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義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
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義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義燦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聲字第791號裁定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於99年8月5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