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2417號
TPHM,103,上訴,2417,201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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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24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俊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3年度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83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林源洋(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通緝中)係弘鼎盛企業有 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下稱弘鼎 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李俊德則係弘鼎盛公司之員工,林 源洋因財務周轉不靈,為順利向金融機構融資貸款,於民國 99年間,先後收購即將結束營業之怡潤國際有限公司(址設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下稱怡潤公司) 、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 00弄00號,下稱大日光公司)、起飛國際有限公司(址設桃 園縣龜山鄉○○路0段000號,下稱起飛公司)、欣鴻翔有限 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下稱 欣鴻翔公司),成為該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 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林源洋為培養該等公司及弘鼎盛公司 之信用條件,製造該等公司信用良好之假象,以利向金融機 構貸款,竟基於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之犯意,先以提供金錢、食宿之方式,誘使經濟上困 頓、無信用瑕疵之不知情之戴興嘉張羽岑陳南宏、鄭昌 洲、蕭偉任洪春華李振嘉林明壽梁信儀擔任人頭, 即安排戴興嘉擔任弘鼎盛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張羽岑擔任弘 鼎盛公司之股東,陳南宏鄭昌洲先後擔任怡潤公司、大日 光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蕭偉任擔任起飛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洪春華擔任欣鴻翔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指示與其有犯意聯 絡之李俊德尋找管道,製造上開公司之不實交易以營造上開 公司之營業績效,李俊德即將定期請領之上開公司空白發票 交予有犯意聯絡之楊建興(綽號「大楊」,由檢察官另案通 緝中),委託其進行上開公司發票之開立、收受,而共同為 下列犯行:
㈠、其等明知於99、100年間,弘鼎盛公司並未銷貨予附表一所 示公司,竟由楊建興接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虛偽不實之統一 發票共計143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762萬9681元 ,交付予附表一所示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而行使之,該等公



司再據以持向所屬國稅局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以此不正 方法幫助附表一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捐合計184萬2960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 性。
㈡、其等明知於99、100年間,怡潤公司並未銷貨予附表二所示 公司,竟由楊建興接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虛偽不實之統一發 票共計46張,銷售額合計2308萬7861元,交付予附表二所示 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該等公司再據以持向所屬國稅局 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附表二所示公司 逃漏營業稅捐合計114萬439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 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㈢、其等明知於99、100年間,大日光公司並未銷貨予附表三所 