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更(一)字,103年度,4號
TPHM,103,金上更(一),4,2015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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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景榕原名楊美瑩
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律師
      邱俊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0年度金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改制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偵字第13072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
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v○○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至11、15至86、88至120(除如編號114所示均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料壹份外)、124至154、156至163、166至199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v○○(化名楊澐漫、邱美貞、段子晴)、鄭水杰(化名鄭 龍浩,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6 號判處有期徒刑 1 年9 月,緩刑4 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2萬 元確定)、楊莉莉(化名陳雅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金上 更㈠字第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緩刑4 年,並應向國 庫支付12萬元確定)、子○○(業經原審以96年度訴字第42 4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本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 駁回上訴確定)、K○○(業經原審以96年度訴字第4244號 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本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駁回 上訴確定)、黃智勇(已歿,業經原審以97年度訴字第124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本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駁 回上訴確定)及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五所示之人,均明 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 期貨局)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 營有價證券買賣之承銷、行紀、居間等證券業務,如附表一 之一至附表一之五「冒用公司名稱」欄所示公司或係未經設 立登記而成立,或係他人經營之合法公司,惟均非證券商, 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且亦明知出售所持有之有價證券,除 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其 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v○ ○竟與鄭水杰、楊莉莉、子○○各與林麗君及如附表一之一 所示之人;與K○○及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人;與如附表一 之三所示之人,與如附表一之五所示之人(除如附表一之五



編號26外),v○○另與黃智勇及如附表一之四、附表一之 五編號26所示之人,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之非法經營證 券業務及非法出售有價證券單一接續犯意之聯絡。又v○○ 、鄭水杰、楊莉莉及徐俊泰【僅販賣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瀰士公司)、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德竹 公司)股票部分】復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 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竟共同基於非法買賣有價證 券時為詐偽行為之單一接續犯意之聯絡。另v○○、楊莉莉 及子○○均明知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詠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 盛公司)及鴻銘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銘公司)均 尚未設立登記,不得以各該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 行為,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之非法以公司名 義營業罪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93、94年間某日起, 先後由v○○、鄭水杰(自95年5 月間起至96年7 月間離職 )、楊莉莉(自95年3月前某日起)及徐俊泰(僅販賣瀰士 公司、盛德竹公司股票部分)分別自任為協理、副理、講師 或經理,兼任業務員職務,同時陸續僱用與其等僅有非法經 營證券業務及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犯意聯絡之黃金蕙、鍾慧蓉 、甲宙○○、林麗君等人,分別擔任經理或資深業務員兼任業 務員工作,此間再由子○○(自95年5、6月間起)擔任未經 合法登記設立之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詠盛公司、鴻銘公司之 名義上負責人,或冒用他人已合法設立登記之鴻揚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鴻揚公司)、益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益鼎公司)、康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群公 司)、德宏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宏公司)負責人 ,以及由黃智勇(自96年4月間起)冒用他人已合法設立登 記之群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和公司)及利鼎創 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鼎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先後 或同時在臺北縣板橋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以下同 )○○路0段00號正隆廣場內(美商中華世紀公司、鴻揚公 司)、○○路0段000號7樓(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康群公司 、益鼎公司)、○○路000巷0號2樓(利鼎公司)、○○○ 路00號9樓(德宏公司)、○○路0段000號3樓之2(美商中 華世紀公司、詠盛公司、德宏公司、鴻銘公司)、○○路0 段000之1號13樓(鴻銘公司)等處成立據點,其後再由與其 等僅有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犯意聯絡之如 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五所示業務員,先後於如附表一之一 至附表一之四、附表二所示時間加入,各使用化名,及冒用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等公司業務員之名義,從事銷售威寶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公司)、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異能公司)、瀰士公司、盛德竹公司、永炬光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炬公司)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證 券商業務。其等銷售模式係先由v○○透過不詳管道,低價 取得威寶公司、異能公司、瀰士公司、盛德竹公司及永炬公 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並將之辦理股票過戶至子○○、 黃智勇、K○○(95年9月間起,同時負責取得部分股票及 持客戶之身分證件辦理股票過戶事宜)及黃信介等人名下, 再由v○○等人向不明人士購得有意從事證券投資之客戶名 單,分別由v○○、鄭水杰、楊莉莉及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 一之五所示之人,冒用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詠盛公司、鴻銘 公司、鴻揚公司、益鼎公司、康群公司、德宏公司、群和公 司及利鼎公司人員之名義,撥打電話與客戶聯絡或寄送宣傳 資料,陸續對不特定投資人公開出售其等所持有之威寶公司 、異能公司、瀰士公司、盛德竹公司及永炬公司之未上市( 櫃)股票。v○○、楊莉莉、鄭水杰、徐俊泰等人復親自, 或指示並提供資料供不知情之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五所 示之人參考,由其等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佯稱威寶等公 司前景看好,即將上市上櫃,股價會大漲等不實說詞,致使 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 附表二所示金額及付款方式,購買威寶公司、異能公司、瀰 士公司、盛德竹公司、永炬公司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 均詳如附表二所載)。v○○、鄭水杰、楊莉莉、黃智勇、 子○○、K○○與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五所示之人遂以 此方式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無證據證明 其等實際所得與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嗣於96年11月1日 上午10時許、同日某時、同日上午10時20分許、同日上午11 時許,經警持搜索票至臺北縣板橋市○○路0段000號7樓、 ○○○路00號9樓、○○路000巷3號2樓、○○路0段000號3 樓之2等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2、4至11、15至 120(除如編號114所示均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料1份外 )、124至154、156至163、166至199所示供非法經營證券業 務之物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子○○、K○○告發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1 款規定,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 者,得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之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此款規 定並包括因傳訊證人發見新證據之情形在內,檢察官依據證



