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一)字,102年度,77號
TCHM,102,上更(一),77,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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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7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昌
選任辯護人 賴俊宏律師
      陳盈壽律師
      宋永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况源慶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正涼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林志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慶培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村田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7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540 6號、
100年度偵字第3960號;移送併辦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1059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辛○○、甲○○、己○○、乙○○、戊○○部分,均撤銷。
辛○○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甲○○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己○○犯【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乙○○犯【附表】編號四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褫奪公權柒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犯【附表】編號四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褫奪公權柒年,沒收



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壹、壬○○與其妻癸○○○共同基於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 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85年某時 起至99 年8月21日為警查獲止,先後在臺中市經營如【附表 一】所示提供猥褻、性交服務之酒店,經營模式為僱用公關 小姐在包廂內裸露胸部、下體陪酒,使公關小姐為口交、撫 摸男顧客之生殖器官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等處之 性交或猥褻行為,每50分鐘收取之費用約為新臺幣(下同) 1200元不等(均由酒店與公關小姐均分)。如男顧客看中小 姐,亦可向酒店買公關小姐之時數(每小時之費用約為3300 元不等,並由酒店與公關小姐均分),帶出場從事性交行為 。葉美雪前於82、83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彼時擔任壬○○ 酒店人頭負責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定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入監服刑後於84年12月27日假釋出 獄(縮刑期滿日為85年3月2日),自上開酒店成立後,亦自 85年某時起至91 年4月止,回到壬○○、癸○○○所營酒店 ,加入受僱於壬○○、癸○○○,與其等共同基於使女子與 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 ,由葉美雪在其任職期間,負責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 所示由壬○○夫妻在該期間內所經營相關酒店之現場管理工 作,葉美雪並引薦其胞兄葉枝詳予壬○○、癸○○○認識, 葉枝詳自87 年間起至91年4月底止,亦加入受僱於壬○○、 癸○○○,而與壬○○、癸○○○及葉美雪共同基於使女子 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 絡,由葉枝詳在其任職期間,負責如【附表一】編號四至十 一所示由壬○○夫妻在該期間內所經營相關酒店之水電維修 及協助發放公關小姐薪水等工作,嗣於91 年4月底,因壬○ ○懷疑葉枝詳有工程款帳目不清、侵占款項之嫌,葉美雪、 葉枝詳遂均於91 年4月底離職(壬○○、癸○○○妨害風化 部分已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12號判決判處其等共同 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 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10 年,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均撤回上訴確定;葉美雪妨害風化部 分,已經原審判處其有期徒刑5月減為2月又15日,與另犯下 述行賄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上訴後 於本院撤回上訴而告確定;葉枝詳妨害風化部分,已經原審 判處其有期徒刑4月減為2月,與另犯下述行賄部分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5 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未經葉枝詳、檢 察官上訴而均確定;壬○○交付賄賂罪部分,經本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癸○○○交付賄賂部分,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確定)。