示公司,竟由楊建興接續開立如附表三所示虛偽不實之統一 發票共計82張,銷售額合計3290萬6628元,交付予附表三所 示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該等公司再據以持向所屬國稅 局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附表三所示公 司逃漏營業稅捐合計164萬533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 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㈣、其等明知於99、100年間,起飛公司並未銷貨予附表四所示 公司,竟由楊建興接續開立如附表四所示虛偽不實之統一發 票共計155張,銷售額合計4346萬5913元,交付予附表四所 示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該等公司再據以持向所屬國稅 局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附表四所示公 司逃漏營業稅捐合計207萬43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 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㈤、其等明知於99、100年間,欣鴻翔公司並未銷貨予附表五所 示公司,竟由楊建興接續開立如附表五所示虛偽不實之統一 發票共計40張,銷售額合計1086萬519元,交付予附表五所 示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該等公司再據以持向所屬國稅 局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附表五所示公 司逃漏營業稅捐合計54萬254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 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李俊德明知其並未在凱創堂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路000 巷00號1 樓,下稱凱創堂公司)任職並領取薪 資,亦明知提供自己之身分資料予他人虛報薪資費用,將導 致稅捐稽徵機關之稅收減少,竟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犯意,受楊建興所託,提供其個人資料供凱創堂公司虛列薪 資,凱創堂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實際負責人即於100 年5 月間,將李俊德於99年度,自凱創堂公司支領61萬2000 元薪資所得之不實事項,登載在其業務上作成之凱創堂公司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上,並將上開虛列之薪資支出偽 充為凱創堂公司之營運成本,據以製作該公司99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結算申報書後,持以行使,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此方式逃漏99年 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10萬404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 關核課稅捐之公平及正確性。
三、嗣於100年9年15日,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 前往林源洋當時位在臺北市民生東路之居所搜索,並扣得如 附表六所示之物後,始循線查悉上揭各情。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當事人就下述本院 援引之審判外供述證據,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異議,而經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作成時,並無不法取供之情狀,均適 宜為本案之證據,自應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 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則依同 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二、訊據被告李俊德固不否認有於前述時、地依同案被告林源洋 指示,請領前述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交予其指定之人,並將 身份證件交給他人使用之情,惟否認有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事實欄一部份,伊只是幫 老闆送東西,沒有填製不實發票,伊僅是林源洋所利用的工 具,在不知情狀況下將發票送至林源洋指定之收受人處;事 實欄二部分,伊也是在上班,老闆林源洋叫伊做什麼,伊就 做什麼,不知道林源洋會將伊身分證送到凱創堂公司申報薪 資費用,至於伊報稅時,老闆給伊的扣繳憑單,伊也有確實 申報云云;經查:
