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義華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義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義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及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各為8月、1年7 月確定,於102年6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 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