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芝吟
上 訴 人 李義雄
莊榮兆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繁
楊清海
被 告 黃紹紘
黃傅偉
卓育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黃博偉」、「卓玉璇」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黃傅偉」、「卓育璇」。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黃博偉」、「卓玉璇 」部分,顯係「黃傅偉」、「卓育璇」之誤載(上訴兼追加 起訴狀即已誤載,惟人別可得特定),依首開說明,自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忠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