㈠、事實欄一部分,業據被告李俊德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 承不諱(原審卷第85、202頁),並稱:弘鼎盛公司、怡潤 公司、大日光公司、起飛公司、欣鴻翔公司的統一發票都是 林源洋叫我拿給楊建興,我有拿給楊建興。...我對於林源 洋會要求楊建興將不需繳營業稅的公司開立發票給需繳營業 稅的公司之事情知情。我有帶鄭昌洲陳南宏去國稅局登記



為大日光公司負責人,這是林源洋叫我帶去的,大日光公司 實際負責人還是林源洋,因為林源洋的信用掛掉,他叫我帶 鄭昌洲陳南宏去國稅局辦理變更登記及去銀行辦理...大 日光公司、怡潤公司、弘鼎盛公司都是我們老闆林源洋的, 他們公司之間的交易就好像左手賣到右手,應該都是不實的 交易。上開公司對開發票部分都是我請楊建興處理,希望可 以讓這些公司可以不用繳稅,是林源洋要我去跟楊建興說的 。這些虛開發票是為了將來要培養銀行的信用,當時林源洋 有在做家樂福的生意,所以想要跟銀行貸款做生意,...只 有大日光公司是我的,起飛公司不是我的,且大日光公司後 來也賣給林源洋了,所以我後來才在他公司上班。...我有 受林源洋指示製作開立發票的明細表,因為要紀錄楊建興到 底虛開了哪些公司的哪些發票,包括金額與流向,萬一要跟 銀行貸款時,才能知道我們有哪些信用資料跟往來的客戶。 我不知道是否全部都是虛偽的資料,是林源洋要我記清楚的 等語明確(原審卷第84-85、第201頁背面-202頁);其於10 2年10月11日偵查中供稱:大日光原先是我經營的,大日光 是工程公司,後來我欠林源洋錢,就在99年把公司經營權讓 給林...。100年間,我因沒有工作,去林源洋那邊工作,林 源洋那時經營飲料的進出貨,有和家樂福簽約...後來因需 現金進貨以便在家樂福上架,為了要向銀行借款,所以林源 洋的公司要業績來跟銀行貸款,所以我請我朋友幫忙,把大 日光、起飛、怡潤、弘鼎盛、欣鴻翔的發票交給我朋友,這 些公司都有開銀行戶頭,銀行存摺、章子也交給朋友,我朋 友叫楊什麼興的(即楊建興),外號「大楊」...「大楊」 就去幫我處理,「大楊」以上開公司的發票及向別公司收的 發票,後來交給我,我再交給林,再由林請會計師報稅,「 大楊」從99年間就幫我們處理,到100年都還有幫我們,「 大楊」所開、所收的發票是否屬實,我不知道,...大日光 、起飛、怡潤、弘鼎盛、欣鴻翔等公司之間對開的發票,可 能就不屬實,因為對開部分,是我請「大楊」對開的,因上 開有些公司可能會需要繳營業稅,有些不用,讓該些公司少 繳一點營業稅,所以才對開等語(第839號他字卷一第249頁 至背面);於102年11月15日偵查中供稱:「大楊」為楊建 興等語(第839號他字卷二第188頁背面);於102年12月13 日偵查中供稱:...弘鼎盛、起飛、怡潤、大日光這些公司 ,林源洋雖然有在營運,但是生意都不好,據我所知這些公 司每一家每個月的營業額好一點大概100萬出頭,差一點就 幾10萬而已。...弘鼎盛、起飛、怡潤、大日光這些公司互 開發票部分是不實的,因為當時不想繳稅,就會互開發票等



情詳盡(第839號他字卷二第292-293頁背面);核與證人即 同案被告林源洋於102年10月4日偵查中供稱:因個人負有債 務,需要資金,因認以公司名義較容易向銀行貸款,故向他 人收購弘鼎盛公司、怡潤公司、大日光公司、起飛公司、欣 鴻翔公司、鈺瑄公司,以培養信用,其亦負責處理上開各公 司之稅務,由其請會計師報稅,為培養上開公司營業績效, 其將上開公司之發票章及空白發票交予被告李俊德,委託被 告李俊德找友人找交易對象開立上開公司發票,被告李俊德 即委請楊建興找交易對象,而開立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 發票。...欣鴻翔公司並無實際營運,被告李俊德之友人有 虛開該公司之發票等語(第839號他字卷一第242-244頁); 及林源洋於102年10月11日偵查中供稱:...起飛的發票是李 俊德在處理的,大日光的大小章在我這裡,因李俊德欠稅錢 ,把大日光給我,...怡潤公司一開始有實際經營,後來約 99年時,跳票,就把發票給「大楊」讓他去衝業績等情節大 致相符(第839號他字卷一第248頁背面-252頁)。此外,並 有①弘鼎盛公司於99、100年度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冊、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含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 )、弘鼎盛公司之99年12月至100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②怡潤公司於99、100年度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 清冊、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含進項來源及銷 項去路)、怡潤公司之99年12月至100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③大日光公司於99、100年度之專案申請調 檔查核清冊、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含進項來 