,因而詐欺取財得逞,應堪認 定。
㈡達官貴人詐欺集團係由張仕勳邀約被告戊○○、丙○○出 資設立一節,經被告戊○○自白其於102 年2 月,因張仕 勳有意設立詐欺機房,邀約其出資,核與共犯張仕勳所述



相符(見103 年度偵字第3157號㈠《下稱偵卷一》第84頁 )。而被告丙○○雖辯稱其不曾出資參與達官貴人詐欺集 團,然張仕勳於偵訊具結後以證人身分證稱:丙○○亦為 出資之股東之一(見偵卷一第84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戊 ○○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有與張仕勳、丙○○三人 在耕讀園見面,張仕勳介紹丙○○叫大摳仔,說他也有出 資機房,張仕勳講的時候,丙○○沒有說什麼,後來伊有 事先走,他們聊什麼伊不知道(見原審卷二第198 頁反面 至199 頁),而共犯張仕勳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 亦經其供述在卷(見偵卷一第45頁),復有張仕勳與持用 門號0000000000之出資人關於詐欺集團運作之對話即如附 表一編號2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被告丙○○雖又 辯稱:其未持用0000000000門號,然觀以附表一編號1 所 示通訊監察譯文,門號0000000000號之持用人即張仕勳乃 告知門號0000000000持用人,有關其胞妹許純純之貸款額 度,被告丙○○亦坦承該通談話為其所為,而許純純確實 為其胞妹,可見其確為0000000000門號之持用人無誤。被 告丙○○另辯以:有關附表一編號1 所示通話,伊可能是 使用別人的門號,因為伊沒印象伊有0000000000門號,然 經質以因何緣故使用他人門號,復無法回答,可見其所辯 乃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被告丙○○確實有與張仕 勳、戊○○等人共同出資設立達官貴人詐欺集團一節,應 堪認定。
㈢被告張仕勳於103 年1 月23日警詢時供稱:後來到102 年 5 、6 月,戊○○跟綽號大摳仔退股,伊跟小宇(洪澄宇 )就改成只要做超過人民幣50萬元就可以再分3 成(見偵 卷一第49頁);於103 年1 月24日警詢時供稱:戊○○於 102 年5 月間退股(見偵卷一第60頁反面);於偵訊時以 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戊○○於102 年5 月、丙○○於同年 6 月初退出詐騙集團,但戊○○及丙○○參與詐騙集團之 期間,集團也有成功詐騙大陸民眾得手(見偵卷一第86頁 );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戊○○約102 年 4 月底、5 月左右退出詐欺集團,丙○○約102 年5 月底 、6 月左右退出詐欺集團,丙○○、戊○○兩人僅有單純 出資,沒有參與其他分工例如打電話詐騙、車手等工作, 本案詐騙甲○、丁○○均是在渠等退股之後(見原審卷二 第184 、189 、191 頁)。參以被告戊○○與張仕勳乃於 103 年1 月23日同步為警查獲,被告戊○○於同日警詢時 供稱:伊投資詐欺機房,機房設置完成後,張仕勳有退 3 萬3 千元給伊,機房大約102 年3 月開始運作,直至同年



5 月中旬因沒賺錢伊就沒繼續當股東了,伊只單純出資, 張仕勳說沒賺錢,伊就沒過問到底有賺多少錢(見偵卷一 第105 頁正反面),就其退股時間核與張仕勳所述相符一 致。另參諸張仕勳之配偶邱凱珊供稱其使用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見偵卷一第66至67頁),如附表一編號 3 、4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有提及張仕勳:「你先轉10萬 給我好嗎?我拿給大摳仔」、邱凱珊:「他拿他的本錢收 回去,那我們賺的在哪裡?」、張仕勳:「你明知道我跟 大摳仔吵架,你明知道我跟他說禮拜一我要給他錢,你跟 我講說你錢昨天還了,說真的你都讓我措手不及,你知道 嗎?」等對話內容,共犯張仕勳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電話中之大摳仔是指丙○○,那時是大摳仔要把詐騙集團 的出資拿回去,伊要籌錢給他,但伊後來實際上沒有給他 錢,另附表一編號5 所示譯文中提到要給大摳仔6 萬3 千 元,則是伊之前另外積欠丙○○之借款(見原審卷二第19 2 頁反面至194 頁反面),亦可佐證張仕勳前揭所述被告 丙○○於102 年5 月底、6 月左右退出詐欺集團等情,應 非子虛烏有。從而,張仕勳對於被告戊○○、丙○○究竟 何時退出集團之陳述始終一致,復與卷內相關事證相符, 其證詞尚堪採信。因此,被告戊○○、丙○○是否始終參 與達官貴人詐欺集團,而就本案張仕勳等人詐欺甲○、丁 ○○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一節,即有疑義。 ㈣被告戊○○供稱其持用0000000000門號(見偵卷一第104 頁反面),其雖於102 年6 月28日仍有與張仕勳及持用00 00000000門號之達官貴人詐欺集團成員何嘉章聯繫,然觀 以其對話內容即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並非提及有關 詐騙甲○、丁○○等人之分紅,亦與詐騙分工行為無涉, 而共犯張仕勳復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何嘉章有欠伊跟 戊○○17萬5 ,是陸續借,伊跟戊○○約一人一半,另何 嘉章有向戊○○私下借7 千元,這些債務都是發生在戊○ ○退股之前(見原審卷二第185 、188 頁),是被告戊○ ○縱有於102 年6 月28日與張仕勳何嘉章談及何嘉章所 欠債務之扣抵問題,仍難以藉此推論其於102 年6 月28日 尚有參與達官貴人詐欺集團之犯行,是此部分之譯文內容 ,不足為何不利於被告戊○○之認定。
㈤起訴意旨雖認被告丙○○尚有介紹保力旺集團予張仕勳, 及提供人頭門號之分工一節。查,證人張仕勳於原審審理 時具結證述:保力旺集團是丙○○介紹的,丙○○並曾在 東山路機房建置完成提供1 張人頭門號卡,賣伊2 千5 百 元,前後僅此1 張而已(見原審卷二第188 頁反面)。而



