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63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馮金璋 葉秀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張香堯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邱德儒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江定霖(原名江慶祥)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啦啦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易親被上訴人 中國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谷家恆訴訟代理人 劉懿德律師 盧孟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鄧德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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