貳、辛○○、甲○○、己○○、戊○○均擔任警察工作(其等之 任職簡歷詳如【附表二】所示),其等均明知警察為司法警 察,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 人民福利,除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 ,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於知有犯罪嫌 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 法警察官外,依警察法第9 條第3款、第4款規定,負有協助 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等職權;又警察各 級勤務機構因治安需要,得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運 用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以達 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並得保留預備警力,機動 使用;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 實施時,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員警專責 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將其警勤區擴大之,並另指派員 警輪服共同勤務,警察勤務條例第14條、第19條亦有明文。 又「取締妨害風化(俗)案件,認真努力,有優良事實者,嘉 獎。」亦為「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已於98年5月6日內政 部警政署警署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達停止適用;並自98 年5月7日生效)第1 條第21款所明定。是辛○○、甲○○、 己○○、戊○○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亦均為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 所定義之公務員,對於其等於各該收賄期間之如【附表一】 所示酒店之妨害風化犯罪情事,亦均屬貪污治罪條例第7 條 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又辛○○、甲○○、己○○、戊○ ○於擔任前開警察期間,復均明知「各級警察機關或員警個 人發現犯罪,不論其為特殊刑案、重大刑案或普通刑案,均 應立即處置迅速報告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按照規定層級列管 ,不得隱匿、延誤或做虛偽陳報擅自結案」;「直轄市、縣 、(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或接獲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報告之各類刑案,除迅速通知刑警(大)隊列管處理外,其 經分析認係特殊刑案、重大刑案及普通刑案中牽連廣泛之案 件,應立即報告本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 指揮中心列管處理」;「預防犯罪,應配合各種警察勤務活 動,切實執行;警勤區、刑責區、派出所、分局、警察局, 均應視為重要工作。」復為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 紀律規定第2 條㈠㈢項,及內政部警政署於85年5月1日頒行 「警察重要工作實施計畫」之「計畫三-防制犯罪實施計畫 」「肆、要求」三、等規定可明;且「凡偵查犯罪,發現涉



案相關線索..,雖非本轄責任,亦應不分界域立即通知有關 單位,相互協調聯繫,必要時並予以支援」、「偵查犯罪採 地區責任制,唯各警察單位應本著無我無私精神,不爭功、 不諉過,竭力共同肅清治安亂源」、「..無論案情大小,均 應摒棄地區、本位觀念,凝結整體警察力量,共同蒐集情報 線索,迅速達成有案必破任務」亦為內政部警政署於85 年5 月1日頒行「警察重要工作實施計畫」之「計畫三-防制犯罪 實施計畫」「整體偵查」要領所規範。是警勤區或警察局內 各員警之勤務分配,僅係具有劃分員警行政責任之功能,並 非限制員警調查犯罪之職務權限,亦不能剝奪、禁止或限制 各員警調查職務之執行。辛○○、甲○○、己○○、戊○○ 身為警察人員,其等所負責警勤區內有經營色情行業之妨害 風化案件,本應依法予以取締,即便非其警勤區內所轄內有 經營色情行業之妨害風化案件,亦應當本於偵查犯罪為全體 警察人員之共同責任,不分界域,立即通知有關單位,相互 協調聯繫予以支援,此亦身為警察人員之主要職務。參、乙○○於91至96年間,係擔任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 改制後為臺中市調查處)調查員、調查官,為依法令服務於 中央政府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依法 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2 條第14款:「法務部調查局掌理下列 事項:十四、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 事項。」同法第14 條第2項:「本局所屬省(市)縣(市) 調查處、站....