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3年度,90號
TPHV,103,家上,90,2015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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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周萍
訴訟代理人 范世琦律師
被 上訴 人 祝學明
訴訟代理人 劭良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3日所
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103 年度婚字第575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 年度婚字第575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案由欄關於原審判決案號之記載,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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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