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易字,103年度,29號
TPHV,103,建上易,29,2015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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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集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友信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懿萱律師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即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林敬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1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
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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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