之薦任以上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 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30條之司法警察官。」第 3 項:「本局及所屬機關委任職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 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1 條之司法警察。」等規定,及刑 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知有犯罪之嫌 疑者,應即開始調查。足認身為司法警察(官)之乙○○, 對於收賄期間之如【附表一】編號十二、十三所示酒店之妨 害風化犯罪情事,亦係貪污治罪條例第7 條有調查職務之公 務員。
肆、辛○○、甲○○、己○○、戊○○、乙○○竟均不知潔身自 愛,奉公守法,而分別為如下所示犯行:
一、辛○○、甲○○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部分: 壬○○、癸○○○因其等所經營之【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 所示各該酒店有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猥褻之行為 ,且為違法色情行業,為圖繼續違規經營色情行業之不法利 益,避免其等所經營【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從事媒介 容留性交易之各酒店被警查獲取締,欲交付賄賂予執掌相關 業務之公務員,乃先後指示葉美雪、葉枝詳分別擔任行賄警



員辛○○、甲○○之白手套(葉枝詳僅限於交付賄賂與辛○ ○部分),並推由葉美雪出面先後與辛○○、甲○○建立交 情,而為如下行為:
㈠壬○○、癸○○○、葉美雪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 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葉 美雪於85 年6月前某時,在臺中市某茶藝館,向辛○○表示 為避免壬○○、癸○○○所營酒店涉嫌妨害風化案件被查緝 ,壬○○、癸○○○一方願意送賄10萬元行求之意(嗣提高 為20萬元、30萬元),經辛○○同意接受並允諾以其人脈打 點相關派出所、總局等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 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壬○○、癸○○○、葉美雪等人知 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 風化犯行,雙方達成交付賄賂之期約,談妥執行行賄之方案 後,葉美雪、葉枝詳於其等各別擔任白手套期間,分別與壬 ○○、癸○○○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求、期約、 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葉枝詳僅有交付賄賂與辛○○之 概括犯意),於下列時間行賄辛○○,辛○○因而違背職務 期約、收受賄賂:
⒈壬○○、癸○○○推由葉美雪出面與辛○○談妥行賄具體方 案後,自85年6月間起至90 年1月間(但應排除自87年8月28 日起至87年11月4日止該段期間,故從寬認定排除3個月)止 ,由壬○○、癸○○○出資,推由葉美雪,在【附表一】編 號一至十所示各該酒店附近或臺中市某茶藝館等處所,按月 交付賄款10萬元、20萬元、30萬元不等金額給辛○○,辛○ ○明知其為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亦明知壬○○、癸○○ ○所經營【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各該酒店有媒介、容留 女子與男客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亦明知警勤區內固職掌取 締色情行業,並有支援縣市政府(此指改制前,下均同)稽 查違規八大行業之共同警察勤務,於越區偵辦犯罪時應通報 或會同當地轄區警察機關為之,並未限制禁止越區偵辦犯罪 ,竟仍基於不予取締非法而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之概括 犯意,允諾以其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總局等相關人員,並 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壬○○、癸 ○○○、葉美雪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 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辛○○並自85 年6月起至 86年11月止以每月10萬元、自86年12月起至88年11月止(但 應排除自87年8月28日起至87年11月4日止,故從寬認定排除 3個月)以每月20萬元、自88年12月起至90年1月止以每月30 萬元,違背職務收受來自葉美雪受託交付壬○○、癸○○○ 具有對價之行賄賄款,上開期間總共賄款金額為1020萬元。



