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2年度,570號
TPHV,102,上,570,2015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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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70號
上 訴 人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耿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郭鐙之律師
被 上訴人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翔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莊翔富為被上訴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柏霖(原名陳振嘉),陳柏 霖於103年8月28日辭去董事長暨董事職務而解任,董事陳英 德亦於同日辭去董事職務,被上訴人僅剩董事1人即莊翔富 ,有經濟部103年10月22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 其103年9月2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被上訴人變 更登記所附變更登記表及其變更登記申請書暨董事辭職書2 紙可稽(見本院卷(二)第62頁至第69頁),則被上訴人自應 由僅剩之董事莊翔富代表行使職權,惟莊翔富並未聲明承受 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莊翔 富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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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