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林宏鐸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其才間請求確認真實法定代理人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求為確認被告應為日銪工程有限
公司之真實法定代理人,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
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
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是本件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