源及銷項去路)、大日光公司之99年12月至100年12月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④起飛公司於99、100年度之專案 申請調檔查核清冊、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含 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起飛公司之99年12月至100年4月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⑤欣鴻翔公司於99、100年度之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冊、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含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各1份 等在卷可佐(第839號他字卷四第59-99、139-196頁,第839 號他字卷五第2-74、76-150、152-227頁),足見被告李俊 德於原審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認定。被告李俊德於本 院審理時辯稱伊只是幫老闆送東西,不知相關內容云云,顯 與前述證據不符,不足採信。
㈡、事實欄二部分,亦據被告李俊德於原審供承不諱(原審卷第 196、198頁背面),其於原審時明確供稱:我有將我的身分 證交給楊建興幫凱創堂公司浮報薪資61萬2000元,楊建興也 同意要幫我繳稅等語(原審卷第84頁背面);復於偵查中供



稱:凱創堂是「大楊」找的公司...我沒有領凱創堂公司這 筆薪資61萬2000元,當時「大楊」朋友說要抵稅要虛報我薪 資等語(第839號他字卷卷一第249頁背面,卷二第188頁背 面、第293頁背面);此外,並有凱創堂公司之99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表、99年度綜合所得稅BA N給付清單各1份存卷可參(第839號他字卷六第196-217頁) ,足徵被告李俊德於偵查及原審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又被告李俊德於102年10月4日偵查中供承:凱創堂是我 朋友經營的,和林源洋沒有關係等語(第839號他字卷一第 249頁);核與同案被告林源洋於偵查中稱:凱創堂不是我 掌控的,是李俊德的朋友掌控的等語相符(第839號他字卷 一第249頁),足認凱創堂公司與同案被告林源洋無涉。被 告李俊德於本院空言翻異前詞,稱依同案被告林源洋指示交 付身份證件,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李俊德所辯委無足採。其於事實欄一、二各 部分之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與維持原判之理由:
㈠、按統一發票為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開立並交付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 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而同案被告林源洋既為弘鼎 盛、怡潤、大日光、起飛及欣鴻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為 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被告李俊德雖不具商 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與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 之同案被告林源洋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自 應論以共同正犯。是核被告李俊德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就 事實欄二所為,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罪。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不再另 論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李俊德就事實 欄一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源洋及共犯楊建興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李俊德與同案被告林源洋 、共犯楊建興先後填製如附表一至五之不實會計憑證,用以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各係 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而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並各侵 害同一之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 一罪。