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文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文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文通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本院 101年聲字第90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101年3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