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863號
TPHV,102,重上,863,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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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6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馮金璋
      葉秀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張香堯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邱德儒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江定霖(原名江慶祥)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啦啦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易親
被上訴人  中國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谷家恆
訴訟代理人 劉懿德律師
      盧孟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鄧德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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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啦啦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