另被告李俊德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末 被告李俊德就事實欄一、二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㈡、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援引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審酌被 告李俊德前有誣告、違反商標法之前案科刑紀錄,有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先後以不實會計憑證及提供 身分資料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如附表一至五虛偽開立 之不實發票數量及逃漏稅額非少,所為已影響主管機關利用 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並有礙國家賦稅之徵收及制度 之公平,應予非難;然念其於原審審理中始終坦承犯行,態 度尚稱良好,並審酌其係居中將上開公司之空白發票交予共 犯楊建興開立,復由同案被告林源洋持向國稅局申報,犯罪 分工及情節較輕,暨其五專畢業、未婚、從事餐飲業、有父 母需扶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 告所犯各量處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復就所定 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說明附表六所示之 物固係被告林源洋所有,然觀其內容均為弘鼎盛等公司內部 文件、報稅及負責人資料,俱屬影本,而同案被告林源洋均 未提出上開物件向國稅局申報行使,尚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 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復非義務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 告沒收等。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㈢、駁回被告李俊德上訴之理由:被告李俊德上訴辯稱伊僅係弘 鼎盛公司之員工,依同案被告林源洋之指示做事,伊為同案 被告林源洋所利用的工具,並無犯罪之故意云云。然此辯解 均與被告李俊德於偵查及原審之供述不符,且被告李俊德自 己亦曾經營公司,對於發票及薪資扣繳憑單應核實填載等情 ,自難諉為不知,其上訴空言翻異其詞,自不足採;又被告 李俊德之犯行有何事證可佐,業經本院一一認定如前,是被 告李俊德之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秋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弘鼎盛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統一發票銷│
│ │ │售額明細 │
│ ├─────┬───┬──┬─────┬─────┼──┬─────┬─────┤
│ │營業人名稱│年度 │張數│ 金額 │ 稅額 │張數│營業稅銷售│營業稅稅額│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額 │ │
├──┼─────┼───┼──┼─────┼─────┼──┼─────┼─────┤
│ 1 │捷元通訊有│100年6│ 4 │95萬2381元│4萬7619元 │ 4 │95萬2381元│4萬7619元 │
│ │限公司 │月 │ │ │ │ │ │ │
├──┼─────┼───┼──┼─────┼─────┼──┼─────┼─────┤




│ 2 │金暐玻璃工│100年6│ 1 │19萬元 │9500元 │ 1 │19萬元 │9500元 │
│ │程有限公司│月 │ │ │ │ │ │ │
├──┼─────┼───┼──┼─────┼─────┼──┼─────┼─────┤
│ 3 │威能科技有│100年6│ 2 │28萬元 │1萬4000元 │ 0 │- │- │
│ │限公司 │月 │ │ │ │ │ │ │
├──┼─────┼───┼──┼─────┼─────┼──┼─────┼─────┤
│ 4 │鑫鴻光電科│100年6│ 1 │26萬111元 │1萬3006元 │ 0 │- │- │
│ │技有限公司│月 │ │ │ │ │ │ │
├──┼─────┼───┼──┼─────┼─────┼──┼─────┼─────┤
│ 5 │協申實業有│100年6│ 1 │18萬元 │9000元 │ 1 │18萬元 │9000元 │
│ │限公司 │月 │ │ │ │ │ │ │
├──┼─────┼───┼──┼─────┼─────┼──┼─────┼─────┤
│ 6 │香港商捷領│100年6│ 1 │16萬1905元│8095元 │ 1 │16萬1905元│8095元 │
│ │有限公司台│月 │ │ │ │ │ │ │
│ │灣分公司 │ │ │ │ │ │ │ │
├──┼─────┼───┼──┼─────┼─────┼──┼─────┼─────┤
