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00號
上 訴 人 施永華
張進南
簡焜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被上訴人 李澤君
吳本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
被上訴人 林友銘
被上訴人 陳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劍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
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