嗣因葉美雪與壬○○爭名份未果,決定從90 年1月底之後, 不再幫壬○○夫妻擔任行賄辛○○之白手套,而終止行賄辛 ○○之犯行(然因葉美雪與甲○○之配偶吳淑燕為好友,且 葉美雪為甲○○女兒之乾媽,互信基礎較深,是葉美雪仍願 意負責行賄甲○○部分到91 年3月止,詳如下述㈡)(葉美 雪此部分行賄犯行,已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4月,褫 奪公權1年,上訴後於本院撤回上訴而確定)。 ⒉嗣葉美雪不再擔任壬○○、癸○○○行賄之白手套後,壬○ ○、癸○○○即找上葉美雪胞兄葉枝詳繼續擔任行賄之白手 套,葉枝詳遂與壬○○、癸○○○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 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0 年2月間 起至91 年3月間止,由壬○○、癸○○○出資,推由葉枝詳 在臺中市○○路000號附近或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 000○0號4樓之1住處附近等處所,按月交付賄款30萬元(起 訴書誤認曾有20萬元)給辛○○,辛○○明知其為具有調查 職務之公務員,亦明知壬○○、癸○○○所經營【附表一】 編號七至十一所示各該酒店有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 、猥褻之行為,亦明知警勤區內固職掌取締色情行業,並有 支援縣市政府稽查違規八大行業之共同警察勤務,於越區偵 辦犯罪時應通報或會同當地轄區警察機關為之,並未限制禁 止越區偵辦犯罪,竟仍基於不予取締非法而違背職務期約、 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允諾以其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總局 等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 漏與壬○○、癸○○○、葉枝詳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 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辛○○並 自90年2月間起至91年3月間止以每月30萬元,違背職務收受 來自葉枝詳受託交付壬○○、癸○○○具有對價之行賄賄款 ,上開期間總共賄款金額為420 萬元(葉枝詳此部分行賄犯 行,已經原審判處其有期徒刑7月減為3月又15日,褫奪公權 1年,未經其、檢察官上訴而確定)。
⒊嗣因壬○○夫妻懷疑葉枝詳在承作相關酒店工程時,浮報工 程款,與葉枝詳兄妹互信關係破裂,葉美雪與葉枝詳於91年 4 月底同時自壬○○夫妻經營之酒店離職,葉枝詳因此終止 行賄辛○○之犯行。嗣壬○○、癸○○○因仍有繼續行賄警 方之必要,決定日後由癸○○○親自交付賄款給辛○○,為 確認葉美雪、葉枝詳先前行賄辛○○之細節狀況,遂先暫停 給付予辛○○91 年4月份之賄款,待辛○○詢問葉美雪為何 延誤給付4月份賄款時,即由壬○○指示葉美雪於91年4月21 日約出辛○○,在臺中市○○路0 段000號1樓之「四季咖啡 館」,由壬○○偕同特別助理丁○○和葉美雪與辛○○當面



確認行賄方案為「1.交給辛○○打點臺中市警察局總局警員 之費用為每月15日交付,金額為5萬元;2.另於每月25 日交 付予辛○○個人去打點警方之賄款,自91 年4月份起,由原 本之每月30萬元降為15萬元;3.甲○○部分每月15日交付, 賄款5 萬元」,為自保起見,並予錄音存證。待壬○○、癸 ○○○已確認行賄辛○○之細節後,2 人仍承前共同對於公 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與辛○○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癸○○ ○於91年5月18日,親自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辦 公室交付25萬元(即91年4 月15日之5萬元、91年4月25日之 15萬元加上91年5月15日之5萬元)予辛○○收執,而為自保 起見,並予錄影存證。
葉美雪因辛○○引薦認識曾與辛○○共事過的甲○○,獲悉 其亦為警員,為雙重確保壬○○、癸○○○所營【附表一】 編號六、七所示酒店所營妨害風化行為不被警方取締,壬○ ○、癸○○○、葉美雪合意推由葉美雪出面於88 年7月或之 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向甲○○表示為避免壬○○、癸○○ ○所營酒店涉嫌妨害風化案件被查緝,壬○○、癸○○○一 方願意送賄10 萬元(嗣降為5萬元)行求之意,經甲○○同 意接受並允諾以其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分局等相關人員, 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壬○○、 癸○○○、葉美雪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 ,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雙方達成交付賄賂之期 約,談妥執行行賄之方案後,葉美雪遂與壬○○、癸○○○ 共同承上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 概括犯意聯絡,自88年7月間(起訴書誤載88年2月間)起至 88年12月止,及自90年9月起至91年3月止,由壬○○、癸○ ○○出資,推由葉美雪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風 尚人文咖啡館」等處所,按月交付賄款10 萬元、5萬元不等 金額給甲○○,甲○○明知其為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亦 明知壬○○、癸○○○所經營【附表一】編號六、七所示各 該酒店有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亦明 知警勤區內固職掌取締色情行業,並有支援縣市政府稽查違 規八大行業之共同警察勤務,於越區偵辦犯罪時應通報或會 同當地轄區警察機關為之,並未限制禁止越區偵辦犯罪,竟 仍基於不予取締非法而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 ,允諾以其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總局相關人員,並將其職 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壬○○、癸○○○ 、葉美雪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 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甲○○並自88 年7月至88年12月 止共6個月(以每月10萬元)、90年9月起到91年3月共7個月



