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77號
TPHM,104,聲,377,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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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麥浚瑋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04年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麥浚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麥浚瑋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8 年度上訴字第2574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7198號判決駁回確定。於98年3 月31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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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