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號
ULDV,104,訴,4,201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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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號
原   告 張永福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薛名財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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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