人之證言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行傳訊同一證人, 如該證人為與前案證言相異之證言,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 ,仍難謂非發見新證據(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4114號判 決意旨參照)。被告v○○(下稱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案件,雖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 26975 號、97年度偵字第20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因證 人即另案被告子○○、K○○於原審96年度訴字第4244號違 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審理時均指證被告為本案共同之行為人 ,並於98年10月2 日具狀告發被告【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98年度他字第6426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十八卷)第1 頁 至第7 頁】,證人即另案被告子○○、K○○及鄭水杰亦均 於偵訊時指證被告為本案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實際負責 人(詳偵十八卷第26頁、第27頁、第187 頁、第188 頁、第 211 頁、第212 頁)。綜上各節均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揆 諸前開說明,仍難謂非發見新證據。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 第260 條第1 款之規定,就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再行 起訴,於法並無不合。
二、證據能力部分
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其他證據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 證據、物證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 得,而檢察官、被告v○○及其辯護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前對法院提示之卷證,均不爭執,且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 據之情形,且經本院審酌其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至159條之5之規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 本件卷證(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其提供威寶、永炬及瀰士等公 司之未上市(櫃)股票與子○○、鄭水杰及徐俊泰等人之事 實,雖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之犯罪事實,然被告嗣於 本院前審審理及本院審理時,對前開犯罪事實均自白坦承不 諱(見本院前審卷第96頁背面、第114頁背面、第169頁背面 及本院卷(一)第89頁反面、第161頁反面、卷(二)第62 頁)。且查:
(一)就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詠盛公司及鴻銘公司均未經設立登 記,其餘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五冒用公司名稱欄所示 之公司亦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之證券商之 事實部分,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原 審96年度訴字第4244號審理、原審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 告K○○於警詢、偵訊、原審96年度訴字第4262號審理時



,證人即另案被告黃智勇於偵訊、原審97年度訴字第1242 號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告徐俊泰、黃金蕙、鄭水杰、張 添雅、甲亥○○、H○○、證人即被害人甲乙○○於警詢 時陳述相符【見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 3982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一卷)第72頁、第101頁,96年 度偵緝字第2851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三卷)第37頁,96年 度偵字第26975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七卷)第19頁、第24 頁正面、第47頁背面、第52頁正面、第69頁背面、第70頁 正面、第217頁正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 卷宗第一卷(下稱偵九卷)第551頁、第552頁、第632頁 、第二卷(下稱偵十卷)第1132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十三卷)第 24頁、第25頁,原審96年度訴字第4244號卷(下稱)院一 卷第20頁背面、第36頁正面、第74頁正面、第115頁,原 審96年度訴字第4262號卷二(下稱院六卷)第25頁至第26 頁背面,原審卷三第40頁正面至第56頁背面】;並有美商 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益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詠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鴻銘創業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群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康群創業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德宏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利鼎創業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鴻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各1紙在卷可查【詳偵一卷第97頁、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61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八卷 )第141頁至第149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二)就被告、另案被告鄭水杰、楊莉莉、子○○與另案被告林 麗君及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人;與另案被告K○○及如附 表一之二所示之人;與如附表一之三所示之人;與如附表 一之五所示之人(除編號26外);被告與另案被告黃智勇 及如附表一之四、附表一之五編號26所示之人(另案被告 徐俊泰部分僅限盛德竹公司及瀰士公司部分)於如附表二 所示時地,均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各別使用如附表 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五「冒用公司名稱」欄所示公司行號名 義,並各自使用化名,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推銷販賣 威寶、瀰士、永炬、盛德竹及異能等未上市(櫃)公司股 票之事實部分,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 、原審96年度訴字第4244號案件審理、原審審理時,證人 即另案被告K○○於警詢、偵訊、原審96年度訴字第4262 號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告楊莉莉於原審96年度訴字第42 62號審理、本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審理、本院100年度 金上更㈠字第6 號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告徐俊泰、鄭水



