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2號上 訴 人 陳蘇𤆬治 陳寶瓊 陳淑麗 陳文鶯 邱俊宏 邱勝飛 邱志成 邱碧姿 邱新永 邱顯宗 邱萬得 蔡德興(蔡邱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邱芳汶 黃陳草鳳 葉王沅 葉月寶 葉美娜 沙陳銅銀 陳韻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複代理人 謝政義律師被上訴人 巫玉貞兼訴訟代理 巫乾正人被上訴人 巫廖會 黃河 黃雅英 黃美華 黃嘉生 黃張滿妹共 同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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