(以每月5 萬元),違背職務收受來自葉美雪受託交付壬○ ○、癸○○○具有對價之行賄賄款,上開期間總共賄款金額 為95萬元。嗣因壬○○夫妻質疑葉枝詳在承作相關酒店工程 時,浮報工程款,與葉枝詳兄妹互信關係破裂,葉美雪與葉 枝詳於91 年4月底同時自壬○○夫妻所經營之酒店離職,葉 美雪因此終止行賄甲○○之犯行(葉美雪此部分行賄犯行, 已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4月,褫奪公權1年,上訴後 於本院撤回上訴而確定)。壬○○、癸○○○因仍有行賄警 方之必要,決定日後由癸○○○執行行賄警方之工作,由上 開三、㈠3.所述91 年4月21日辛○○遭錄音之談話中確認甲 ○○按月收取5萬元賄款之情形後,即由癸○○○於91年5月 18日,親自在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京翔旅行 社辦公室,交付10萬元(即91 年4月15日應交付而尚未交付 之賄款5萬元,加上91 年5月15日之賄款5萬元)予甲○○收 執,而為自保起見,並予錄影存證。
㈢嗣於91年6月或之前某時,壬○○因其91 年初遭彰化縣警察 局刑警隊偵辦流氓、組織犯罪等案件,透過謝星堂找乙○○ 、戊○○幫忙,因而獲悉係辛○○、甲○○、葉美雪、葉枝 詳等人私下唆使酒店離職小姐檢舉所致,是於91 年6月間, 壬○○見辛○○前來欲領取該月份賄款時,按捺不住情緒, 當面嚴厲質問辛○○怎麼敢一面向其收賄,一面私下陷害其 ,辛○○始嚇跑,不再上門索賄。因甲○○原本即係透過辛 ○○牽線,是辛○○、甲○○2 人嗣後均未再向壬○○夫妻 索取賄款而終止其等違背職務收賄犯行。以上辛○○共計收 取1465萬元(1020萬元+420萬元+25 萬元=1465萬元),甲 ○○共收取105萬元(95萬元+10萬元=105萬元)。二、己○○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部分:
㈠壬○○、癸○○○早於90 年2月間,即透過葉美雪、辛○○ 介紹認識當時擔任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警員己 ○○,己○○個性謹慎,向辛○○表示,要直接與酒店負責 人見面,是辛○○、葉美雪、壬○○、癸○○○、己○○等 人,曾相約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一見鍾情」酒店大 廳見面,由辛○○當面介紹雙方認識,日後壬○○夫妻與己 ○○保持良好互動。嗣於91 年4月間,因壬○○夫妻已開始 對葉美雪、葉枝詳、辛○○等人產生懷疑,為確保壬○○、 癸○○○彼時所營【附表一】編號十至十二所示酒店所營妨 害風化行為不被警方取締,遂決定另覓行賄警察之管道,決 定以己○○取代辛○○、甲○○之地位,由壬○○出面於91 年4 月前之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98號京翔旅 行社辦公室(壬○○等經營之京翔旅行社原設於同路202 號



,後又遷移至196號、198號,下稱京翔旅行社辦公室)內, 向己○○表示為避免壬○○、癸○○○所營酒店涉嫌妨害風 化案件被查緝,壬○○、癸○○○一方願意送賄30萬元(嗣 增為40萬元)行求之意,經己○○同意接受並允諾以其人脈 打點相關派出所、分局等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 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壬○○、癸○○○等人知悉,使 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 行,雙方達成交付賄賂之期約,談妥執行行賄之方案後,壬 ○○、癸○○○遂共同承上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求、 期約、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1年4月起至同年8月止 ,自91 年9月起至92年11月止,由壬○○、癸○○○出資, 推由癸○○○在上開京翔旅行社辦公室內、己○○某友人位 於武昌路某茶行、己○○胞弟張正和位於西屯路與英才路口 附近某洗車廠等處,按月各交付30萬元、40萬元不等金額給 己○○(起訴書載從91年7、8月間,行賄金額由30萬元調高 為40萬元),己○○亦明知壬○○、癸○○○所經營【附表 一】編號十至十二所示各該酒店有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 性交、猥褻之行為,亦明知警勤區內固職掌取締色情行業, 並有支援縣市政府稽查違規八大行業之共同警察勤務,於越 區偵辦犯罪時應通報或會同當地轄區警察機關為之,並未限 制禁止越區偵辦犯罪,竟仍基於不予取締非法而違背職務期 約、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允諾以其人脈打點第二分局及立 人派出所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 事宜洩漏與壬○○、癸○○○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 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己○○並自91年 4月至91 年8月止共5個月(以每月30萬元),違背職務收受 來自壬○○、癸○○○具有對價之行賄賄款。其中於91 年5 月份第2 次行賄己○○時,係由癸○○○指示不知情之丁○ ○出面在四季咖啡館內交付1次(起訴書記載為91年4月份, 本院認定為5 月份之理由,詳見理由欄論述),嗣因己○○ 表示與丁○○無信任基礎,希望癸○○○親自交付,是之後 均由癸○○○親自連續多次交付30萬元賄款予己○○,己○ ○亦基於以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收受之, 共計150萬元(5個月x30萬元=150萬元)。 ㈡91年8 月間,己○○親自到上開京翔旅行社辦公室向壬○○ 表示,每月行賄之金額30萬元,已不足以打點相關警察人員 ,提議將賄款提高為40萬元,壬○○亦表示同意。壬○○、 癸○○○為免彼時所經營【附表一】編號十二酒店遭警取締 ,遂共同承上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1 年9月間起至92年11月間止,由癸