被告丙○○介紹保力旺集團之行為,係發生在其與張仕勳 出資設立詐欺機房之時,達官貴人詐欺集團負責人張仕勳 在被告丙○○退股之後,是否仍繼續與保力旺集團合作, 並非被告丙○○所能決定支配,是縱然本案甲○、丁○○ 遭騙係由保力旺集團負責贓款之提領,尚難以此認定被告 丙○○有何共同正犯之責任。此外,起訴意旨所載詐騙甲 ○、丁○○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 00號,被告張仕勳供稱係向保力旺集團購買(見偵卷一第 51頁),亦非被告丙○○所提供。從而,被告丙○○縱有 介紹保力旺集團及提供1 張人頭門號卡予張仕勳,亦不足 以據此認定其就本案甲○、丁○○遭達官貴人詐欺集團詐 騙之詐欺取財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五、綜上,本案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及卷內所有直接或間接證據, 尚未達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2 人有公訴意 旨所指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 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2 人 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 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六、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2 人犯罪,對被告2 人為無罪之判決, 核其認事用法,證據取捨,均無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⑴被告丙○○辯稱未曾參加該詐騙集團,不足採信;⑵依 照證人張世勳證述內容可知,被告戊○○、丙○○2 人所提 供資金均為建置機房所用,後雖有於上開時間表明退股之意 ,然被告2 人並未阻止證人張世勳繼續使用其等出資所建置 之機房繼續作為詐騙使用,又機房後續雖有變換設置位址, 然歷次轉移之機房內所使用者均仍為被告2 人所出資購入之 原始設備,則被告2 人既未命證人張世勳停止機房營運,亦 未有任何退股清算,甚且被告2 人於明知機房持續用以詐騙 之情形下,仍允許證人張世勳使用其等出資建置之機房進行 詐騙,主觀上仍有同意證人張世勳使用機房繼續詐騙並與之 有共同犯意聯絡,是以被告2 人與證人張世勳就詐騙被害人 甲○及丁○○得手部分,確為共犯無誤。惟查:①就前揭上 訴意旨⑴部分,原審亦係認為被告丙○○曾參與詐騙集團, 從而,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尚有誤會;②就前揭上訴意旨 ⑵部分,被告戊○○及丙○○縱曾出資參與證人張世勳等人 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惟被告戊○○及丙○○既已明確表明欲 退出此集團,並因此取回伊等當時所提供之資金,業如前述 ,即應可認被告戊○○及丙○○對於證人張世勳及所屬詐騙 集團事後所為之行為,已無任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檢 察官上訴意旨係持已為原判決指駁說明之詞再為爭辯,並未



舉出具體客觀新事證,以供本院審酌,均難認為可採。揆諸 上開說明,檢察官並未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 證,依罪疑唯輕、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自不得對被告為不 利之認定。經核原審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既無不當,即應予 維持。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開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一:張仕勳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時間 │對方門號 │通聯摘要(A :0000000000) │出處 │
│ │ │(B) │ │ │
├──┼────┼─────┼───────────────┼───┤
│1 │102 年1 │0000000000│A :喂。 │原審卷│
│ │月28日13│(丙○○)│B :怎樣? │二第21│
│ │時43分10│ │A :我跟你講,你妹妹的一月底之│9 頁 │
│ │秒 │ │ 前59萬,3 月1 號之前是47萬│ │
│ │ │ │ 。 │ │
│ │ │ │B :什麼東西阿? │ │
│ │ │ │A :額度阿! │ │
│ │ │ │B :喔。 │ │
│ │ │ │(…略) │ │
├──┼────┼─────┼───────────────┼───┤
│2 │102 年3 │0000000000│A :晚一點我們三個開會一下啦。│內政部│
│ │月2 日19│(丙○○)│B :喔。 │警政署│
│ │時58分10│ │A :因為我們現在那個,那個什麼│刑事警│




