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4年度,90號
TPHV,104,抗,90,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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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90號
抗 告 人 郭承英
相 對 人 劉馥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裁全聲字第7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與伊因返還無權占有 土地事件(下稱系爭本案訴訟)涉訟,抗告人為保全對伊損 害賠償及不當得利債權之執行,而對伊及第三人劉紳全聲請 假扣押(下稱系爭假扣押事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下稱士林地院)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8日以93年度裁全 字第3673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嗣因系 爭本案訴訟業已確定,並執行完畢,已無繼續假扣押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假扣 押裁定,原裁定准相對人之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事件准許 對相對人假扣押之裁定。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及第三人劉紳全無權占有伊所有之臺 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經伊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業經士林地院以95 年度執字第14270 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就該執行程序稱系爭執行程序)排除相對人及劉紳全 之占有,拆除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執行完畢,然因系爭土地後 又遭相對人之母李書華占有,相對人因李書華占有系爭土地 而取得占有系爭土地利益之不當得利。嗣經伊訴請李書華返 還系爭土地,經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1014號(下稱另案拆 屋還地事件)判決伊勝訴,李書華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最 高法院審理中。系爭土地並未因系爭執行程序排除占有,系 爭本案訴訟之目的未達,難認系爭執行事件已執行完畢。原 裁定逕以系爭本案訴訟執行受償完畢,而無保全強制執行之 請求存在為由,准相對人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之聲請,顯有 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等情 。
三、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 條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債權 人據以聲請假扣押之原因已不復存在,即已無日後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臺抗字第338 號 裁定、88年度臺抗字第217號裁定意旨參照)。四、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抗告人請 求相對人及劉紳全拆除地上物並返還系爭土地,及給付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賠償金,業經士林地院92年度重訴字 第134 號判決、本院92年度重上字第493 號判決及最高法院 95年度臺上字第726 號判決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18-28 頁 )。抗告人為保全上開本案訴訟就不當得利之請求,向士林 地院聲請對相對人及劉紳全於70萬8,715 元之範圍內予以假 扣押,經該院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系爭假 扣押事件全卷附卷可稽。又抗告人執上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 義,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並由士林地院以系爭執行程 序就抗告人依系爭確定判決對相對人之不當得利債權全數執 行完畢,執行之數額已逾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假扣押之金額 ,亦有士林地院強制執行進行單(見原法院卷第4 頁),及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第29頁)在卷可憑。是抗告 人於系爭假扣押事件所保全對相對人之上開不當得利債權已 全數獲得滿足,其對相對人假扣押之原因即已消滅,揆諸上 開規定,相對人自得向原法院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就其部分 所為之裁定,經原法院准予撤銷,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 人主張系爭土地復遭相對人之母李書華占有,其已另案起訴 請求返還系爭土地,系爭土地未因系爭執行程序排除占有, 未達系爭本案訴訟之目的云云。然抗告人於另案拆屋還地事 件之被告為李書華,非本件之相對人,其請求及原因事實與 本件系爭本案訴訟均不相同,尚難據此認系爭假扣押裁定所 保全其對相對人之不當得利債權之目的未達,系爭假扣押原 因尚未消滅。原法院准相對人撤銷就其所為之系爭假扣押裁 定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 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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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