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蘇文秀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陳奕萱
被 上訴人 俞石焰
俞進忠
盧春里
俞阿石
俞碧富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 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
庭大廈2樓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