○○○連續依照己○○之指示,到己○○某友人位於武昌路 某茶行、己○○胞弟張正和位於臺中市西屯路與英才路口附 近某洗車廠等處所,按月交付40萬元賄款予己○○,己○○ 亦明知壬○○、癸○○○所經營【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酒 店有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亦明知警 勤區內固職掌取締色情行業,並有支援縣市政府稽查違規八 大行業之共同警察勤務,於越區偵辦犯罪時應通報或會同當 地轄區警察機關為之,並未限制禁止越區偵辦犯罪,竟仍基 於不予取締非法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允諾以其 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分局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 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壬○○、癸○○○知悉,使其 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 ,己○○並自91年9月至92 年11月止共15個月(以每月40萬 元),違背職務收受來自壬○○、癸○○○具有對價之行賄 賄款,共計600 萬元(15個月x40萬元=600萬元)。嗣因壬 ○○夫妻於92年11月間,不堪雙重行賄(詳見下三、行賄乙 ○○、戊○○部分)開銷過於龐大,欲降為20萬元,己○○ 即主動表示不願再收受賄款,而終止犯行。
㈢以上己○○共計收取750萬元賄款(150 萬元+600萬元=750 萬元)。
三、乙○○、戊○○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收受賄賂部分: ㈠緣乙○○與戊○○於91年初,因壬○○、癸○○○聽聞壬○ ○遭彰化縣刑警隊偵辦流氓案件,而透過員工陳木桂結識與 警界關係良好之謝星堂,經謝星堂在其大里住處引見乙○○ 、戊○○與壬○○夫妻認識,嗣後該流氓案件未曾通知、傳 喚壬○○等人進行調查,壬○○夫妻即深信係乙○○、戊○ ○擺平所致。
㈡乙○○、戊○○因此得知壬○○、癸○○○所經營酒店有媒 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且財力狀況良好 ,並知悉壬○○夫妻預計於91 年6月間,在臺中市北區○○ 路000 號重新開幕經營【附表一】編號十二「歡喜就好」酒 店。戊○○明知警勤區內固職掌取締色情行業,並有支援縣 市政府稽查違規八大行業之共同警察勤務,於越區偵辦犯罪 時應通報或會同當地轄區警察機關為之,並未限制禁止越區 偵辦犯罪,乙○○身為調查員、調查官,其職責負責國內安 全及犯罪調查,且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屬於司法警察官 或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調查,2 人明知壬○○ 、癸○○○所營酒店從事色情行業,基於職責應予取締,竟 共同基於不予取締非法而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 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十二「歡喜就好」酒店91



年6月5日開幕前某時,推由戊○○前往壬○○夫妻位在京翔 旅行社辦公室,詢問癸○○○目前行賄之對象、價碼,並表 示其可代為打點行賄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 及由乙○○負責打點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站等機關,要求 癸○○○、壬○○交付賄賂。癸○○○、壬○○見其主動索 賄,一方面怕拒絕會得罪戊○○、乙○○而遭其陷害,二方 面也因為91年初流氓案件之接觸,相信戊○○、乙○○確有 「擺平」案件之能力,且認為調查官的職位較警察的職位高 ,應有助於妨害風化酒店能順利經營。壬○○、癸○○○為 免彼時所欲開幕之【附表一】編號十二、十三酒店遭警取締 ,雙方遂達成由壬○○、癸○○○按月於每月5 日給付30萬 元賄賂與戊○○、乙○○,戊○○、乙○○同意接受並允諾 由戊○○拿18萬元打點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並由戊○○ 轉交乙○○12萬元,打點臺中縣(此指改制前)市調查站調 查人員之行賄方案,並將戊○○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 稽查事宜洩漏與壬○○、癸○○○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 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雙方達成交 付賄賂之期約,談妥執行行賄之方案後,壬○○、癸○○○ 遂自91年6月起至95年6月30日止,共同承上基於對於公務員 違背職務期約、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5年7月1日起 至96年5月止(其中96年2月份之行賄,指除96 年2月17日以 外之該次)則共同基於交付賄賂之各別犯意聯絡,均在每月 5 日左右,在上開京翔旅行社辦公室,由癸○○○按月交付 30萬元與前來取款之戊○○。