│ 7 │七竹整合行│100年8│ 2 │47萬6190元│2萬3810元 │ 2 │47萬6190元│2萬3810元 │
│ │銷股份有限│月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8 │崇罡科技有│100年6│ 5 │95萬元 │4萬7500元 │ 5 │95萬元 │4萬7500元 │
│ │限公司 │月 │ │ │ │ │ │ │
├──┼─────┼───┼──┼─────┼─────┼──┼─────┼─────┤
│ 9 │凱創堂股份│99年12│ 5 │180萬元 │9萬元 │ 5 │180萬元 │9萬元 │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
├──┼─────┼───┼──┼─────┼─────┼──┼─────┼─────┤
│ 10 │明艦互動科│100年6│ 1 │93萬3333元│4萬6667元 │ 1 │93萬3333元│4萬6667元 │
│ │技有限公司│月 │ │ │ │ │ │ │
├──┼─────┼───┼──┼─────┼─────┼──┼─────┼─────┤
│ 11 │士傳通信有│100年8│ 2 │24萬7619元│1萬2381元 │ 2 │24萬7619元│1萬2381元 │
│ │限公司 │月 │ │ │ │ │ │ │
├──┼─────┼───┼──┼─────┼─────┼──┼─────┼─────┤
│ 12 │德納爾國際│100年8│ 1 │262萬4000 │13萬1200元│ 1 │262萬4000 │13萬1200元│
│ │有限公司 │月 │ │元 │ │ │元 │ │
├──┼─────┼───┼──┼─────┼─────┼──┼─────┼─────┤
│ 13 │忠信科技顧│99年12│ 1 │1048元 │52元 │ 1 │1048元 │52元 │
│ │問有限公司│月 │ │ │ │ │ │ │
├──┼─────┼───┼──┼─────┼─────┼──┼─────┼─────┤
│ 14 │忠信科技顧│100年2│ 1 │300元 │15元 │ 1 │300元 │15元 │
│ │問有限公司│月 │ │ │ │ │ │ │




├──┼─────┼───┼──┼─────┼─────┼──┼─────┼─────┤
│ 15 │啟昇科技有│100年6│ 4 │80萬元 │4萬元 │ 4 │80萬元 │4萬元 │
│ │限公司 │月 │ │ │ │ │ │ │
├──┼─────┼───┼──┼─────┼─────┼──┼─────┼─────┤
│ 16 │擎耀科技有│100年6│ 1 │22萬15元 │1萬1001元 │ - │- │- │
│ │限公司 │月 │ │ │ │ │ │ │
├──┼─────┼───┼──┼─────┼─────┼──┼─────┼─────┤
│ 17 │力可通資訊│100年8│ 2 │42萬8571元│2萬1429元 │ 2 │42萬8571元│2萬1429元 │
│ │工程有限公│月 │ │ │ │ │ │ │
│ │司 │ │ │ │ │ │ │ │
├──┼─────┼───┼──┼─────┼─────┼──┼─────┼─────┤
│ 18 │弼鴻企業有│100年6│ 7 │95萬2380元│4萬7620元 │ 7 │95萬2380元│4萬7620元 │
│ │限公司 │月 │ │ │ │ │ │ │
├──┼─────┼───┼──┼─────┼─────┼──┼─────┼─────┤
│ 19 │小錢通訊行│100年8│ 7 │47萬6190元│2萬3810元 │ 7 │47萬6190元│2萬3810元 │
│ │ │月 │ │ │ │ │ │ │
├──┼─────┼───┼──┼─────┼─────┼──┼─────┼─────┤
│ 20 │聯強通訊有│100年6│ 3 │58萬3295元│2萬9165元 │ 3 │58萬3295元│2萬9165元 │
│ │限公司 │月 │ │ │ │ │ │ │
├──┼─────┼───┼──┼─────┼─────┼──┼─────┼─────┤
│ 21 │怡潤公司 │99年12│ 4 │44萬4000元│2萬2200元 │ 4 │44萬4000元│2萬2200元 │
│ │ │月 │ │ │ │ │ │ │
├──┼─────┼───┼──┼─────┼─────┼──┼─────┼─────┤
│ 22 │特利多電信│100年8│ 6 │129萬3000 │6萬4650元 │ 6 │129萬3000 │6萬4650元 │
│ │科技有限公│月 │ │元 │ │ │元 │ │
│ │司 │ │ │ │ │ │ │ │
├──┼─────┼───┼──┼─────┼─────┼──┼─────┼─────┤
│ 23 │尚穎數位科│100年8│ 4 │35萬元 │1萬7500元 │ 4 │35萬元 │1萬7500元 │
│ │技商行 │月 │ │ │ │ │ │ │
├──┼─────┼───┼──┼─────┼─────┼──┼─────┼─────┤
│ 24 │孚泰貿易有│100年8│ 4 │64萬1771元│3萬2089元 │ 4 │64萬1771元│3萬2089元 │
│ │限公司 │月 │ │ │ │ │ │ │
├──┼─────┼───┼──┼─────┼─────┼──┼─────┼─────┤
│ 25 │翔泓企業有│100年8│ 2 │14萬6000元│7300元 │ 2 │14萬6000元│7300元 │
│ │限公司 │月 │ │ │ │ │ │ │
