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睿鋒(原名邱建銘)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睿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睿鋒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本院 以102 年度聲字第1610號裁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3 年確定, 於民國102 年3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 月 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 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