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800號
TPHV,102,重上,800,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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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00號
上 訴 人 施永華
      張進南
      簡焜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被上訴人  李澤君
      吳本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
被上訴人  林友銘
被上訴人  陳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劍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
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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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