├──┼─────┼───┼──┼─────┼─────┼──┼─────┼─────┤
│ 26 │鼎然興顧問│100年2│ 1 │250萬元 │12萬5000元│ 1 │250萬元 │12萬5000元│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
├──┼─────┼───┼──┼─────┼─────┼──┼─────┼─────┤
│ 27 │鼎然興顧問│100年4│ 2 │233萬元 │11萬6500元│ 2 │233萬元 │11萬6500元│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
├──┼─────┼───┼──┼─────┼─────┼──┼─────┼─────┤
│ 28 │ABC遠東工 │100年8│ 1 │5萬4000元 │2700元 │ 1 │5萬4000元 │2700元 │
│ │業園區管理│月 │ │ │ │ │ │ │
│ │委員會 │ │ │ │ │ │ │ │
├──┼─────┼───┼──┼─────┼─────┼──┼─────┼─────┤
│ 29 │中華大雄股│100年2│ 3 │29萬764元 │1萬4536元 │ 2 │28萬6192元│1萬4308元 │
│ │份有限公司│月 │ │ │ │ │ │ │
├──┼─────┼───┼──┼─────┼─────┼──┼─────┼─────┤
│ 30 │京岡國際有│100年4│ 1 │5800元 │290元 │ 0 │- │- │
│ │限公司 │月 │ │ │ │ │ │ │
├──┼─────┼───┼──┼─────┼─────┼──┼─────┼─────┤
│ 31 │傑昇數位科│100年8│ 2 │28萬5714元│1萬4286元 │ 2 │28萬5714元│1萬4286元 │
│ │技有限公司│月 │ │ │ │ │ │ │
├──┼─────┼───┼──┼─────┼─────┼──┼─────┼─────┤
│ 32 │睿恩科技有│100年4│ 8 │300萬元 │15萬元 │ 8 │300萬元 │15萬元 │
│ │限公司 │月 │ │ │ │ │ │ │
├──┼─────┼───┼──┼─────┼─────┼──┼─────┼─────┤
│ 33 │鎰達企業有│100年6│ 2 │50萬1600元│2萬5080元 │ 2 │50萬1600元│2萬5080元 │
│ │限公司 │月 │ │ │ │ │ │ │
├──┼─────┼───┼──┼─────┼─────┼──┼─────┼─────┤
│ 34 │威鼎鴻資訊│100年4│ 6 │154萬2000 │7萬7100元 │ 6 │154萬2000 │7萬7100元 │
│ │企業社 │月 │ │元 │ │ │元 │ │
├──┼─────┼───┼──┼─────┼─────┼──┼─────┼─────┤
│ 35 │宇傑數位科│100年6│ 8 │230萬元 │11萬5000元│ 8 │230萬元 │11萬5000元│
│ │技有限公司│月 │ │ │ │ │ │ │
├──┼─────┼───┼──┼─────┼─────┼──┼─────┼─────┤
│ 36 │鴻網科技股│100年8│ 5 │101萬780元│5萬539元 │ 5 │101萬780元│5萬539元 │
│ │份有限公司│月 │ │ │ │ │ │ │
├──┼─────┼───┼──┼─────┼─────┼──┼─────┼─────┤
│ 37 │鋐富股份有│100年8│ 4 │74萬8662元│3萬7433元 │ 4 │74萬8662元│3萬7433元 │
│ │限公司 │月 │ │ │ │ │ │ │
├──┼─────┼───┼──┼─────┼─────┼──┼─────┼─────┤
│ 38 │舒活派科技│100年8│ 2 │33萬5381元│1萬6769元 │ 2 │33萬5381元│1萬6769元 │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
├──┼─────┼───┼──┼─────┼─────┼──┼─────┼─────┤
│ 39 │宜威電信科│100年8│ 2 │52萬4381元│2萬6219元 │ 2 │52萬4381元│2萬6219元 │
│ │技有限公司│月 │ │ │ │ │ │ │
├──┼─────┼───┼──┼─────┼─────┼──┼─────┼─────┤
│ 40 │全正陽企業│100年6│ 5 │24萬4550元│1萬2227元 │ 5 │24萬4550元│1萬2227元 │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
├──┼─────┼───┼──┼─────┼─────┼──┼─────┼─────┤
│ 41 │榮德貿易有│100年4│ 2 │110萬4800 │5萬5240元 │ 2 │110萬4800 │5萬5240元 │
│ │限公司 │月 │ │元 │ │ │元 │ │
├──┼─────┼───┼──┼─────┼─────┼──┼─────┼─────┤
│ 42 │宏暢科技有│100年4│ 6 │150萬元 │7萬5000元 │ 6 │150萬元 │7萬5000元 │
│ │限公司 │月 │ │ │ │ │ │ │
├──┼─────┼───┼──┼─────┼─────┼──┼─────┼─────┤
│ 43 │美久國際企│100年6│ 3 │25萬元 │1萬2500元 │ 3 │25萬元 │1萬2500元 │
