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69號
TPHM,104,聲,69,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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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張明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四年度
執聲付字第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張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張明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0二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二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算刑期,嗣經法務部 於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 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授矯字第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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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