杰於警詢、偵訊、原審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本院99 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審理、本院100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6 號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告黃金蕙、甲宙○○於警詢、偵訊 、原審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原審審理、本院99年度 金上訴字第7 號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告張晏誠於警詢、 原審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告鍾慧蓉 、林麗君、黃智勇於偵訊、原審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 、本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告黃 碧華於偵訊、原審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證人即另案 被告張添雅、黃琪琇、甲亥○○於警詢、原審96年度訴字第 4244號、第4262號、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時,證人即 另案被告吳姿樺於偵訊、原審96年度訴字第4244號、第42 62號、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告楊升 嘉、許燕玲、洪碧霝、章琇雯、z○○、吳念慈、陳群偉 、黃丹華、何青燕、G○○、許鈞傑蕭伶伃、李佳奕、 甲地○○、章菁華、E○○、施伯青、晁學鴻、曾佳麒、趙 薇甄於原審96年度訴字第4244號、第4262號、97年度訴字 第1242號審理時證述相符【見偵一卷第101 頁、第102 頁 、第105 頁,偵三卷第37頁、第38頁,偵七卷第19頁背面 至第22頁正面、第24頁正面至第27頁正面、第47頁正面至 第49頁背面、第52頁背面至第54頁背面、第58頁背面至第 62頁正面、第65頁背面至第67頁背面、第69頁背面至第70 頁背面、第241 頁背面至第243 頁正面、第300 頁背面, 偵九卷第551 頁至第555 頁、第566 頁至第570頁、第631 頁至636 頁,偵十三卷第24頁、第25頁,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4111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十四卷) 第5 頁至第7 頁,97年度偵字第20405 號偵查卷宗(下稱 偵十五卷)第5 頁至第13頁,97年度偵字第22846 號偵查 卷宗(下稱偵十六卷)第17頁,98年度他字第6426號卷( 下稱偵十八卷)第26頁、第27頁、第187 頁、第188 頁、 第211 頁、第212 頁,院一卷第20頁背面至第22頁正面、 第36頁正面、第74頁、第92頁至第96頁、第99頁至第101 頁、第114 頁背面至第117 頁背面、第137頁正面至第140 頁、第193 頁至第196 頁背面,原審97年度訴字第1242號 卷二(下稱院四卷)第73頁至第75頁、第221 頁至第228 頁,原審97年度訴字第1242號簡式卷(下稱院五卷)第71 頁正面至第85頁,院六卷第25頁背面至第26頁背面、第86 頁至第136 頁,原審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卷三(下稱院七 卷)第63頁、第67頁至第76頁、第88頁背面至第103 頁背 面、第233 頁背面至第242 頁,原審97年度訴字第1242號



