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23號
TPHV,103,上易,23,2015012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蘇文秀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陳奕萱
被 上訴人 俞石焰
      俞進忠
      盧春里
      俞阿石
      俞碧富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 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
庭大廈2樓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