│ │業有限公司│月 │ │ │ │ │ │ │
├──┼─────┼───┼──┼─────┼─────┼──┼─────┼─────┤
│ 44 │光磊開發有│99年12│ 5 │329萬6040 │16萬4802元│ 5 │329萬6040 │16萬4802元│
│ │限公司 │月 │ │元 │ │ │元 │ │
├──┼─────┼───┼──┼─────┼─────┼──┼─────┼─────┤
│ 45 │山德工程股│100年4│ 1 │31萬2000元│1萬5600元 │ 1 │31萬2000元│1萬5600元 │
│ │份有限公司│月 │ │ │ │ │ │ │
├──┼─────┼───┼──┼─────┼─────┼──┼─────┼─────┤
│ 46 │豪進公司 │100年4│ 1 │7萬1000元 │3550元 │ 1 │7萬1000元 │3550元 │
│ │ │月 │ │ │ │ │ │ │
├──┼─────┼───┼──┼─────┼─────┼──┼─────┼─────┤
│ 47 │荃馨資訊科│100年6│ 1 │3萬100元 │1505元 │ 1 │3萬100元 │1505元 │
│ │技有限公司│月 │ │ │ │ │ │ │
├──┼─────┼───┼──┼─────┼─────┼──┼─────┼─────┤
│合計│ │ │143 │3762萬9681│188萬1485 │137 │3685萬9183│184萬2960 │
│ │ │ │ │元 │元 │ │元 │元 │
└──┴─────┴───┴──┴─────┴─────┴──┴─────┴─────┘
附表二:
┌──┬─────────────────────────┬──────────────┐
│編號│怡潤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統一發票銷│
│ │ │售額明細 │
│ ├─────┬────┬──┬─────┬─────┼──┬─────┬─────┤
│ │營業人名稱│年度 │張數│ 金額 │ 稅額 │張數│營業稅銷售│營業稅稅額│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額 │ │
├──┼─────┼────┼──┼─────┼─────┼──┼─────┼─────┤
│ 1 │優卡實業有│100年6月│ 2 │30萬9580元│1萬5479元 │ 2 │30萬9580元│1萬5479元 │
│ │限公司 │ │ │ │ │ │ │ │
├──┼─────┼────┼──┼─────┼─────┼──┼─────┼─────┤
│ 2 │香港商捷領│100年6月│ 1 │29萬5238元│1萬4762元 │ 1 │29萬5238元│1萬4762元 │
│ │有限公司台│ │ │ │ │ │ │ │
│ │灣分公司 │ │ │ │ │ │ │ │




├──┼─────┼────┼──┼─────┼─────┼──┼─────┼─────┤
│ 3 │明艦互動科│100年6月│ 2 │121萬7133 │6萬857元 │ 2 │121萬7133 │6萬857元 │
│ │技有限公司│ │ │元 │ │ │元 │ │
├──┼─────┼────┼──┼─────┼─────┼──┼─────┼─────┤
│ 4 │鼎然興有限│100年4月│ 6 │270萬400元│13萬5020元│ 6 │270萬400元│13萬5020元│
│ │公司 │ │ │ │ │ │ │ │
├──┼─────┼────┼──┼─────┼─────┼──┼─────┼─────┤
│ 5 │順通興工程│100年6月│ 14 │1156萬4200│57萬8210元│ 14 │1156萬4200│57萬8210元│
│ │有限公司 │ │ │元 │ │ │元 │ │
├──┼─────┼────┼──┼─────┼─────┼──┼─────┼─────┤
│ 6 │鑫家興企業│99年12月│ 2 │60萬5000元│3萬250元 │ 2 │60萬5000元│3萬25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7 │晉菘工程行│100年6月│ 1 │20萬元 │1萬元 │ - │- │- │
├──┼─────┼────┼──┼─────┼─────┼──┼─────┼─────┤
│ 8 │鈺瑄公司 │100年4月│ 1 │1萬5200元 │760元 │ 1 │1萬5200元 │760元 │
├──┼─────┼────┼──┼─────┼─────┼──┼─────┼─────┤
│ 9 │鼎然興顧問│100年2月│1 (│200萬元 │10萬元 │1 (│200萬元 │10萬元 │
│ │有限公司 │ │起訴│ │ │起訴│ │ │
│ │ │ │書誤│ │ │書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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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創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起飛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潤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