卷四(下稱院八卷)第300 頁背面至第308 頁,本院99年 度金上訴字第7 號卷一(下稱高院一卷)第270 頁背面、 第271頁正面、卷二(下稱高院二卷)第46頁背面、第102 頁背面至第109 頁正面、第118 頁背面至第120 頁正面, 本院100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6 號卷一(下稱高院四卷)第 135 頁背面、卷二(下稱高院五卷)第116 頁背面,原審 卷二第232 頁至第238 頁正面,原審卷三第40頁正面至第 56頁背面、第135 頁正面至第142 頁背面】;且與如附表 二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除被害人B○○、A○○於警詢 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外),如附表二編號18、23、24、45 、46、50、51、54、61、62、64、65、66、92所示被害人 於檢察官訊問時,如附表二編號18、46所示被害人於檢察 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被害人A○○、D○○、Z○○、 B○○於原審審理時指證相符【見偵一卷第27頁至第29頁 、第73頁、偵三卷第49頁至第51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年度他字第3138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五卷)第2 頁 、第3 頁,偵七卷第188 頁背面至第190 頁背面、第201 頁背面至第203 頁背面、第215 頁正面至第217 頁背面, 偵九卷第771 頁至第773 頁、第777頁至第782頁、第790 頁至第794 頁、第801 頁至第803 頁、第816 頁至第818 頁、第821 頁至第823 頁、第829 頁至第831 頁、第840 頁至第844 頁、第847 頁至第849 頁、第854 頁至第858 頁、第871 頁背面至第873 頁正面、第877頁正面至第879 頁背面、第886 頁正面至第888 頁正面、第892頁至第893 頁背面、第897頁正面至第901頁正面、第908頁至第912頁 、第918 頁正面至第922 頁正面、第927頁至第930頁、第 937 頁至第940 頁、第946 頁至第947 頁背面、第955 頁 至第959 頁、第971 頁至第974 頁、第979 頁至第981 頁 、第990 頁至第992 頁、第999 頁至第1011頁、第1004頁 、第1016頁至第1018頁、第1031頁至第1033頁、第1049頁 至第1052頁、第1058頁至第1062頁、第1066頁至第1069頁 ,偵十卷第1074頁至第1077頁、第1115頁至第1117頁、第 1129頁至第1133頁、第1162頁背面至第1164頁、第1168頁 、第1169頁、第1174頁、第1180頁至第1182頁、第1191頁 至第1194頁、第1205頁背面至第1206頁背面、第1210頁至 第1214頁、第1216頁至第1221頁、第1239頁至第1241頁、 第1247頁至第1250頁、第1255頁至第1258頁、第1262頁至 第1264頁、第1270頁至第1272頁、第1278頁至第1281頁、 第1286頁至第1287頁背面、第1298頁至第1301頁、第1317 頁至第1320頁、第1325頁至第1327頁、第1331頁至第1334



頁、第1336頁至第1340頁、第1357頁至第1359頁、第1364 頁至第1367頁、第1373頁至第1376頁、第1387頁至第1390 頁、第1398頁至第1400頁、第1408頁至第1411頁、第1421 頁至第1423頁、第1431頁至第1434頁、第1440頁至第1442 頁、第1450頁至第1452頁、第1458頁至第1461頁、第1484 頁至第1487頁、第1499頁至第1503頁、第1509頁至第1512 頁、第1517頁至第1520頁、第1524頁背面至第1526頁、第 1531頁至第1534頁、第1539頁至第1541頁、第1547頁至第 1550頁、第1564頁至第1567頁、第1572頁至第1575頁,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33號偵查卷宗(下 稱偵十二卷)第10至12頁,偵十四卷第6頁、第7頁,原審 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卷一(下稱院三卷)第60頁至第65頁 、第72頁至第76頁、第81頁至第85頁、第93頁至第97頁、 第107 頁至第111 頁、第117 頁至第121 頁、第128 頁至 第132 頁、第140 頁至第145 頁、第151 頁至第156 頁、 第161 頁至第165 頁、第169 頁至第173 頁,原審卷二第 103 頁背面至第112 頁正面,原審卷三第56頁背面至第63 頁背面、第90頁正面至第105 頁正面】;復有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新泰分行96年6 月21日(96)國世銀新泰字第30號 函暨子○○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96 年3 至4 月之交易明細表、00000000號、00000000號中華 電信資料查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 司板和營運處96年9 月4 日雙服(96)字第A317號函暨市 內網路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1份、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6年9 月11日(96)華證(股)字第01571 號函暨威寶股 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證明、威寶電信(股)公司股東K○ ○購入股票明細、出售股票明細、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管理作業系統1 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 96年10月30日(96)國世銀新泰字第76號函1 紙、財政部 財稅資料中心函暨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2 家營業人, 各指定期間之未上市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24頁、公司股東 股票轉讓通報表2 份、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室 函暨股東資料1 份、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2011年6 月9 日函暨張貴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基本資料、玉山 銀行新莊分行100 年6 月8 日函暨黃信介開戶資料、國泰 世華銀行新泰分行100 年6 月13日函暨徐再添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申辦人開戶資料、第一銀行頭前分行2011年 11月23日函暨高銘福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 各1 份、如附表二編號1 被害人D○○提出之「邱俊凱」 、「蕭文玲」之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