乙○○、戊○○則允諾不予取 締非法而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允諾 以其等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總局及調查局、站各該相關人 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壬○ ○、癸○○○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 免為警取締其等經營【附表一】編號十二、十三所示酒店之 妨害風化犯行,而自91年6月起至95年6月30日止,共同承上 基於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5 年7月1日起至96年5月止(其中96年2月份之收賄,指除96年 2月17 日以外之該次)則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各別 犯意聯絡,2 人均以每月30萬元,違背職務收受來自壬○○ 、癸○○○具有對價之行賄賄款,均由戊○○前往取款後, 再按月轉分配12萬元與乙○○。其中於96 年2月17日適逢除 夕,農曆年節將至,乙○○與戊○○有較大資金需求,2 人 謀議後推由戊○○於當日15時許,至癸○○○之前揭辦公室 ,向癸○○○表示其與乙○○於農曆過年期間之資金需求較 大等語,而暗示癸○○○能額外交付金錢等好處。癸○○○



瞭解其來意後,若不遂其意恐將得罪,將來與壬○○所經營 酒店恐怕不利經營,遂另行與壬○○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 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當場將賄款2萬2千元、3萬6 千元,分別裝入紅包袋,並均交付予戊○○收受,且請戊○ ○將裝有3萬6千元賄款之紅包轉交予乙○○,戊○○、乙○ ○明知癸○○○、壬○○對其等索賄之行止未敢拒絕,主要 是希望其等對於壬○○、癸○○○所營酒店有所助力,繼續 提供違背職務行為之服務,而另行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要求 、收受賄賂之犯意,由戊○○收下該2 紅包後,並將其中裝 有3萬6千元之紅包再轉交與有共同犯意聯絡之乙○○收受, 乙○○於收受戊○○轉交之賄款3 萬6千元後,尚於96年2月 22日撥打電話向癸○○○表示感謝與賀年,並請求轉達壬○ ○知悉等意。而在乙○○、戊○○收賄期間,乙○○、戊○ ○多次透露臨檢訊息、關心立人派出所警員到「歡喜就好」 酒店前站崗、臨檢情形、透露立人派出所所長吳清和調離訊 息,戊○○並於收賄期間,多次利用警方資料庫查詢酒店小 姐前科、通緝資料等應保密之資訊(含扣案93 年5月之18張 刑案資料、查捕逃犯及查尋人口作業集中查詢報表所示之資 訊,及詳如【附表三】和【附證四】內容所示),將該等中 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以電話或簡訊方式告知癸○○ ○或壬○○知悉,部分並將查得之上開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 秘密之文書於列印交付癸○○○或壬○○收執。 ㈢嗣因於96 年5月間,壬○○與癸○○○已不再信任戊○○與 乙○○,壬○○推由癸○○○與戊○○、乙○○協商,示意 景氣不好,實在無力負擔,獲得戊○○與乙○○首肯後,壬 ○○與癸○○○始停止繼續行賄戊○○與乙○○。故自91年 6月起至96年5月止(其中96年2月份之收賄,指除96年2月17 日以外之該次),乙○○、戊○○收賄5 年共計1800萬元( 60個月x30萬元=1800萬元);另於96 年2月17日共同收賄5 萬8千元。
伍、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依【附證三】監聽結果,可疑乙○○、 戊○○涉嫌收受壬○○、癸○○○等人賄款之違反貪污治罪 條例等案件,於99 年9月10日借訊壬○○時,經壬○○對有 偵查犯罪職務之調查官黃金泉表示除行賄乙○○、戊○○外 ,另主動向黃金泉自首其行賄綽號「老猴」(即辛○○)、 「爌肉」(即甲○○)、「帥哥」(即己○○)等對公務員 行賄之梗概,而願意接受裁判,惟彼時壬○○僅記得上開警 員之綽號,尚無法明確供述其等真實姓名年籍以供查證。嗣 經癸○○○於99 年9月30日帶同調查官黃金泉前往彰化銀行 取出保管箱內之錄影帶及錄音帶,發現有註記「(進尚)辛



○○(巡佐)」之錄音帶1捲,及註記有「91年5月18日晚上 6點辛○○(進尚)及爌肉來拿交際費」之錄音帶1捲,暨註 記有「5/18與辛○○、况元慶(爌肉)對話」之大型錄影帶 1 捲併予扣案,癸○○○始對尚不知其與壬○○有行賄辛○ ○、甲○○、己○○細節之黃金泉,詳細說明其與壬○○行 賄經過,亦自首接受裁判。壬○○、癸○○○並迭自調查站 詢問、檢察官偵訊及原審、本院上訴審審理期間均自白上開 行賄辛○○、甲○○、己○○及乙○○、戊○○之全部犯行 ;且於偵查中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實及其他 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辛○○、甲 ○○、己○○、乙○○、戊○○等人。
陸、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 市調查處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偵辦後,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本案審理範圍:
一、檢察官上訴部分:檢察官上訴意旨僅針對被告乙○○、戊○ ○於96年2月17日收受壬○○與癸○○○所交付之3 萬6千元 、2萬2千元紅包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經原審判決無罪 部分提起上訴,其餘並未上訴。
二、被告辛○○、甲○○、己○○、戊○○、乙○○上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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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