│ │秒 │ │ ,我們現在錢已經用滿了啦。│察局偵│
│ │ │ │B :好啦,碰面再講。 │查卷第│
│ │ │ │A :是說承租還是,我不是算20,│35頁反│
│ │ │ │ 我是算10,阿我們兩個才花12│面 │
│ │ │ │ 萬多而已。 │ │
│ │ │ │B :好啦,那到時候再講? │ │
│ │ │ │A :因為阿智總共是花16萬7,因 │ │
│ │ │ │ 為我有退3 萬3 給他,到時候│ │
│ │ │ │ 你要記得,不要「爆空」(按│ │
│ │ │ │ 即說溜嘴之台語)。 │ │
│ │ │ │B :我知啦,沒啦,一樣是照那個│ │
│ │ │ │ 算,一樣是20萬照那個算,退│ │
│ │ │ │ 一條這樣而已。 │ │
│ │ │ │A :對對對。 │ │
│ │ │ │B :我知啦,你不用交代啦。 │ │
│ │ │ │A :所以我們三個實際上只有支出│ │
│ │ │ │ 16萬7 而已。 │ │
│ │ │ │B :好啦,你不用交代那個,我知│ │
│ │ │ │ 道啦。 │ │
│ │ │ │A :好。 │ │
├──┼────┼─────┼───────────────┼───┤
│3 │102 年6 │0000000000│A :你在忙阿? │內政部│
│ │月11日11│(邱凱珊)│B :沒有阿。 │警政署│
│ │時49分18│ │A :你先轉10萬給我好嗎?我拿給│刑事警│
│ │秒 │ │ 大摳仔。 │察局偵│
│ │ │ │B :我已經還掉了。 │查卷第│
│ │ │ │A :你為什麼沒跟我講? │151 頁│
│ │ │ │B :我早就跟你講了,我說你最多│ │
│ │ │ │ 就那些錢,拿去其他是我增貸│ │
│ │ │ │ 出來的。 │ │
│ │ │ │A :你也應該讓我知道一下阿。 │ │
│ │ │ │B :我有空再打給你。 │ │
├──┼────┼─────┼───────────────┼───┤
│4 │102 年6 │0000000000│B :喂。 │內政部│
│ │月11日11│(邱凱珊)│A :大摳仔現在叫人在找我耶,昨│警政署│
│ │時51分35│ │ 天我沒接他的電話,我睡著了│刑事警│
│ │秒 │ │ 。 │察局偵│
│ │ │ │B :你自己去看你之前的line,我│查卷第│
│ │ │ │ 不是有跟你講那些錢我要還進│151 至│
│ │ │ │ 去,你以為我是講講而已,而│154 頁│




│ │ │ │ 且我不是有跟你講過,錢你們│ │
│ │ │ │ 都要拿我貸出來的,你們都要│ │
│ │ │ │ 拿阿,你們賺的你都不用拿給│ │
│ │ │ │ 我阿,你就一直拿一直拿拿去│ │
│ │ │ │ 還你該還的,然後去用你該用│ │
│ │ │ │ 的,那一天27你也是給他27,│ │
│ │ │ │ 我也是轉給你,結果現在都沒│ │
│ │ │ │ 有了,你那天去收錢有沒有拿│ │
│ │ │ │ 給我,沒有結果。(…略) │ │
│ │ │ │A :增貸的錢是要周轉用的,你也│ │
│ │ │ │ 跟我商量一下。 │ │
│ │ │ │B :周轉用的,那我請問一下,他│ │
│ │ │ │ 把他的本錢收回去,那我們賺│ │
│ │ │ │ 的在哪裡?為什麼我這邊增貸│ │
│ │ │ │ 出來的沒有還掉根本都不是賺│ │
│ │ │ │ 的錢。 │ │
│ │ │ │A :之前就已經還人家多少錢,你│ │
│ │ │ │ 又不是不知道賺錢本來就是要│ │
│ │ │ │ 這樣轉的阿。 │ │
│ │ │ │B :你就乾脆講我是增貸出來給你│ │
│ │ │ │ 還人家的。 │ │
│ │ │ │A :你的腦筋真的很死耶。 │ │
│ │ │ │B :那天你跟我講你跟他算那個錢│ │
│ │ │ │ ,你叫我轉27給你,我說好,│ │
│ │ │ │ 最多就是28,你叫我轉27給你│ │
│ │ │ │ ,結果轉27給你,你也是沒有│ │
│ │ │ │ 拿給他,現在是你的問題,還│ │
│ │ │ │ 是我的問題? │ │
│ │ │ │A :我有拿給他阿,我不是跟你講│ │
│ │ │ │ 得很清楚,我總共要給他39萬│ │
│ │ │ │ 多,有沒有,我現在已經拿20│ │
│ │ │ │ 萬給他了,我還要補給他。 │ │
│ │ │ │(…略) │ │
│ │ │ │B :你要我拿錢出去,最起碼你入│ │
│ │ │ │ 帳的,你要全部讓我記阿!沒│ │
│ │ │ │ 有阿! │ │
│ │ │ │A :那你可以跟我講阿! │ │
│ │ │ │B :90萬放在這裡放多久? │ │
│ │ │ │A :你可以跟我說阿! │ │
│ │ │ │B :你覺得我應該的是不是? │ │