影本各1 紙、中華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 紙、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 本2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6 份、威寶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資料1 份、如附表二編號2 被害人地○○提 出之威寶公司概況說明書影本1 份、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影本2 份、「林子婷、林郁婷、蕭文玲邱俊凱」 之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如 附表二編號3 被害人丙○○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 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4 紙、威寶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 本1 紙、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 表二編號4 被害人甲子○○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 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3 紙、威寶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5 被害人黃○○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 本7 紙、如附表二編號6 被害人甲辰○○提出之財政部臺北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3 紙、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3 紙、如附表二編號7 被 害人辛○○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影本5 紙、如附表二編號8 被害人R○○提出之威寶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5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 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段子晴」、「 林子婷」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9 被害人l○○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威寶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10被害人 H○○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 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 9 份、如附表二編號11被害人h○○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威 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12被害 人q○○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 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13被害人天○○提出之威寶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 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陳雅馨」、「鄭 龍浩」之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各 1 紙、如附表二編號14被害人W○○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0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



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如附表二編號15被害 人甲巳○○提出之「鄭龍浩」、「陳雅馨」美商中華世紀創 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威寶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4 紙、如附表二編號16被害人C○ ○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 額繳款書影本8 紙、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 紙、 「許世杰」益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 陳雅馨」「E○○」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名片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17被害人p○○提出之財政 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 4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異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 紙、如附表二編號18被害人甲壬○○ 提出其弟潘仕偉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6 紙、 甲壬○○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6 紙、甲壬○○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1 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 請書影本2 紙、甲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 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3 紙、潘仕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陳 雅馨」名片影本、原審96年度訴字第4244號、第4262號97 年12月3 日勘驗筆錄1 份、如附表二編號19被害人甲○○ ○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 、如附表二編號20被害人酉○○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21被害人Z ○○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黃玉琇 持有之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Z○○財政 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 2 紙、黃玉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 徵稅額繳款書影本3 紙、黃玉琇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影本3 紙、如附表二編號22被害人戌○○提出之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3 紙、如附表二編號23 被害人巳○○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影本1 紙、「陳雅馨」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名片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24被害人g○○提出之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



二編號25被害人L○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 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影本1 紙、「陳耿義」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26被害人V○○ 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料1 份、如附表二編號27被害人 b○○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 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 2 紙、如附表二編號28被害人B○○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 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29被害 人癸○○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 紙、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 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30被害人甲丙○○提出之「蔣詰」美 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財政部 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 紙、持有之威寶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3 紙、如附表二編號32被害人卯○ ○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 額繳款書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 、如附表二編號33被害人甲乙○○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存款 存根聯影本3 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 紙、「美商 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信封影本1 紙、財政部 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5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 紙、瀰士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威寶電信公司概況資料1 份、瀰 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概況說明書影本1 份、如附表二編號 34被害人J○○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 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蔣詰」美商中華世紀 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35被害人t○○提出之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 二編號36被害人乙○○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 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第一商業銀行存 款存根聯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 、如附表二編號37被害人a○○提出「程凱琪」寄予他之 信封影本1 紙、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威 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3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3 紙、如附表二 編號38被害人甲卯○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 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39被害人r○○提出之瀰 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影本1 紙、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 、聯邦銀行匯款單影本2 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副通 知書影本1 紙、信封影本1 紙、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 料1 紙、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料1 紙、如附表二編 號40被害人w○○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 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41被害人j○○提出之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 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 編號42被害人A○○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 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程凱琪」「楊澐 漫」益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瀰士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43被害人o○ ○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 額繳款書影本1 紙、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 1 紙、如附表二編號44被害人甲天○○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威 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45被害 人d○○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存根影本5 紙、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 本6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0紙、異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5 紙、如附表二編號46被害人x○ ○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0紙、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 、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3 紙、合作金庫存摺影本 1份、如附表二編號47被害人Y○○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 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 請書回條1 紙、如附表二編號48被害人甲午○○提出之新竹 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副通知書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威寶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5 紙、如附表二編號49被害人午 ○○提出之「程凱琪」「楊澐漫」益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名片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50被害人k○○持有之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 二編號51被害人e○○提出之「魏宏傑」鴻銘創業股份公 司名片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萬泰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 本1 紙、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5 紙、異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96年股東常會議事錄影本1 紙、異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簡介影本1 紙、剪報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 52被害人P○○提出之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簡介影 本1 份、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高雄銀行 入戶電匯匯款回條1 紙、鴻銘創業股份公司「陳耿義」名 片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 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如附表二編號53被害人m○○提 出以郭紹軒名義繳納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 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大眾銀行國內匯款申請 書影本1 紙、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 紙、盛德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54被害人 y○○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 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鴻銘創業股份有限公司「鄭龍浩 」名片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55被害人玄○○提出之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款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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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