│ │ │ │A :什麼你應該的,你有什麼事你│ │
│ │ │ │ 可以跟我商量,你不要讓我每│ │
│ │ │ │ 次都措手不及。 │ │
│ │ │ │B :那個line我就已經跟你講過了│ │
│ │ │ │ 。 │ │
│ │ │ │A :沒有,你是應該讓我知道,你│ │
│ │ │ │ 明知道我跟大摳仔吵架,你明│ │
│ │ │ │ 知道我跟他說禮拜一我要給他│ │
│ │ │ │ 錢,你跟我講你錢昨天還了,│ │
│ │ │ │ 說真的你都讓我措手不及,你│ │
│ │ │ │ 知道嗎? │ │
│ │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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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2 年7 │0000000000│(…略) │偵卷一│
│ │月1 日16│(邱凱珊)│A :你現在那裡還有剩下多少錢?│第74頁│
│ │時10分51│ │ 有辦法留6 萬3 給我嗎? │正反面│
│ │秒 │ │B :你家裡不是有錢? │ │
│ │ │ │A :沒有,我說你那邊拿走的啦。│ │
│ │ │ │B :等一下,我看一下。 │ │
│ │ │ │(…略) │ │
│ │ │ │A :因為那個錢,我6 萬3 我要給│ │
│ │ │ │ 大摳仔。 │ │
└──┴────┴─────┴───────────────┴───┘

附表二:被告戊○○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時間 │對方門號 │通聯摘要 │出處 │
│ │ │(B) │(A:0000000000) │ │
├──┼────┼─────┼─────────────┼───┤
│1 │102 年6 │0000000000│A :喂。 │偵卷一│
│ │月28日18│(何嘉章)│B :小賴哥喔? │第258 │
│ │時17分44│ │A :恩。 │頁反面│
│ │秒 │ │B :你晚一點有空嗎? │ │
│ │ │ │A :幾點? │ │
│ │ │ │B :勳哥跟我說先扣我兩萬,│ │
│ │ │ │ 還有另外一個七千的我再│ │
│ │ │ │ 拿給你,你知道嗎? │ │
│ │ │ │A :恩。 │ │
│ │ │ │(…略) │ │
├──┼────┼─────┼─────────────┼───┤




│2 │102 年6 │0000000000│A :喂。 │偵卷一│
│ │月28日18│(張仕勳)│B :你晚上看什麼時候有空過│第259 │
│ │時32分24│ │ 來跟我拿錢? │頁正反│
│ │秒 │ │A :我再打給你啦。 │面 │
│ │ │ │B :什麼時候要打給我,錢我│ │
│ │ │ │ 有把他扣下來了。 │ │
│ │ │ │A :我知道,阿章有跟我說。│ │
│ │ │ │B :他說他要先還兩萬,我跟│ │
│ │ │ │ 他說這樣要扣兩萬七,因│ │
│ │ │ │ 為另外七千是你借他的,│ │
│ │ │ │ 我有替你扣下來。 │ │
│ │ │ │A :他說他要拿過來給我耶!│ │
│ │ │ │B :沒有啦,我直接從小宇這│ │
│ │ │ │ 裡扣下來,在我這裡了。│ │
│ │ │ │A :好,我知道。 │ │
│ │ │ │B :你跟他見面是要跟他對帳│ │
│ │ │ │ ,因為他今天跟我在吵,│ │
│ │ │ │ 你那時候不是說都跟他結│ │
│ │ │ │ 清,他就是欠我們17萬5 │ │
│ │ │ │ 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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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